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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老河口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
(草 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管理与运营,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加氢站管理参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加氢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行业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加氢站布点规划,加氢站选址应当符合规划。
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申请建设加氢站,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选址
按照商用土地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公交路线设置或改动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选址提出建议。
(二)用地审批
新建及扩建加氢站项目依照相关法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取得用地。
(三)立项审批
由市发改局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批、备案),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四)报建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单独建设加氢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气站气瓶及管线调整的,应由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
第六条加氢站批准建设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逾期未能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关资质。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应将特种设备(包括储氢装置、压力管道)安装方案书面告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院襄阳分院申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质量证明书。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七条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通风设备技术规格和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08)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加氢站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能全覆盖加氢区卸氢区、收银台、便利店等区域,监控设备不得被遮挡。
第九条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油性植物和易造成氢气聚集的植物。
第十条加氢站内不得设置经营性餐饮、住宿及娱乐设施。严禁设置洗车、修车等作业场所。加氢站站房可与辅助服务区合建,但站房与辅助服务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
第十一条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中不同介质的工艺设施,不得交叉布置。
第四章施工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承建加氢站建站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加氢站设计的变更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变更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方案修改的实际情况和设计单位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二次审批,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书。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作业资格。
第十五条加氢站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过程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协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施工使用设备应当性能可靠,相关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站中的加油设备、管道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湖北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加氢站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查由市住建局牵头,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五章验收与投产
第二十条加氢站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记入竣工验收会议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加氢站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申请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充装。
第二十二条市行政审批局在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30日内投产运行,否则作废。
第六章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各种证照需分别按照规定年审(检)。
第二十五条加氢站供应的车用氢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氢气应定期送往第三方检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氢气价格应标示在加氢机及其它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八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九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准确记录其运行信息,对运行维护、检验、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信息予以实时记录、定期保存。
第三十条加氢站主要设备应标示安全工艺流程图,主要操作点应标示安全负责人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安全警告标志。
第三十一条加氢站储氢罐和氢气压缩机间的安全距离内,严禁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和携带火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汽车无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汽车储氢瓶无有效检验合格证,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
(三)其它存在安全隐患,不宜加氢的。
第三十三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当对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无有效证件的配送车辆,应拒绝其配送氢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经营单位报市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办理。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运营。
第三十五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确保安全设施良好,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加氢作业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加氢过程中禁止清扫、维修车辆。
第三十七条加氢站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器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它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加氢站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税务局、人防办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加氢站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住建局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涉及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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