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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参与)
开展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对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烟烧烤。(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落实《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落实重大活动保障,积极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加快形成3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管控,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八)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省要求,冬季实施“封土行动”应急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九)完善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推动修订或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等。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不断加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银保监分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电力公司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配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参与)
建立大气网格化监测系统。2019年6月底前,按照国控监测点等敏感区域加密监测、城区网格化监测、工业园区重点监测和建筑工地、重要道路、餐饮集聚区布点监测等“组合布点”方法,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系统建设,实现全面监控、实时监测。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各地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三)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国家和省安排,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参与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和强化各方责任,发动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相关专项督查。各地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激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实时公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按月公布各地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八)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及环保公益组织作用,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县(市、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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