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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确保电力市场交易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订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1.2 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依托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
1.3 本办法用于规范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市场成员在市场交易的结算工作。
1.4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电力市场的各市场成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广西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40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主电网指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供电局。
3.2 其他电网是指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电网下属县级供电企业简称其他电网县公司。
3.3 用网电量指以自然月为周期,电力用户的抄见电量。
3.4 上网电量指以自然月为周期,发电企业的抄见电量。
3.5 县级公司趸售(网间)电量指以自然月为周期,主电网与其他电网县公司趸售(网间)的抄见电量。
3.6 增量配电网网间电量是指以自然月为周期,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的网间抄见电量。
3.7 批发市场是指发电企业直接或间接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的电能交易。批发市场结算是指根据市场主体的交易结果和上网电量、用网电量等实际电量情况,按照交易结算规则开展计算的过程。
3.8 零售市场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进行的购售电交易。零售市场结算是指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协商一致,按照代理合同,在交易系统填报零售用户交易结算电量、电价和考核电费等结算数据并以此开展结算的过程。
3.9 用电侧一次结算是指在每月月初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开展的市场化交易结算(不含事后用电权转让交易结算)的过程。用电侧二次结算是指每月中下旬对参与事后用电权转让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事后用电权转让交易结果对用户侧一次结算结果进行调整和冲正处理的过程。
3.10 零售用户指与售电公司进行购售电交易,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3.11 电力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考核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电力用户的容量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均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发电企业的电费包括:电量电费、考核电费、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等。
4 职责
4.1 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4.1.1 及时受理和办结影响市场主体结算的档案新增和变更等业务申请;
4.1.2 汇总市场主体交易计划和用电信息,根据交易结算规则和交易结果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4.1.3 开展结算算法、流程研究设计和优化完善,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并对结算依据负责;
4.1.4 开展交易系统运维,确保系统稳定性,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系统数据交互服务;
4.1.5 对市场主体开展结算规则、算法和流程的宣贯培训和指导;
4.1.6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相关结算信息;
4.2 电网企业职责
4.2.1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等各类供电服务,向交易中心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交易中心的数据交互。各电网企业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4.2.2 按期对趸售(网间)结算数据进行确认和反馈;
4.2.3 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开展市场主体的资金结算,提供或收取相关发票。若用户出现欠费情况,及时反馈交易中心。
4.3 电力用户职责
4.3.1 按期确认用网电量数据;
4.3.2 零售用户须按期确认售电公司提供的结算方案、零售电量及价格、考核电费等结算信息;
4.3.3 按期对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核对确认及反馈;
4.3.4 根据《供用电合同》及其它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4.3.5 因自身业务需要发生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4.4 售电公司职责
4.4.1 按期提供零售用户的结算方案、零售电量及价格、考核电费等结算信息;
4.4.2 按期对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核对确认及反馈;
4.4.3 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供相关发票,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4.4.4 因自身业务需要发生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4.5 发电企业职责
4.5.1 按期确认上网电量数据;
4.5.2按期对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核对确认及反馈;
4.5.3 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供相关发票,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4.5.4 因自身业务需要发生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市场化交易结算原则
5.1.1 市场化交易按自然月抄表结算。
5.1.2 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结算依据及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5.1.3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欠费风险;售电公司结算及考核规则与单个电力用户一致,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5.1.4 电网企业应改进管理,提高效率,逐步从“先按销售电价收取,次月开展价差电费退补”向“当月按市场化结算依据收费”的方式转变。
