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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再次修改征求意见:对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价格设置上下限

2020-01-31 09:07来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化改革山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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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峰平谷曲线 D1:将一日划分为峰段、平段和谷段,根据系统历史负荷确定峰、平、谷三段负荷比例,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

2.全天平均曲线 D2:将日电量平均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

3.高峰时段曲线 D3:将日电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峰段,平 段、谷段为零,形成 24 小时电量曲线。

第 2.5.3 条[常用分解曲线计算方法]常用分解曲线根据系统历史负荷确定年度分月电量比例(Y)和月度分日比例(M),将年度电量分解至分月、分日电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线(D1、 D2 或 D3),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即年度常用分解曲线包括 Y+M+D1、Y+M+D2、Y+M+D3 三种形式。 第 2.5.4 条[月度常用分解曲线计算方法]月度常用分解曲线按照月度分日比例(M),将月度合约电量分解至日电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线(D1、D2 或 D3),将日电量分解为 24小时电量曲线,即月度常用分解曲线有 M+D1、M+D2、M+D3三种形式。 第 2.5.5 条[周常用分解曲线]周常用分解曲线按照月度分日比例(M),将周电量分解至日电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线

(D1、D2 或 D3),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即周 常用分解曲线包括 M+D1、M+D2、M+D3 三种形式。

第一节 双边协商交易要求

 第 3.1.1 条[交易标的]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本年度次周开始的市场合约电量,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具体开市时间等要求参见附表。

第 3.1.2 条[合同内容]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要素。

第 3.1.3 条[约束条件]双边协商交易的合同电量应满足双方交易电量约束。合同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二节 合同信息填报与确认 第 3.2.1 条[合同确认]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由卖方 按相关要求在交易平台上填报合同信息,由买方进行确认,合同双方应于合同起始日基础上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完成合同信息填报与确认。

第 3.2.2 条[已申报未成交电量]卖方填报合同信息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卖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不计入买方已申报未 成交电量;合同信息经买方确认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买方已 申报未成交电量。

第三节 交易校核 第 3.3.1 条[交易校核]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已发布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约束对合同内容进行校核,通过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发布约束月份合同暂不生效。 第 3.3.2 条[合同调整]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调整后提交,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第一节 集中竞价交易要求 第 4.1.1 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标的]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次年年度市场合约电量,包括Y+M+D1、Y+M+D2、Y+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具体开市时间等要求参见附表。现阶段,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中发电企业只可作为市场合约电量卖方参加交易,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只可作为市场合约电量买方参加交易。

第 4.1.2 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标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12 个月的分月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M+D1、M+D2、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具体开市时间等要求参见附表。

第 4.1.3 条[周集中竞价交易标的]周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4 周的分周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M+D1、M+D2、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具体开市时间等要求参见附表。

第 4.1.4 条[交易前信息发布]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 1 个工 作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标的、交易代 码、常用分解曲线等;

(二)本次集中竞价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交易电量约束。

第二节 集合竞价交易组织 第 4.2.1 条[集合竞价机制]集中竞价交易集合竞价阶段采用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的交易机制,在连续竞价交易前完成,主要包括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 4.2.2 条[集合竞价时间]交易日当天上午 9:00-9:15 组织开展集中申报,09:15-09:20 系统进行集中撮合,09:20-09:

25 系统发布成交结果。 第 4.2.3 条[集合竞价申报]市场主体在集合竞价交易申报 时间窗口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交易电量与价格,申报信息不公开。

第 4.2.4 条[电量申报]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申报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 4.2.5 条[集中撮合]市场主体提交申报信息后,交易平台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集中撮合,原则如下:

(一)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二)交易对价差=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 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 4.2.6 条[结果发布]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结果在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第 4.2.7 条[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 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合竞价阶段的统 一成交价格。

第三节 连续竞价交易组织 第 4.3.1 条[连续竞价机制]交易日当天上午 9:30-11:30组织开展连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阶段采用连续申报、连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申报、自动撮合、结果 发布环节。

第 4.3.2 条[交易申报]市场主体在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时段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交易电量与价格,申报信息匿名即时公 布。

第 4.3.3 条[电量申报]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申报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 4.3.4 条[交易撤销]市场主体已申报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在交易窗口时间内撤销,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销。 第 4.3.5 条[自动撮合]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平台按

不同交易标的进行即时自动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一)对于提交的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二)交易对价差=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 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 4.3.6 条[结果发布]自动撮合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即时发布。 

第 4.3.7 条[连续竞价交易成交价格]连续竞价阶段可成交交易对的成交价格取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买方申报价格、卖 方申报价格的中间值,计算方法如下(可参考算例一):

(一)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

(二)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

(三)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 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

(四)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第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当集合竞价成交市场主体数量不足 10 家时,连续竞价阶段首个可成交交易对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和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第 4.3.8 条[交易校核]集中竞价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对集中竞价交易初步交易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 4.3.9 条[结果发布]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正式结果。集中竞价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 5.1 条[交易标的]挂牌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本年度次周至 年底的市场合约电量,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分解曲线采 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第 5.2 条[挂牌信息]挂牌交易的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信息由挂牌方确定。

第 5.3 条[交易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可以只挂牌或摘牌,也可同时挂牌和摘牌。挂牌方主体不得在已挂牌合约周期内参加相同曲线摘牌交易。

第 5.4 条[交易前信息发布]挂牌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挂牌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代码;

(二)本次挂牌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月度净合约量、月度累计交易量、可申报电量额度。

第 5.5 条[交易环节]挂牌交易采用匿名机制,主要包括挂 牌申报、摘牌交易、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 5.6 条[挂牌申报]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段内申报挂牌,挂牌内容包括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内容。 第 5.7 条[电量与价格]挂牌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 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挂牌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 5.8 条[摘牌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平台发布的挂牌信息进行摘牌操作,接受挂牌方挂牌电量、挂牌价格、分解曲线等信息。

第 5.9 条[初步结果发布]摘牌操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结果, 由电力交易机构即时发布。 第 5.10 条[成交价格]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第 5.11 条[交易校核]当日挂牌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 对挂牌交易初步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 5.12 条[结果发布]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挂牌交易正式结果。挂牌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 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一节 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 第 6.1.1 条[交易标的]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标的 为当年后续月份的分月基数合约电量,以已发布基数电量月份为准。具体开市时间等要求详见附表。

第 6.1.2 条[交易前信息发布]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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