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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常见问题解答(一)

2020-04-10 13:31来源: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天津售电市场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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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常见问题解答(一)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说 明

各市场主体:

为保证天津电力市场有序开展,方便各市场主体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内容,特针对2020年天津市电力直接交易中相关内容编制了问题库,供大家参考。交易中心将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建议,不定期完善问题库。

声明:凡是本文示例中的提到的涉及需要双边自主协商才能确定的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等数据,以及购售电服务费、购售电服务补偿费标准等文本,均为示例计算假设值,不代表任何指向性或参考性意见,若交易各方据此达成协议,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市场交易篇

问题一:市场主体如何按照燃煤、燃气配比比例进行交易申报?

答:市场主体需根据本单位电量需求,按照燃煤、燃气3.6:1配比比例进行交易申报。如果用户申报电量超出上述配比比例,超出比例部分的电量,交易平台将自动进行削减,直至达到规定比例,总申报电量将相应减少。

例1:假定直接交易用户A意与燃煤发电企业甲、燃气发电企业乙开展交易。预计用户A当月总用电量需求为460MW。那么:

用户A应先期按照3.6:1的配比比例进行电量拆分,然后将其中3.6/4.6对应的电量360MW与燃煤发电企业甲开展双边协商交易,1/4.6对应的电量100MW与燃气发电企业乙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开展交易的,售电公司代理总电量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量拆分后,在分别于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开展双边交易。售电公司给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分配交易合同电量时,同样需要满足燃煤、燃气电量3.6:1的要求。

问题二:购电主体与燃气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是自动分配还是需要用户与燃气电厂自主协商达成交易?

答:对于直接交易用户或售电公司,需要按照配比比例要求,对预计交易电量进行拆分后,对应的需与燃气发电企业交易的电量,由直接交易用户或售电公司自主地与符合准入条件的燃气发电企业进行双边协商,确定直接交易电量及直接交易价格。对于零售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达成交易后,售电公司按照配比比例的要求,同时将与燃煤、燃气机组交易电量及交易电价分配给零售用户。

问题三: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的到户电价如何计算?

答:与域内220千伏发电企业交易:

直接交易到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华北容量电价。

与域内500千伏发电企业交易:

直接交易到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华北容量电价+华北电度电价+华北网损折价。

例2:假定220千伏大工业用户A与域内220千伏燃煤发电企业甲、燃气发电企业乙交易。

目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7.17元/兆瓦时,22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172.3元/兆瓦时,华北容量电价23.1元/兆瓦时。如果A与甲直接交易电价350元/兆瓦时,与乙直接交易电价640元/兆瓦时。燃煤、燃气电量满足3.6:1。则

A与甲交易的电量对应的直接交易到户电价=350+172.3+27.17+23.1=572.57元/兆瓦时。

A与乙交易的电量对应的直接交易到户电价=640+172.3+27.17+23.1=862.57元/兆瓦时。

按燃煤、燃气电量加权平均后A的到户均价=(572.57×3.6+862.57×1)/4.6=635.61元/兆瓦时。

例3:假定220千伏大工业用户B与域内500千伏燃煤发电企业丙、220千伏燃气发电企业乙交易。

目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7.17元/兆瓦时,22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172.3元/兆瓦时;华北容量电价23.1元/兆瓦时,华北网损率2.72%,华北容量电价23.1元/兆瓦时,华北电网输电价10元/兆瓦时。如果B与丙直接交易电价330元/兆瓦时,B与乙直接交易电价640元/兆瓦时。燃煤、燃气电量满足3.6:1。则:

华北网损折价=330×2.72%/(1-2.72%)=9.23元/兆瓦时

B与丙交易的电量对应的直接交易到户电价=330+172.3+27.17+23.1+10+9.23=571.70元/兆瓦时

B与乙交易的电量对应的直接交易到户电价=640+172.3+27.17++23.1=862.57元/兆瓦时。

按燃煤、燃气电量加权平均后B的到户均价=(571.70×3.6+862.57×1)/4.6=634.93元/兆瓦时。

问题四:目前新一轮输配电价尚未出台,本次交易环节输配电价如何执行?

答:2020年度输配电价政策公布执行之前,暂按照上一年度成本监审周期发布的输配电价执行,按月组织开展市场化交易。天津电网的输配电价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执行;华北电网输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执行。详情见附件。

2020年度输配电价政策公布后,按照新的输配电价政策执行,具体内容请及时关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相关信息。

问题五:售电公司的可交易电量上限如何确定?

