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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启动。9号文明确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思路,即放开发电侧市场与售电侧市场,鼓励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发电、购电主体。后续印发的《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售电侧“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高峰用电市场化机制。即从政策层面支持以顺价模式(即用户到户电价等于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加上输配电价和政府基金及附加)、分峰谷时段开展售电交易。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针对售电市场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如何解决顺价模式下低价用户难以入市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少,大部分针对售电市场的研究集中于售电公司购售电途径、经营策略[1-5]以及售电侧改革对电网企业的影响[6],部分研究成果侧重偏差电量考核机制对售电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的影响[7-8]。文献[9]通过建立量化批发、零售市场相互作用模型,详细分析了不同类型输配电成本分摊方式的相互作用机理。文献[10]针对零售公司售电定价的策略开展了深入研究。文献[11]提出了电力直接交易中输配电价确定的3种方法,并认为近期宜采取目录用户购销差价法,未来可采取“成本加收益”的方式,逐步向具有激励机制的管制方式过渡。文献[12]提出通过在用户销售电价中征收交叉补贴附加费的方式实现由暗补向明补转变,条件成熟后,逐步减少或取消交叉补贴,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文献[13]重点研究了直接交易中涉及的交叉补贴问题,提出在电力直接交易中探索独立收取与核算交叉补贴费用,建立交叉补贴基金,对需要补贴的用户进行补贴。在建立完善的输配电价以后,最终逐步减少或取消交叉补贴。文献[14]认为,实现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公平性关键在于如何分摊交易成本,即使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自行定价,但仍然应承担居民和农业用电的交叉补贴。建议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的直接交易对电网资源的利用程度和产生的外在成本(网损)的大小,分摊电网的投资与运行成本,并逐步推进输电资源的市场化定价。文献[15]认为,开展售电市场中用户侧价格机制设计研究,一方面是为了能够遵循“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顶层设计,将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培育售电主体,尽快适应现货市场交易机制。
综上可见,研究人员对顺价模式售电市场存在的核心问题有以下共识:当前我国用户侧采用分时电价体系,导致顺价模式下低价用户难以入市而产生市场亏空,这是在售电市场中推进顺价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该问题,前述研究提出的主要解决方案是计算出交叉补贴,并分摊给市场主体。
1 国内售电市场实践
2015年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电力市场中正式产生了全新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此后,全国各省的中长期交易规则和售电侧市场交易规则也不断推出和完善,开始了建设售电市场的探索实践[16-19]。
目前,大部分省(区)的售电市场交易以年度、月度中长期电量交易为主,按月进行偏差电量考核,尚未形成市场化销售侧分时价格机制;中长期价格也难以有效反映不同时间电力供需的实时变化[20];内蒙古、广东、四川、山东、重庆等大多数地区的售电市场交易规则中,广泛应用价差传导模式[21-22]。
浙江自2016年开始的普通直接交易也采用价差传导模式,不同的是用户侧由电网公司免费代理,将发电侧降价空间完全传导至用户侧,推动实现供给侧降本增效。
2017年,江苏中长期交易规则[16]中提出“江苏模式”,即根据批发侧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计算出用电侧基准交易价格,用户目录平均电价减去用电侧基准交易价格形成“用户侧价差”,用户的尖峰、高峰、低谷目录电价减去用户侧价差,形成用户侧市场化的尖峰、高峰、低谷到户价格。
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很多售电市场采用的是价差模式。价差模式的优点是规则简单、易于起步,但容易被诟病的是,该模式难以落实国家的输配电价改革要求;同时,价差模式使得电力中长期直接交易难以和现货市场规则的有效衔接,使现货市场设计非常复杂[23]。也可以看出,前面提到的在顺价模式售电市场中计算交叉补贴并分摊给市场主体的方式,在国内的售电市场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2 当前浙江售电市场面临的挑战
2019年底,浙江首次开展了2个月的售电市场交易,采用的是顺价模式,成交电量26.7亿kW·h。在顺价模式下,峰电占比高的用户(以下简称高价用户)容易成交;而谷电占比高的用户(以下简称低价用户)因平均购电电价低,难以成交,从而未能入市,由电网保底供电。对于电网企业而言,低价用户供电价格与发电企业购电价格倒挂,直接造成经营亏损,不利于售电市场可持续发展。
2020年,浙江在保持顺价模式的基础上,将售电市场往现货方向做了进一步推进,结合浙江用户目录电价的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划分,推出了按尖峰、高峰和低谷分时段进行交易的售电市场。目前正在据此对2019年的规则进行完善。2019年浙江售电市场的实践已证明,对于顺价模式的售电市场,最大的挑战是如何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低价用户难以入市的问题。
3 浙江售电市场改进思路
3.1 研究的前提条件
本文基于以下条件开展分析:符合准入条件市场用户的整体用电是固定的,暂不考虑用电变化带来的影响;保持浙江售电市场顺价模式不变,保持按尖峰、高峰、低谷分时段开展交易的方式不变;浙江目前仅引入煤电机组参与售电市场;暂不考虑政府为促进交易而出台奖励电量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重点讨论批发市场的价格,不含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用户批发侧目录电价是指折算至批发侧的价格,即用户目录电价减去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后的价格。
3.2 促低谷交易方式
要避免顺价模式下低价用户难以入市而产生市场亏空的问题,关键是使得未入市用户用电量中,保持电网公司的平均购电成本与全电量由电网公司供电时一致;即所有未入市用户峰电量(含尖峰、高峰电量,下同,记为QpLT)和谷电量(记为QlLT)占比与符合入市条件所有用户总电量的峰谷比(以下简称市场规划峰谷占比,记为QpLT:QlLT=1:K)一致。这样,在未入市的电量上,就能保持电网公司的平均购电成本和平均销售收入基本不变,从而使电网公司不因多供低谷电量而产生损失。
3.3 促低谷交易方式对市场行为的影响分析
理性的发电企业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过程时,都有一个预期合同成交均价,记为PC。下面分析采用促低谷交易方式时,市场成员面对不同峰谷比的购电需求时的市场行为。
3.3.1 入市低谷电量需求占比等于市场规划峰
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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