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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则需要由客观的证据加以证明。即使是情节简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也不能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和作出处理。因此可以说,提取和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也是查处窃电案件的必经阶段,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小心,确保有理、有据、合法,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收集、提取窃电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魏子翔)
1收集、提取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窃电证据是证明案情事实和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因此,提取和收集证据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成为有效证据,反之,则不能作为认定窃电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谓“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方法也必须合法。上述3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欠缺,都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刑侦人员。
所谓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是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只有上述7种证据,可以成为有效证据,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例如:匿名的窃电举报信,只能作为查证的线索,而不能成为窃电的证据。
所谓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是指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
2收集、提取证据要主动、及时
主动、及时收集、提取证据,这是发现、取得、保全证据材料的关键。所谓主动、及时就是在发现窃电案件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快速赶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迅速进行深入调查,如果拖延时间则可能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给以后查处窃电案件带来更大的困难。实际上,这些证据材料在未被提取和固定之前,可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以及某些人为的因素使证据发生变化或灭失。针对这种情况,抓住了时间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而失去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证据,要想收集到证据,就必须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对于提取和收集窃电证据来说,时间就是战斗力,收集证据只有努力做到及时、主动,才会有保障。
3收集、提取证据要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就是在收集证据时,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前不能带有任何的条条框框,也不能有任何先人为主的偏见。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是什么就收集什么。有就是有,无就是无。一定要以事物的本来面貌去反映它,绝不允许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或者偏听偏信,任意取舍,更不允许断章取义,弄虚作假,虚构或伪造证据。
所谓“全面”,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只有各证据有机地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绝不允许先人为主,片面取证。
4收集、提取证据要深入、细致
所谓“深入”,就是要进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调查,力求使取得的证据材料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有某种实际的证明价值,绝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材料和转述的情况作出结论。
所谓“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要注意材料的各种细节,在检查中务必特别认真、仔细,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件细小的、不引人注目的、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或痕迹。要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而不为现象所迷惑。
5收集、提取证据应依靠群众
任何窃电案件都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必然会在社会环境中留下痕迹、产生影响。而社会环境是由人组成的,因此收集证据必须要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依靠群众提供线索和证据。
6收集、提取证据应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在收集和提取证据过程中,既要善于又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作用。随着科技的飞跃发展,窃电技术越来越高明,我们就必须运用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对窃电技术进行掌握和鉴定,准确地打击窃电违法行为。
7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固定,妥善保管
为了防止窃电证据的灭失,应对窃电分子使用的窃电器、表计及其他窃电实物加以保护和封存,并以图片、视听资料等方式加以固定,其中图片、视听资料、窃电实物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对于图片取证一般采取现场用照相机拍摄的方式,在拍摄方法上要注意针对性,图片应当能够全面反映窃电事实。图片取证时应注意保护好行为现场,不要盲目对表计、装置进行更动,以免影响证据的效力。以视听资料固定证据时,应注意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适时性,以及录制的全方位、全角度性,视听资料的图像要清晰,画面要流畅;录制声音时,注意声效的场景及层次,不能含混不清;保存时,应及时签字加封,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所需的原件、资料制作过程等信息。同时也要做好有关窃电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基层供电企业的负荷电量管理系统、防窃电仪表装置记录测试的数据能够从另一侧面反映其窃电行为。另外,在反窃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甚至窃电者不认账等现象,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进行现场公证,因为公证在证据资料中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与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的联动,他们取得的证据往往比基层供电企业自己取得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对反窃电的取证、查处工作就更为有利。.
本文选自《大众用电》2020年1月刊,电与社会。
本文作者为魏子翔,就职于国网辽宁电力公司大连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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