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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的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十一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尾矿库的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养护单位对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料、堆料,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料场进行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做好道路两侧绿化。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并及时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移规律,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经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扩建时,其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及警示标志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批准的园区规划,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建设在开发边界内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的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核心保护区内,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乡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第五十五条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规划,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突出生态旅游,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在秦岭范围内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秦岭的旅游景区应当适度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量,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景区建设、运营应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十三条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垃圾减量、垃圾自带,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
第八十六条秦岭主要支脉是指:黑泥支脉(黑河与泥峪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台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顶支脉(涝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高太支脉(高冠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紫玉支脉(紫柏山与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鳌摩支脉(鳌山与摩天岭一线,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旬月支脉(旬河与月河的分水岭脊)、旬乾支脉(旬河与乾佑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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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5月15日,由中国能建葛洲坝三公司承建的境外在建最高面板堆石坝巴基斯坦Mohmnad水电站启动大坝填筑,标志着这项巴基斯坦的旗舰工程进入大坝主体填筑阶段。巴基斯坦水电发展署(WAPDA)相关负责人在启动仪式上表示,Mohmand水电站不仅是巴基斯坦的重要基础设施,更是人民生活质量提升的希望工程
世界海拔最高的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再添一支撑电源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首台机组并网发电5月15日,位于金沙江上游的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华电金上巴塘水电站首台机组经过72小时试运行后,正式并网发电,世界海拔最高的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金上至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再添一重要
5月10日,随着3号机组转子顺利吊装就位,四川绰斯甲水电站3台主机组转子全部吊装完成,标志着电站大件设备吊装任务进入收官阶段,为早日实现电站全部机组投产发电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绰斯甲水电站是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位于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和金川县境内,为绰斯甲河干流(曾克寺~麦斯卡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2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1GW/6GWh电源侧储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运维开标,中国水利十六工程局与永福股份联合体以总额62.52亿元预中标。根据中标候选公示情况,第1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2520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黄河茨哈峡水电站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详情如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茨哈峡水电站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青政〔2025〕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确保黄河茨哈峡水电
4月28日,国家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介绍一季度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情况。原文如下;今年以来,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能源安全供应和绿色低碳发展,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迈上新台阶。可再生能源装
近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四川绵竹抽水蓄能电站工程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排序第一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元)
7月7日,《国资报告》刊发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署名文章《坚守初心四十载击鼓催征再出发》。《国资报告》荐语中国华能的40年,是从引进外资打破计划体制,到境外上市接轨国际规则,实现快速发展的40年,是从解决缺电困局,到科技创新引领能源革命的40年。这40年既浓缩着中国华能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7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7月份第1周黑龙江电网发电偏差情况及未来一周影响发电相关情况。根据新能源、水电、火电发电能力及电力平衡预测,2025年7月4日-7月11日(周五至下周五),省内电力供需总体平衡。7月4日-5日、7月7日、7月9日,部分时段阶段性存在电力紧张情况,
日前,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新能源建设市场开拓又传喜讯,中标承建华聚平山6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华聚平山6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建设规模为60MW,直流侧总容量为72.007MWp。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可发电8996.43万kWh,与相同发电量的火电相比,相当于每年可节约标煤2.7
6月26日,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完成光明电力大模型本地化应用客户端核心功能开发,将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调用过程内置于统一界面,使员工简单配置就能访问调用人工智能平台上的各类智能体。这是该公司推进人工智能多场景应用的创新成果之一。2024年以来,国网甘肃电力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专业领域的应
7月8日,云南云县600MW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优选成交结果公示,中标企业包括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云南发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干坡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5万千瓦,概算总投资2亿元。项目选址位于涌宝镇。项目建成后,年均发电量约6750万千瓦时,年产值约2025万元,年增加税收2
新疆能源监管办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把落实《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提升新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作为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抓手,加强与自治区和兵团电力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加大对项目业主单位的督促指导,推动纳规抽水蓄能项目加快
7月7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刘伟平在湖北宜昌与三峡大学党委书记何伟军、校长黄艳座谈,双方就进一步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校企合作等进行深入交流。三峡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三峡大学监察专员易红武出席座谈。刘伟平对三峡大学长期以来给予三峡集团的关心和支持表
7月3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苟伟到大唐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所属水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调研。苟伟先后到该院企业展厅、特色实验室等区域,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情况。苟伟指出,科研总院要聚焦主业,精准把握职责定位,切实履行科技创新、安全保障、产业支撑“三大责任”。
上半年,华能西安热工院在燃机燃烧监测与诊断、新型储能耦合煤电机组灵活性提升和技术监督数智化创新等领域取得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共有22项科技成果顺利通过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学会等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其中,燃机燃烧监测与诊断技术、新能源电站跨系统
在云南大理苍山洱海之间,一排排白色的风机叶片随风飞旋;楚雄的荒山坡地上,光伏板在阳光下熠熠生辉……云岭大地绿能涌动,新能源发展跑出了“加速度”。6月8日,云南新增集中式新能源并网容量跨越5000万千瓦大关,达5006.8万千瓦,提前半年完成云南省“十四五”规划目标。2021年至今,云南全省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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