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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发布

2020-03-17 14:08来源:贵州省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工程水电站水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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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贵州省能源局近日印发《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20〕35号,详情如下: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各水力发电企业:

为规范我省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2020年3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验收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引水式水电站的引水隧洞充水验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的通航建筑物验收,以及灌溉引水工程的枢纽建筑物验收等。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以上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含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和技术主持单位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十条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十一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跨市(州)的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等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电工程验收由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水电工程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商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有资质、业绩、能力的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和技术主持单位,也可由省能源主管部门直接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由委托的验收主持单位或技术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技术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托的验收主持单位或技术主持单位担任的,副主任委员还应包含省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第十四条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十六条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主持单位组织,承担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前6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在通过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后,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第四章验收主要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省能源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主持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验收主持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

第二十六条技术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研究确认验收条件。

第二十八条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工作成果。

第五章验收成果

第二十九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技术预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鉴定书附件。

第三十条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裁决文件应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重大事项应及时报省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八份,验收工作完成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完成后,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印发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文件,并抄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的水电工程是指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工程。

第三十五条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主要资料应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六条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要求及项目法人应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清单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适用国家相关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能源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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