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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3月电力交易公告:售电公司免偏差考核范围扩大至±8%

2020-02-27 08:32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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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3月电力交易公告,其中称双边交易、竞价交易均设置限价范围,要求最小降价幅度为-1.35分/千瓦时。此前在湖南省发布的2020年年度交易方案中已明确:电力供应相对宽松时期(4、5、6、10月)的申报价差范围限制在-1.35分/千瓦时至-4.5分/千瓦时;其他时期的申报价差范围限制-1分/千瓦时至-4.5分/千瓦时。

售电公司在月内增补交易的申报上限由该售电公司当月月度总成交电量30%的占比调整到60%的占比。售电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电量放在月内交易中成交,以减小偏差考核风险。

售电公司免偏差考核范围由规则规定的±3%扩大至±8%。

详情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湘监能市场〔2017〕48号)及其增补条款、《2020年湖南省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湘发改运行〔2019〕964号)、《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运行〔2020〕79号)要求,现就2020年3月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公告如下:

一、交易主体

1.发电企业:已在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电力市场注册的发电企业(详见附件一)。

2.电力用户:(1)扩需增发专场交易(以下简称专场交易)用户:符合《2020年湖南省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湘发改运行〔2019〕964号)中专场交易相关要求,并已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电力用户。预计参加专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名单详见附件二。(2)直接交易用户:已在交易中心完成直接交易注册的电力用户。(3)零售用户:已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且已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的电力用户。所有电力用户只能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生效之后或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之后的有效月份的交易。否则即使成交也将无法结算。

3.售电公司:列入湖南省能源局公布的售电公司目录且已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见附件三)。以增项方式取得售电营业资格并完成售电注册手续的发电企业默认以发电主体参与本月的集中竞价交易,如有变更应在2月28日12:00前以纸质函件(加盖公章)形式向交易中心明确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体身份。

二、交易电量

1.月度总成交电量不设定具体限额,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当月需求为限。

2.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含扩需增发双边交易)电量规模不超过25亿千瓦时,如果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意向电量之和超过控制规模,按照交易价差优先(降价幅度大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出清,超出电量不成交。

3. 发电企业单个交易单元的总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其当月最大发电能力,并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等要求。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限额详见附件四。

4.原则上单个售电公司交易总量不应超过当月市场交易总量的25%(含年度交易分月电量和各类月度交易电量之和)。

5.交易电量结算月结月清。

6.交易申报电量单位为兆瓦时(千千瓦时),不保留小数。

三、交易周期本次交易电量对应的执行月份为2020年3月。

四、交易电价

1.交易电价组成及申报方式(1)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与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批复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且不改变现行的峰谷分时电价、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考核等价格政策;市场交易价格为市场交易价差与购电基准价之和。大用户或售电公司基于购电基准价申报价差,与发电企业达成的交易价差为市场交易价差。即:用户购电价格=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市场交易价格=市场交易价差+购电基准价。本次交易的购电基准价为:大工业基准价401.11元/兆瓦时,一般工商业基准价397.56元/兆瓦时。如果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用户目录电价,在交易结算时同步调整购电基准价。(2)发电企业参与交易时,基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或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申报价差;发电企业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政府批复上网电价(或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与市场交易价差之和。

2.本次交易按价格或价差进行申报,申报价格(价差)的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2位小数。例如,电力用户期望降价20.00元/兆瓦时,则在交易平台申报价格“-20.00元/兆瓦时”。

3.专场交易申报价差,价差范围限制在-30元/兆瓦时至-45元/兆瓦时。

4.双边协商交易申报价差,价差范围限制在-13.5元/兆瓦时至-67.5元/兆瓦时。

5.集中竞价交易申报价差,价差范围限制在-13.5元/兆瓦时至-45.0元/兆瓦时。

6.火电(含煤矸石)企业上调电量申报价差,降价幅度不得低于月度交易(包括月度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平均降价幅度的120%,具体申报价差上限以电力交易平台的限额为准。火电(含煤矸石)机组出力可上调至额定容量。

