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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19-05-28 09: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生物质发电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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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加强各类园区建设管理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十四)推进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继续巩固国电电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成果。积极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排查辖区内钢铁行业企业,年内启动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

深入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深度治理。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十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逐步推进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完成省上下达我市VOCs排放总量年度控制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提升大气环境管控水平

(二十七)开展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

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细化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源的集中监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市大气办要组织市直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冬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冬防”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或约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八)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帐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配合)

(二十九)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基本抓手,统筹油、路、车管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销售不达标油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面完成省上下达年度柴油货车治理任务。(市交通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把工业窑炉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强化煤气发生炉准入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强化区域联合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逐步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全面开展酒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三十二)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污染源清单,提高应急方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洒水抑尘、施工场地停工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各市州、各行业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碳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组织纳入交易的发电企业开展能力培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做好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核查工作。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峰值预测和配额试分配。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继续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和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建设,助推全省绿色低碳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九、完善法规体系建设,落实环保工作制度

(三十四)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扎实开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宣传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年内完成《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调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全市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利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市财政局牵头,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发改委、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酒泉银监分局配合)

(三十六)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采暖用气按民用价格执行,减少燃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具备条件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竟价采购机制。对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项目,实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直购电交易”支持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取消对能耗高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完善铁路货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科学规范两段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节能、新能源车减免车船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配合)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三十七)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全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完善省、市、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及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全市空气质量微测网建设,提升监测能力。逐步开展降尘监测。开展扬尘智能监控执法和无人机全域巡航,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移动源遥感监测网络,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一省一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三十八)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重点加强对工业窑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或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十九)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有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完成酒泉城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鼓励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配合)

十一、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要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靠实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十二)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县(市、区),由市大气办领导约谈县(市、区)大气办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并将依据《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酒泉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四十三)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门户网站、酒泉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理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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