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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在这份大纲里,对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了落实机制。
该编制大纲为后续各省区市编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方案,提供了标准模板。虽然各省份最终的方案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考核数值会有所不同,但从这份大纲可以看出一些重点。
市场主体是谁?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这里包含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以及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1、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注: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因为这部分消纳责任权重已经包含在第一类市场主体内)
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如何消纳责任权重?
这份大纲里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完成消纳的权重,一种是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另一种是购买其他主体的消纳量。
一、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二、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价格。也可以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上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消纳量如何计算?
一、如果是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算方式有四种:
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对经营区域内责任权重的主体进行分配,按照分配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参与电力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结算电量计入消纳量。
3、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全部计入消纳量。
4、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如果是从其他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者是以购买绿证的方式,则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原有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则不再计入。
哪些主体可以免考核?
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可以说,发改委、能源局此次联合发布的《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是对《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的一个良好补充。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新增电力的主力,但期间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虽然各方已积极协调解决限电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长效机制缺失。2019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至此,经历三轮公开意见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尘埃落定。
根据《通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消费侧市场主体,即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其中,售电企业指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副主任陶冶曾表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其核心是“落实”,必须多措并举。一是促使各省级相关部门把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作为能源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利用量,自觉抑制化石能源电力建设,切实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二是促使电网企业把接入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电网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任务,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消纳区域。三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集中式与分布式同步发展,特别是能源消费量大的东部区域更加重视本地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能源发展,推动形成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方式。
市场主体可通过替代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一是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平台,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消纳量转让和自愿认购绿证两种替代方式并行不悖,水电消纳量不能用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但绿证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具体操作过程中,市场责任主体可根据两种方式的经济性进行自主选择。下一步,绿证核发范围、价格体系等绿证政策将根据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确保两者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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