7.火电(含煤矸石)下调电量申报补偿价格,价格范围限制在33元/兆瓦时至135元/兆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下调电量申报补偿价格,价格范围限制在33元/兆瓦时至55元/兆瓦时。发电机组出力可下调至0。

五、交易方式

1.专场交易(1)售电方为省内发电企业,购电方为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组织方为交易中心,省电力公司营销部门负责提供专场交易用户名单信息。(2)优先采用双边协商方式组织,如果双边协商交易不能满足专场交易用户的用电需求,则增加发电侧单边集中竞价交易。(3)发电企业应积极参与专场交易单边集中竞价申报,其成交电量达到挂牌电量的一定规模(挂牌电量×发电企业电量限额÷所有发电企业电量限额之和)时,该发电企业不再参与二次出清计算。如果发电企业持留电量(申报电量未达到限额)且专场交易挂牌电量未足额成交,由交易中心将各发电企业部分发电能力(发电企业电量限额-发电企业已成交集中竞价专场交易电量×所有发电企业电量限额之和÷挂牌电量)和限价起始值(-3分/千瓦时)的1.2倍作为各发电企业的量、价申报数据,采用按发电能力比例分配挂牌电量缺额的原则进行二次出清计算,确保挂牌电量全部成交。本次专场交易由14家公用火电企业参与二次出清计算。

2.双边协商交易的购方、售方在一笔交易中只能申报一组电量及价差。

3.集中竞价交易(1)购方或售方可申报三组电量及价差。(2)集中竞价采用统一边际电价法进行出清计算,具体算法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19.01版)》。统一出清价差=最后一个匹配对形成的匹配价差;匹配价差=售方申报价差+(购方申报价差-售方申报价差)×K,其中,发电企业为售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购方,K=0.5。

4.预挂牌上下调交易(1)只申报一组电价,不申报电量。火电企业分别对2020年3月上调电量、下调电量进行预挂牌报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2020年3月下调电量进行预挂牌报价。(2)申报价格(价差)为该交易单元成交价,各交易单元按价格排序,报价相同时以时间优先原则排序,时间相同时以节能优先原则排序。

六、交易时间安排本次月度交易由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平台网址https://pmos.hn.sgcc.com.cn)

(一)专场交易双边协商

1.2020年2月28日10:00前,各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行协商2020年3月交易电量和价差。

2.2020年2月28日8:00-10:00,交易各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意向。具体程序为:(1)发电企业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2020年3月的专场交易电量、价差等。(2)大用户、售电公司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发电企业录入的交易意向信息。

3.2020年2月28日10:30前,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汇总、审核交易申报信息,并将符合规则的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4.2020年2月28日11:00前,电力调度机构对符合交易规则的交易意向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5.2020年2月28日12:00前,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湖南能监办对有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审核,交易中心发布通过审核的双边交易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形成交易电子合同。

(二)专场交易发电侧单边集中竞价

1.2020年2月28日15:00-17:00,参与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

2.2020年2月28日17:30前,交易中心对交易申报进行出清计算,并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2020年2月28日18:00前,电力调度机构对集中竞价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4.2020年2月28日19:00前,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湖南能监办对有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审核,交易中心发布通过审核的挂牌交易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形成交易电子合同。

(三)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1.2020年3月2日16:00前,各参与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行协商2020年3月交易电量和价差。

2.2020年3月2日9:00-16:00,交易各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意向。具体程序为:(1)省内发电企业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2020年3月的电量、价差等。(2)大用户、售电公司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发电企业录入的交易意向信息。

3.2020年3月2日17:00前,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汇总、审核交易申报信息,并将符合规则的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4.2020年3月2日18:00前,电力调度机构对符合交易规则的交易意向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5.2020年3月2日19:00前,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湖南能监办对有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审核,交易中心发布通过审核的双边交易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形成交易电子合同。

