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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规则发布:深度调峰服务费用以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

2019-04-29 13:18来源:华中能监局关键词:电力辅助服务电力体制改革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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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深度调峰市场开启后,重庆市调在日前对系统阻塞情况进行预测,如果出现因阻塞导致深度调峰资源无法交易的情况,应依据预计的线路阻塞情况对电网划分阻塞分区,在各阻塞分区内分别开展深度调峰交易。

第十七条 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原则,在系统负荷下降过程中,优先降低报价低的机组出力;在系统负荷爬坡过程中,优先加大报价高的机组出力;相同报价的按时间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日前报价、实时出清”的交易机制,机组单位计费周期内结算价格为其所在下调功率区间内的出清价。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 K×单位计费周期内深度调峰电量×单位计费周期内机组下调负荷率区间对应的出清价

为合理调控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总盘子范围,设置调节系数K,取值范围0–2。在市场运行初期K暂取1,可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对K进行调节。

第二十条 深度调峰服务费用由市场内深度调峰交易时段运行的火电机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风电、光伏)、水电机组以及网外发电企业按各自在单位计费周期内的上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外送至重庆电网外的电量不参与分摊。具体计算公式为:

机组深度调峰成本分摊金额=∑((单位计费周期内该机组上网电量或网外发电企业送重庆电网电量/单位计费周期内所有参与分摊的上网电量)×单位计费周期内系统深度调峰服务费)

系统深度调峰服务费等于各机组的深度调峰服务费之和。

考虑水库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有此要求的水电站(厂)对应的生态流量发电上网电量不参与分摊;因电网约束需要开机的发电上网电量不参与分摊。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开、停机,非计划停运或自身原因影响出力至有偿调峰基准以下的机组,不视为提供深度调峰服务,不予补偿。重庆市调和电厂将原因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电网安全约束对出力有特殊要求的机组,不参与分摊系统深度调峰服务成本,但应将详细原因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出清且在实际运行中无法提供相应深度调峰服务的机组,根据计费周期内机组的中标调峰电量和实际发电量计算电量偏差。参与联络线功率调整的电厂不承担违约金。

电量偏差率=(中标调峰电量-实际调峰电量)/中标调峰电量

其中,中标调峰电量按照计费周期内有偿调峰基准功率发电量减去计划电量来计算;调峰实际电量按照计费周期内有偿调峰基准功率发电量减去实际电量来计算。

如果电量偏差率小于5%,并且调峰实际电量大于调峰中标电量,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按照调峰实际电量和中标电价结算;如果调峰实际电量小于调峰中标电量时,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按照调峰实际电量和实际出力对应的档位报价结算。

如果电量偏差率大于5%,除了按上述原则结算外,还进行违约考核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单位计费周期内调峰中标电量×市场平均出清价格×0.2

第二十四条 电厂违约考核费用由被调用参与联络线功率调整的机组获得。当有多个电厂机组参与联络线功率调整时,分摊按机组额定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机组奖励费=∑(电厂违约考核费用×参与联络线功率调整的机组额定容量/参与联络线功率调整的机组总额定容量)

第二十五条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流程如下:

(一)工作日10:00前,水电站、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制定本厂(站)次日发电计划报送市调。重庆市调可根据调峰需求要求水电站优化次日发电曲线或申报购买辅助服务。

(二)工作日11:00前,有意愿提供深度调峰服务的火电在调峰交易平台上向重庆市调申报次日机组有功出力下调区间及对应报价。

(三)工作日19:00前,重庆市调根据机组申报信息、负荷预测和电网运行情况编制并发布次日发电计划,并公布是否将启动调峰市场;若遇特殊情况,时间可由19:00推迟至22:00。

(四)重庆市调可在节假日前集中组织多日调峰申报,节假日期间按需开展调峰交易。

第四章 机组启停调峰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机组启停调峰交易是指根据调度指令,机组在48小时内通过启停以缓解电网调峰压力的交易。参加机组启停调峰交易的电厂范围为市调直调及许可调度电厂,单机容量不低于50兆瓦。交易开展初期,卖方为燃煤火电机组及燃气机组,买方为计算时段内在运机组及网外发电企业。

第二十七条 48小时内,燃煤及燃气电厂启停调峰1次及以上作为市场启动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机组类别对应启停调峰服务报价区间浮动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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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每个工作日11:00前,有意愿提供启停调峰服务的电厂在调峰交易平台上申报次日机组启停报价。节假日前,电厂可申报多日的机组启停报价。

第三十条 机组有偿启停调峰资源根据机组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调用,报价相同则优先调用容量大的机组。报价相同和容量相等的机组按报价时间优先原则调用。

第三十一条 启停调峰交易根据机组日前报价按台次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机组启停调峰服务费用由当日市场内所有运行的机组和网外发电企业按各自的上网电量(或送重庆电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计算公式为:

机组启停调峰成本分摊金额=∑[(对应时段内的该机组上网电量或网外发电企业送重庆电网电量/对应时段内的所有参与分摊机组上网电量)×机组启停调峰服务费)]

对应时段认定原则:对于先解列后并列的机组,启停调峰费用计算时段为机组解列时间至机组再次并网时间之间。对于先并列后解列的机组,启停时间在24小时(含)内的,启停调峰费用计算时段为机组解列时间至机组并网时间加上24小时对应的时间之间;启停时间在24至48小时之间的,启停调峰费用计算时段为机组解列时间至机组并网时间加上48小时对应的时间之间。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交易、调用、计算和结算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TMR)的电量数据等。网外发电企业送重庆电网电量计量点为省间联络线重庆侧,交易开展初期,送重庆电网电量暂取联络线计划值。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调将发电侧深度调峰交易执行结果传递至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并由交易中心负责出具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日和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第三十七条 辅助服务费用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市场主体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按照电费结算关系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八条 调峰市场结算信息分为日信息、月度信息以及年度信息,内容应体现所有市场主体的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情况,包含且不限于补偿/分摊对象、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启停调峰交易当日信息由重庆市调和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在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下三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各市场主体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15时前向市调、交易中心提出核对要求。市调、电力交易中心每日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四十条 重庆市调、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每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市场月度信息。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调、电力交易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调峰市场年度分析报告,针对上一年各类调峰交易的执行、补偿、分摊以及市场监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市场监管

第四十二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信委对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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