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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在官网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称,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这是继2007年后,我国能源领域的基本大法——《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实际上,作为一部行业法律法规,《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包括起草、修订和征求意见等环节,一直充分体现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的精神以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宗旨。
据了解,上一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由原国家能源办牵头推进,征求意见活动于2007年12月1日启动,至2008年2月1日结束。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陈兴华告诉记者,上一轮《能源法》起草工作,自2006年初开始,从重点问题研究到形成工作稿大纲,到工作稿的一稿、二稿、三稿、四稿,再到2007年9月形成讨论稿,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历经几十次修改。在这一轮立法中,开门立法的精神得到充分展现。据悉,为了鼓励和表彰问卷调查活动的优秀参与者和组织者,原国家能源办在2007年11月还专门召开会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了表彰和奖励,获奖人员涵盖社会各界代表。
2008年8月,国家能源局成立后,相关工作持续推进。2008年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后被列为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立法项目(调研论证项目)。2015年3月19日,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召开《能源法》修改工作启动会议,决定委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立法研究课题项目。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5月6日,该课题启动,2017年3月27日进行了评审验收。
综合各方信息显示,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是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新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自上一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至今,《能源法》立法工作绵延12年有余,我国能源基础性法律缺位的问题一直没有改观。上述公告配套说明指出,新形势下,制定《能源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一是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迫切需要。我国能源发展改革的方向目标、顶层设计亟须在法律中明确,以保障能源发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二是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亟待通过法律约束和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规范公平的竞争秩序、明晰的法律关系,实现以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放共享为特征的能源高质量发展。三是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需要能源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能源结构、能源市场等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规制,为能源现代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在当前新形势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已成共识,能源市场剧烈波动,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各界对社会治理的反思,如何在制度层面为我国能源发展提供保障,将成为能源法的一大任务。
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通过战略、规划统筹指导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二是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供应能力;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为导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四是全面推进科技创新驱动,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加快能源技术进步;五是支持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六是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七是依法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细分能源行业,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征求意见稿还在具体落实方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3月初,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对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要求积极主动承担消纳权重,并将对其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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