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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进入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电力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用电信息。基础信息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用电协议、用电报装户号信息等,由用户填报。用电信息为用电报装户号信息对应的用电分类信息(含电压等级),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在江苏开展业务的售电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售电企业需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人员结构、注册资金、技术平台等资料,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第二十八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在江苏电力市场注册并公示通过的售电企业,如超过十二个自然月未实际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如需开展业务,需重新办理公示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分段计量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
第三十一条在外省完成注册公示的售电企业拟在江苏开展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初始注册材料,江苏电力交易机构将按照外省推送的注册材料以及售电企业补充更新的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非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按要求进行公示,履行或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一节交易品种
第三十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十五条电能量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十六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的转让存量基数电量合同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批发市场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包括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和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两种情况。
(一)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发电侧存量合同为基础,可以将未完成的合同电量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
(二)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购电侧市场主体存量合同为依据,可以将当月的存量合同电量转让给批发市场的其它购电侧市场主体。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省内执行全额收购的风电、光伏、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以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中“以热定电”的电量合同不得转让。
第三十八条发电权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体现节能减排要求,高效发电机组不得将基数电量转让给低效发电机组,低排放发电机组不得将基数电量转让给高排放发电机组。
第二节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某个或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多日)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以及在上述交易基础上开展的带曲线电力交易,同时交易执行、结算按曲线方式开展。
第四十条电力中长期交易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发电企业作为售方,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作为购方申报,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如开展带曲线的电力交易,应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允许采取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优先发电电量优先于省内市场化交易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若未生成有效边际电价,则成交电量为零。
(三)挂牌交易是指购售电双方同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连续成交。
第四十一条以双边协商形式开展的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交易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于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修改。
第四十二条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当月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申报;发电权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当遵循购售双方的意愿,不得人为设置条件。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四十三条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四十四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定。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对于市场化电力用户,结算电价由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促进市场用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考核、峰谷分时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第四十六条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
(一)集中竞价采用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的,卖方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买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
(二)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七条挂牌交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交易主体在交易时输入需交易的电量及电价,未成交的电量可多次修改,量价及修改次数不做限制。
(二)买方按价格降序展示买一、买二、买三、买四、买五的电价及每个价格的总计电量;卖方按价格升序展示卖一、卖二、卖三、卖四、卖五的电价及每个价格的总计电量。
(三)如买方后出价且价格大于等于卖一价格时,按卖方电价成交,电量按卖方电价的排序梯次成交,卖方电价相同的,申报时间早的优先成交,直到买方电价小于卖方电价不再成交。
(四)如卖方后出价且价格小于等于买一时,按买方电价成交,电量按买方电价的排序梯次成交,买方电价相同的,申报时间早的优先成交,直到卖方电价大于买方电价不再成交。
第四十八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平段目录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为规范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前,应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的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公告。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除电网安全校核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确有必要的,应当事后发布公告,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第五十二条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不定期开市交易,应根据对市场实际影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
(三)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
(五)交易准入成员条件、交易总规模、交易申报时间、交易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交易公告发布后,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按照准入成员条件,按照机组组合、用电单元组合配置交易单元,用于市场成员申报。
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三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五十四条视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五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第二节 年度(多年)交易
第五十六条年度(多年)交易以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方式开展,交易的标的物为次年(多年)的电量(或年度分时电量)。
第五十七条开展年度(多年)交易前,应做好年度发电预测,确定各类优先发电量、抽水蓄能招标发电量及发电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等次年电力电量平衡中各种成分。
第五十八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协议,需要在年度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校核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九条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各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进行削减和调整。
第六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次年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和分类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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