答:2020年度,单一售电公司年度可交易电量上限暂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280亿千瓦时交易规模的12%控制,即单一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上限为33.6亿千瓦时,同时需满足其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对应的电量限额。

各交易周期内,单一售电公司可交易电量上限为当次交易公告预计交易电量规模的12%。当期交易电量规模将于当期交易公告中发布。

二、市场结算篇

问题六: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如何计算?

答:直接交易用户和零售用户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抄见电量的最小值。

例4:假定用户A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90兆瓦时,那么:

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大于抄见电量,用户A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抄见电量值90兆瓦时。

例5:假定用户B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120兆瓦时,那么,

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小于抄见电量,用户B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合同电量值100兆瓦时。

问题七: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有何作用?如何计算?

答: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仅用于计算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及违约考核电量。为充分发挥其代理优势,允许其代理用户的正负偏差电量进行相互弥补,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全部代理用户抄见电量总和的最小值。

例6:假设售电公司M共代理A、B两个零售用户参与交易,交易电量满足3.6:1的配比比例要求,售电公司M直接交易合同电量200兆瓦时,分配给A、B各100兆瓦时。月末,A抄见电量90兆瓦时, B抄见电量105兆瓦时。那么

零售用户A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90兆瓦时;

零售用户B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100兆瓦时;

售电公司M代理全部用户的抄见电量总和=(90+105)=195兆瓦时;

抄见电量总和小于M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那么,售电公司M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 =195兆瓦时。

问题八:售电公司购售电服务费与购售电服务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购售电服务费指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支付的代理购电产生的服务费用。购售电服务补偿费指直接交易电价高于售电公司与其代理零售用户约定的参考值时,售电公司需支付给其代理零售用户的补偿费用。均依据售电公司与其代理零售用户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

例7:假设售电公司M共代理A、B两个零售用户参与交易,交易电量满足燃煤、燃气电量3.6:1配比比例要求。其中:

M与零售用户A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直接交易电价参考值分别为:燃煤机组350元/兆瓦时、燃气机组650元/兆瓦时,购售电服务费收取模式约定为低于参考值时差值的50%提成+ 固定服务费1元/兆瓦时;购售电服务补偿费标准约定为高于参考值时差值的50%;

M与零售用户B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直接交易电价参考值分别为:燃煤机组340元/兆瓦时、燃气机组640元/兆瓦时;购售电服务费收取模式约定为低于参考值时差值的50%提成+ 固定服务费1元/兆瓦时;购售电服务补偿费标准约定为高于参考值时差值的50%。

M代理A购电实际达成直接交易电价分别为:燃煤机组345元/兆瓦时、燃气机组645元/兆瓦时;用户A实际结算电量460兆瓦时,其中与燃煤机组结算电量360兆瓦时,与燃气机组结算电量100兆瓦时;

M代理B购电实际达成直接交易电价分别为:燃煤机组345元/兆瓦时、燃气机组645元/兆瓦时;用户实际结算电量460兆瓦时,其中与燃煤机组结算电量360兆瓦时,与燃气机组结算电量100兆瓦时。

那么,根据《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计算,则:

(1)零售用户A与燃煤机组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购售电服务费=((350-345)×50%+1) ×360=1260元;

零售用户A与燃气机组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购售电服务费=((650-645)×50%+1) ×100=350元;

因实际达成的直接交易价格低于协议中承诺给零售用户A的参考价格,零售用户A应付给售电公司M的购售电服务费=1260+350=1610元。购售电服务补偿费为0。

(2)零售用户B与燃煤机组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购售电服务补偿费=((350-345)×50%) ×360=900元;

零售用户B与燃气机组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购售电服务补偿费=((650-645)×50%) ×100=250元;

因实际达成的直接交易价格高于协议中承诺给零售用户A的参考价格,售电公司M应付给零售用户B的购售电服务补偿费=900+250=1150元。购售电服务费为0。

综上,本次交易售电公司M共赚零售用户A购售电服务费1610元,需支付给零售用户B购售电服务补偿费1150元。售电公司M此笔交易综合收益1610-1150=460元。

例8:假设售电公司M仅代理零售用户A参与交易,交易电量满足燃煤、燃气电量3.6:1的配比比例要求。其中:

M与零售用户A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直接交易电价参考值分别为:燃煤机组350元/兆瓦时、燃气机组640元/兆瓦时,购售电服务费收取模式约定为低于参考值时差值的50%提成+ 固定服务费1元/兆瓦时; 购售电服务补偿费标准约定为高于参考值时差值的50%。

M代理A购电实际达成直接交易电价分别为:燃煤机组345元/兆瓦时、燃气机组645元/兆瓦时;用户A实际结算电量460兆瓦时,其中与燃煤机组结算电量360兆瓦时,与燃气机组结算电量100兆瓦时。

根据《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计算,则:

零售用户A与燃煤机组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购售电服务费=((350-345)×50%+1) ×360=1260元;

零售用户A与燃气机组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购售电服务补偿费=(645-640)×50% ×100=350元;

综上,零售用户A应支付给售电公司M的购售电服务费=1260元;售电公司M应支付给零售用户A的购售电服务补偿费=350元。售电公司M此笔交易综合收益为1260-250=1010元。

问题九: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违约电量及违约考核电量如何计算?

