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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工作方案
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湖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19〕18号)文件要求,同时考虑湖北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如军运会和用电高峰对电力市场的影响,为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合理减少市场化交易电量偏差,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以下简称“合同转让交易”),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同电量转让主体
本工作方案指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电力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电力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2019年合同转让交易仅限于顺价模式下的市场化交易合同。
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为已参与并达成市场化交易的各电力大用户和售电公司。
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为已按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但交易电量未满足其需求的各电力大用户和售电公司。其中,作为受让方的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必须已在年度、月度交易中按规定提交建立绑定关系的申请。
二、合同电量转让方式
合同转让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方式。
三、合同电量转让执行时段
合同转让标的为年度交易合同和月度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后,原交易周期和执行时段不变,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限额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合同电量转让规模要求
年度合同转让交易电量为在军运会和用电高峰时段有序用电等因素引起的超出电量偏差允许范围的部分,单笔转让交易电量规模应不小于1000万千瓦时。
同一市场主体本次不能同时作为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五、合同电量转让价格
合同转让交易电价为原交易合同对应的发电侧价格。
合同转让交易相关主体知晓及同意交易电量转让因增值税率调整而造成的增值税变化由相关主体各自承担。
六、合同电量转让结算与清算
合同转让交易执行“按交易周期清算”原则不变,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代理关系保持不变、差价分成比例不变、偏差考核承担比例不变。
七、其它
根据合同转让交易公告,原交易合同方(发电侧、用电侧)和拟交易的对象(受让方)等三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申报转让交易意向,其中,售电公司出让或受让电量时,需取得其所有代理用户的书面同意。合同转让交易申报意向书详见附1,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意见书详见附2。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申报意向,核实后,组织各市场主体签订合同转让交易确认单。合同转让交易确认单详见附3。
根据合同转让交易确认单,统一纳入2019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结算、清算。
涉及到合同转让交易的市场主体,其正常结算、清算时间将受到影响。其中,售电公司根据受影响时间,需办理履约保函延期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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