(四)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1.2020年3月3日8:00-10:00,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申报2020年3月交易电量和价差。

2.2020年3月3日11:00前,交易中心对交易申报进行计算,形成集中竞价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2020年3月3日12:00前,电力调度机构对集中竞价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4.2020年3月3日15:00前,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湖南能监办对集中竞价有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审核,交易中心按照统一出清价格发布通过审核的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结果。

(五)预挂牌上下调交易

1.火电(含煤矸石)企业上调预挂牌报价(1)2020年3月3日16:00-18:00,省内火电企业对2020年3月上调机组进行预挂牌报价。(2)2020年3月3日19:00前,交易中心对交易申报进行计算、排序,形成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2.火电(含煤矸石)企业下调预挂牌报价(1)2020年3月3日16:00-18:00,省内火电(含煤矸石)企业对2020年3月下调机组进行预挂牌报价。(2)2020年3月3日19:00前,交易中心对交易申报进行计算、排序,形成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3.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下调预挂牌报价(1)2020年3月3日16:00-18:00,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2020年3月下调机组进行预挂牌报价。(2)2020年3月3日19:00前,交易中心对交易申报进行计算、排序,形成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七、2020年3月湖南电网电力市场预测分析参见《2020年2月湖南电力市场交易信息通报》。

八、交易合同

1.经交易双方申报和安全校核的交易结果,一经发布后,交易合同即为成立,其中大用户或售电公司即为合同购电方,发电企业即为合同售电方,电网企业即为合同输电方。

2.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的批发交易结果作为电子合同,无需交易各方另行签订。

3.售电公司应与电力用户、电网公司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4.参与本次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通过交易平台查看和下载本单位电子合同。

九、有关交易事项说明

1.为鼓励火电企业积极参与专场交易,对于火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专场交易合同电量,按照1:0.2的比例奖励月度基数电量计划。

2.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运行〔2020〕79号)要求,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交易中心拟于3月10日前后组织3月月内增补交易,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各售电公司月内增补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为该售电公司本次月度交易(包括扩需增发、月度双边、月度集中竞价)成交总电量的60%。

3.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运行〔2020〕79号)要求,将3月售电公司(用户)偏差电量考核范围从±3%调整为±8%,即负偏差电量考核范围调整为-8%以下,正偏差电量考核范围调整为8%以上。

4.参与交易的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增强电力市场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履约意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合理预测、申报所需用电量,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将严格按照有关交易合同、规则执行违约考核结算。暂定用户正偏差电量考核系数K1=1.02、用户负偏差电量考核系数K2=0.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清算分摊系数K=0.5。湖南能监办可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电力交易实际结果对K1、K2、K取值进行适当调整。

5.各火电(含煤矸石)企业应积极参与2020年3月集中竞价交易,足额申报交易电量。如果火电(含煤矸石)企业持留电量(申报电量未达到限额)且用户(售电公司)有未成交的申报电量,交易中心将持留的电量、当月所有发电企业的最低申报价差(如无申报,按照月度双边交易加权平均价下浮50%计算)作为发电侧申报数据,用户(售电公司)的未成交电量、价差作为用户侧申报数据,按照大机组优先的原则进行二次出清,以扩大集中竞价成交电量。机组容量以湖南能监办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为准,按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序,即66万千瓦机组排第一,65万千瓦机组排第二,63万千瓦机组排第三,60万千瓦机组排第四,以此类推。若机组容量相同,则按照交易单元平均分配电量,并考虑发电限额因素。

6.发电侧月内合同转让电量占转让方当月市场合同电量的比例不超过50%。

7.合同管理、结算清算等未明确事项的具体流程与算法执行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8.参与专场交易双边协商的用户(售电公司)于2月27日17:00前将本次交易对应户号的电量明细以纸质件形式(加盖公章)传真至交易中心(0731-853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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