答: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偏差电量超出-5%时,超出-5%部分视为违约电量,承担偏差考核责任。

例9:假设直接交易用户A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850兆瓦时,经市工信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为50兆瓦时,则:

用户A违约电量=(1000×(1-5%)-850=100兆瓦时。

剔除免考电量后,用户A考核实际违约电量=100-50=50兆瓦时,按此承担违约考核责任。

例10:假设直接交易用户B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850兆瓦时,经市工信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为150兆瓦时,则:

用户B违约电量=(1000×(1-5%)-850=100兆瓦时。

用户B实际免考电量取100兆瓦时。剔除免考电量后, 用户A考核实际违约电量为0,免除违约考核责任。

问题十:零售用户违约电量及违约电量考核如何计算?

答:按照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开展违约电量计算。

例11:假设售电公司M与零售用户A、B均约定偏差电量在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负10%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交易电量,负100%≤X≤负10%,零售用户违约电量承担比例为80%。

其中:零售用户A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93兆瓦时,则用户A偏差电量=100-93=7兆瓦时;偏差率=7/100=7%。根据约定在不违约区间内,用户A不承担违约电量考核。

零售用户B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80兆瓦时,则用户B偏差电量=100-80=20兆瓦时,偏差率=20/100=20%。根据约定在在违约区间内,用户B承担违约考核电量=(100×(1-10%)-80)×80% =8兆瓦时,用户B按照约定,按照违约电量8兆瓦时承担违约考核责任。

市场化交易违约金=违约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价格按电量加权平均值×20%。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价格按电量加权平均值由交易中心计算发布。

问题十一:售电公司违约电量及免考电量如何计算?

答: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偏差电量超出-5%时,超出-5%部分视为违约电量,承担偏差考核责任。

售电公司的违约免考电量取其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的总和。如果售电公司违约电量小于其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的总和,则全部违约电量免于考核。当售电公司及其代理零售用户发生违约电量免考时,应先分别考虑售电公司及其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影响后,再分别计算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的市场化交易违约金。

例12:假定售电公司M共代理三个零售用户A、B、C参与交易。其中:

用户A直接交易合同电量20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1000兆瓦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为300兆瓦时;

用户B直接交易合同电量30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2500兆瓦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为800兆瓦时。

用户C直接交易合同电量5000兆瓦时,实际抄见电量5500兆瓦时。

那么:

用户A违约电量=(2000×(1-5%)-1000=900兆瓦时,剔除免考电量后实际违约电量=900-300=600兆瓦时, 用户A实际免考电量为300兆瓦时;

用户B违约电量=(3000×(1-5%)-2500=250兆瓦时,小于800兆瓦时,用户B剔除免考电量后实际考核违约电量为0, 用户B实际免考电量为250兆瓦时。

用户C实际违约电量=0兆瓦时。

售电公司M免考电量上限=其全部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之和=300+250+0=550兆瓦时;

售电公司M全部代理零售用户抄见电量总和=1000+2500+5500=8000兆瓦时;

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全部代理零售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总和=2000+3000+5000=10000兆瓦时;

售电公司M违约电量=10000×(1-5%)-8000=1500兆瓦时。

那么售电公司M实际违约免考电量取550兆瓦时,售电公司剔除免考后的实际违约电量=1500-550=950兆瓦时,按此承担违约考核责任。

零售用户A、B的违约责任参照问题十、例11的方式计算。

三、其他

问题十二: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如何要求?

答:原则上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总额度应满足其年度交易总电量规模的需求:售电公司总代理电量低于3亿千瓦时(含3亿千瓦时),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总代理电量高于3亿千瓦时,签约电量每增加1亿千瓦时及以内,履约保函额度提高3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函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市工信局授权,交易中心本次收取履约保函的通知发布时间早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发布的时间。如果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不能满足其年度累计交易电量规模的情况,相关售电公司应及时补足履约保函金额,否则将影响后期交易开展。暂按年度交易规模280亿千瓦时的12%,即33.6亿千瓦时控制售电公司可交易电量上限。

问题十三:《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如何签订?

答:2020年,《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采取交易平台线上签订,以售电公司及其代理零售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确认为准,具有法律效力,交易中心不收取纸质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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