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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日前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称2020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2%,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2020年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宁夏电力。承担其除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之外的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7.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5%。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根据目前我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根据目前我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综合考虑目前自备电厂实际消纳新能源电量情况及企业发展实际,按照逐年提高的原则,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与公用电网联网自备电厂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9.8%,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8%;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6.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5%。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
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全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建设,我委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7月14日前正式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泽英
联系电话:0951-6038090
邮箱:nengyuan_nx@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要求,为做好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全区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制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信厅”)按照《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消纳责任权重,督促落实好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达到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各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按照《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消纳责任权重,结合各地实际,督促落实好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达到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五)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六)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夏电力”)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七)自治区发改委授权交易中心,对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西北能监局”)和国网宁夏电力及时报送或公布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我区各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照国家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确定。2020年度我区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2%,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区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2020年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宁夏电力。承担其除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之外的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7.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5%。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根据目前我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根据目前我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综合考虑目前自备电厂实际消纳新能源电量情况及企业发展实际,按照逐年提高的原则,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与公用电网联网自备电厂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9.8%,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8%;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6.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5%。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2020年7月底前,在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交易中心于每季度初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本年度宁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在2020年8月底前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西北能监局、国网宁夏电力和交易中心。
(三)自治区发改委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国网宁夏电力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3)将煤电企业转让新能源实际结算电量按照各参与市场主体实际结算市场化电量比例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自治区发改委和西北能监局共同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4.消纳量的计算数据来源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宁夏电力、宁夏电力交易中心。
(四)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宁夏新能源场站基数电量即为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国网宁夏电力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国网宁夏电力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鼓励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主动与公用电网进行联网,联网后可享受电网剩余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的政策。
五、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发改委承担区内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自治区发改委督促配售电公司,自治区工信厅督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国网宁夏电力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编制“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三)国网宁夏电力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和西北能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四)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六)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区内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并做好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交易或转让工作对接。年度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工作终止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
(七)交易中心向国网宁夏电力每月定期公布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向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和西北能监局,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权重完成情况,并同时抄送国网宁夏电力。
(八)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自治区发改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九)西北能监局负责对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工信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和西北能监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三)国网宁夏电力、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会同西北能监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四)对于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的地区,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工信厅对其进行通报。
(五)本方案用于指导2020年宁夏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具体解释权归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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