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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环保机构对数点湿烟羽的看法和治理要求并不统一,有的将“白色烟羽”“灰色烟羽”“蓝色烟羽”统称为“有色烟羽”,有的则认为治理湿烟羽只是针对“消白”。由于认识上不一致,所以提出“观测法”和“排烟温度法”不同的判定依据缺乏严谨性。如,“观测法”要求观察者在观测条件下未见明显有色烟羽即可视为有色烟羽消除,但在执法中存在一定干扰因素,如,光线、观察角度、观察者主观判断等;而“排烟温度法”针对不同控制措施、季节等提出排烟温度限值,通过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可监管排烟温度,但“颜色”“控温”与“环境质量”不存在对应关系,因此也无法有效反映湿烟羽控制效果。图2中的3张图是我在内蒙古一个电厂所摄,电厂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全部满足环保要求,但烟流在不同光线、不同时间、不同角度下呈现不同颜色。实际上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即便是云有时是“白云”有些则是“乌云”有时更是“彩霞”。
图2 同一个电不同时间的烟流颜色
二是治理措施及效果与环境质量脱节。现行火电企业实施的湿烟羽治理措施,本质上是通过调整烟气温度、湿度改变烟气排入环境后水汽凝结状态,主要目的还是消除“白色烟羽”视觉影响。其中,烟气加热消白的方式并不能削减烟气中已有污染物排放,相反烟气加热需要消耗能量,增加能源消耗,这意味着总体上增加了污染物排放;烟气冷凝消白的方式(包括烟气冷凝再热方式)通过回收烟气中凝结水对减少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有一定效果,但在普遍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情况下这种效果有限,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收效甚微。有的地方执法部门甚至规定只要电厂加装了消白装置并连续运行则可以免予监督,不管是否有消白效果,显然是为做工程而行政执法。可以看出,火电厂湿烟羽治理本质上与改善环境质量无关,从政策目标、监管要求和治理措施上看,仅能起到消除视觉影响的作用。
三是湿烟羽治理措施对原有设备或系统造成影响,增加系统运维潜在风险。据已完成技改的电厂反映,湿烟羽治理工艺和设备稳定性差,且对生产设备和系统造成多方面影响。如,采用浆液冷凝技术存在影响脱硫系统水平衡问题、换热器易冲刷磨损造成泄漏问题、泄漏后消除故障难度大工期长问题,影响脱硫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进而影响脱硫效率问题等,采用管式烟气换热器时,存在管束磨损、积灰、腐蚀等问题。
四是湿烟羽治理措施投入大、运行成本高,技术经济性和环境效益差。以目前普遍采用的烟气冷凝法为例,实施两台30万千瓦火电机组改造,需要投资4000万元左右,增加运行成本超过1000万元,同时增加煤耗约1~1.5克/千瓦时。根据电力企业测算,影响湿烟羽改造工程成本经济性最大因素为机组利用小时数,其次为工程静态投资,电价和水价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中电联统计,以2018年为估算年份,天津、上海、河北等已实施湿烟羽治理政策的地区中,涉及燃煤机组约4.5亿千瓦,按照典型湿烟羽技术改造工艺,估算改造投资费用约320~680亿元,年增加运维费用约120亿元。同时,增加标准煤消耗约230~600万吨,相当于向大气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累计约3200~8400吨,还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约600~1500万吨。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的不断提升,火电厂灵活性改造将持续推进,煤电利用小时数将难以提高,“消白”的成本将会进一步增大。从全社会来看,这些大量的投资最终必然要传导到全社会层面成为全社会成本。在燃煤电厂普遍实现超低排放基础上再进行消除湿烟羽,总体上是盲目的、得不偿失。
五是湿烟羽政策制定随意性大,与法律要求相抵触。根据《环境保护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比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更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也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来制定。对于湿烟羽治理问题,在没有足够科学论证下,不能随意给企业设定要求,且大面积实施。同时,《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任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便是为了环境保护要求变更许可,但要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给予补偿。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许可的应当是规定达到的治理效果,而不是直接规定企业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显然,消除湿烟羽的有关规定性要求与法规要求是抵触的。
政策建议
一是科学认识湿烟羽的基本问题。湿烟羽对环境影响的基本问题应当是可知、已知范围的事情,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要防止有些人把小问题甚至是没有的问题用极端语言,乱扣帽子的方式放大成大问题;把个别技术问题放大成社会问题;把不确定性问题放大到既成事实的问题。
二是运行好现有环保设施,减少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为达到严苛的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要求,一些电厂在脱硝装置中增加催化剂用量,提高了三氧化硫转化率及排放;运行中增加还原剂氨喷入量,造成过量氨逃逸;机组和烟气治理系统运行协调不好,也会造成一部分氨盐、三氧化硫以气溶胶态排放到空气中形成蓝色或者黄色烟羽;此外,个别电厂的脱硫塔中除雾器存在设计、制造、运行等问题,除雾效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烟囱排入大气时白色烟羽加浓,甚至烟囱周围有“石膏雨”现象。但此类问题的产生属于污染治理系统设计、运行或管理不当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应加强对这些电厂的监管,不断优化工艺系统。但要认识到,这些问题非湿烟羽“原生”问题,也是极个别电厂非典型问题,不宜笼统划归为湿烟羽问题,更不宜盲目变成普遍性、强制性的政策要求。从现有的技术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看,只要按技术要求控制好氨逃逸,运行好除雾器,白色或者有色烟羽不会成为形成雾霾的原因,更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三是进行评估和执法检查。对已完成湿烟羽技改的典型电厂开展系统性评估,应考虑环境、技术和经济等因素提出综合性评估结论。执法检查不仅检查企业执行法律情况,也应检查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条件,防止出现不科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的情况。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时(环保法要求)应当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
四是建议对先行试点湿烟羽治理的发电企业给予适当政策补偿。湿烟羽治理政策是对现有火电企业环保行政许可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湿烟羽治理的发电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在坚持依法治理污染的同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火电厂污染物治理情况的知情度。火电行业在环保管理和污染物控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成效并不为公众所了解,在一些误导性信息的宣传下,很多人认为只要是电厂烟囱排放出来的(包括“白烟”)都是污染,分不清烟囱和冷水塔排放水气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建议有条件的火电厂实行“开放日”,鼓励附近居民走进电厂,了解电厂环保,减少误解。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火电厂环保成效的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火电厂污染物治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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