5.1.5 原则上市场化正式结算单发布后不再受理市场主体结算调整需求,如存在抄录电量有误等特殊原因,应在结算月份所处的季度内采取在当月或次月退补冲正等方式进行处理。
5.1.6参与用电权事后转让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实行二次结算。首先开展一次结算,出具交易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须按照结算依据支付电费。次月出具二次结算依据,对上月结算数据进行冲正处理,多退少补。
5.1.7 市场主体的考核电费按月收取,由电网企业统一代收归集。
5.1.7.1 发电企业考核电费在当月上网电费中抵扣。
5.1.7.2考虑事后用电权转让对考核电费的影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考核电费在次月通过退费抵扣或收取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5.1.7.3 因不可抗力提请减免考核申请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减免考核申请未完成全流程审批时须全额缴纳考核电费。当全流程审批完成后,对已缴纳的考核电费进行冲正退费。
5.1.8 涉及特殊电价政策地区的市场化交易,其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执行。
5.2 结算流程
5.2.1 电力用户档案信息新增或变更
电力用户的用电户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计量点等影响市场化结算的用电信息发生新增或变化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注册信息变更,发生档案信息新增或变更的当月完成变更流程。
5.2.2 自动结算方案新增与变更
每月最后一日前,售电公司可对当月及后续月份的自动结算方案进行新增或变更。涉及自动结算方案中零售电价新增或变更的,零售用户须在当月完成核对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该次新增或修改无效,按交易系统当前生效的自动结算方案执行。
5.2.3 电量填报
5.2.3.1 各电网企业可采用系统传输或人工填报的方式在交易系统完成电量填报。为了加快结算速度,提高电量上报准确性,电网企业应优先选择系统传输方式。
5.2.3.2 电力用户用网电量:各电网企业于每月2日8点前在交易系统填报、审核并发行35kV及以上电力用户上月用网电量数据;每月3日8点前在交易系统填报、审核并发行10kV电力用户上月用网电量数据。
5.2.3.3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各电网企业于每月4日前在交易系统填报、审核并发行发电企业的上月上网电量数据。
5.2.3.4 县级公司趸售(网间)电量:主电网于每月4日前在交易系统填报、审核并发行县级公司趸售(网间)电量。
5.2.3.5 增量配电网网间电量:增量配电网的上一级电网企业于每月4号前在交易系统填报、审核并发行增量配电网网间电量。
5.2.4 电量核对确认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其他电网县公司及增量配电网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用网电量、上网电量、县级公司趸售(网间)电量及增量配电网网间电量核对,并在交易系统完成确认或申诉。逾期未确认或申诉的,视为无异议,上述电量将自动确认。
5.2.5 发电侧结算
发电企业结算原则上在每月5-10日开展,由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结算规则开展结算电量切割和结算电费计算。
5.2.6 用电侧结算
5.2.6.1 用电侧一次结算
5.2.6.1.1售电公司原则上于每月2-4日填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零售市场一次结算数据,每月3-4日填报10kV电压等级的零售市场一次结算数据。售电公司逾期未填报的,系统将根据当前生效的自动结算方案开展零售市场结算。
5.2.6.1.2 售电公司经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后,方能在交易系统填报零售用户交易结算电量、电价和考核电费等结算数据。
5.2.6.1.3 交易中心原则上每月5-10日按照交易结算规则开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批发市场结算电量切割和结算电费计算,每月5-8日开展10kV电压等级的批发市场结算电量切割和结算电费计算。
5.2.6.2用电侧二次结算
5.2.6.2.1 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二次结算原则上在每月事后用电权转让正式成交结果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零售市场二次结算,并在3个工作日内结束。逾期售电公司未填报的,或零售市场结算结果与批发市场事后用电权转让交易成交结果不一致的,取消事后用电权转让结果。
5.2.6.2.2 售电公司经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后,方能在交易系统填报零售用户交易结算电量、电价和考核电费等结算数据。
5.2.6.2.3 二次结算结果合并至次月结算单统一发布。
5.2.7 临时结果发布
原则上于每月8日12点前发布上月10kV电力用户临时结算单;每月10日12点前发布上月35kV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趸售(网间)交易临时结算单;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发电企业临时结算单。
5.2.8 临时结算结果确认
临时结算单发布后,相关市场主体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结算单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在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或申诉,逾期未确认或申诉的,视为无异议,临时结算单将自动确认。
5.2.9 正式结果发布
临时结算单确认后1个工作日发布市场主体的正式结算单,并对正式结算单进行电子签章。
6检查与考核
6.1 交易中心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市场成员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6.2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未按时缴纳电费的,电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的,交易中心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6.3 售电公司在填报零售结算数据后,因自身原因提出数据修改需求的,将作为一次信息报送(披露)不准确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7附则
7.1 执行过程中,国家及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7.2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7.3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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