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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征求意见函中称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电网企业等作为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需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第二类市场主体,包括通过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这两类市场主体在2020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注意: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考核要求
省能源局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有奖励也有惩罚。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和通过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按未完成消纳量占应承担消纳量的比例限制其下一年代理用户用电量。
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时,核减消纳责任权重。
注意:现阶段,若省内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超过国家下达的最低目标,则省内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自动完成。
履行方式
消纳责任权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履行:
(1)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量,或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
(2)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3)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注意:消纳量和绿证都只能交易一次,不能二次出售。绿证折算的消纳量不参与消纳量交易。
售电公司消纳责任权重计算方法
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总用电量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包括:
(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完成省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之后,剩余部分,按照各市场主体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适时调整。计入市场主体消纳量。
(2)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心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实际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消纳量。
(3)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可),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4)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的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总用电量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免于考核电量,实际用电量包括企业自发自用电量。
广东政策分析和影响:
(1)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
第一类市场主体是承担批发转零售的角色,并不直接消耗电力,但是可以通过交易选择电源构成。第二类市场主体直接消耗电力,同时也有用电来源的选择权,可以主动完成消纳责任。电力大用户,如果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则自身不需要承担消纳责任;如果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则需要承担消纳责任。一般电力用户不需要直接承担消纳责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计入售电公司的消纳量。
(2)可再生能源加速建设
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得到支持,将会迎来一波快速发展。受到政策刺激,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企业都有投资建设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动力,除了原有电力销售收入外,还将增加消纳量带来的额外收益。
(3)可再生能源单独交易
广东将适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双边协商合同;条件具备时,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月度交易和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用户侧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上限等于其年度需求电量预测。交易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
(4)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可能会上升
广东省截至2020年6月底,总装机容量13112.4万千瓦,其中水电937.8万千瓦,占比7.15%,并网风电431.3万千瓦,占比3.29%,并网太阳能发电492.2万千瓦,占比3.75%。这三类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总占比仅为14.19%。2020年1-6月,广东省发受电量合计2896亿千瓦时,其中省内水电119亿千瓦时,占比4.11%,省内风电45亿千瓦时,占比1.56%,省内太阳能19亿千瓦时,占比0.64%,省内生物质及其他89亿千瓦时,占比3.06%,省内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总占比不高于9.37%。
这其中有一部分可再生能源电力还会由电网收购,优先完成省内居民、农业等用户用电量的消纳责任权重。所以广东省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远远不能满足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所需完成的31.5%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必然会导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交易价格上升。上升的幅度有很大可能性是参考普通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和绿证价格之和。
(5)绿证价格可能上升
广东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不足,可在市场上交易的消纳量必然供小于求,所以大部分市场主体需要通过购买绿证履行自己的消纳责任。需求的增加必将引起绿证价格的上升,但是受政策限制,绿证价格不能超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目前绿证交易处在自愿认购交易阶段。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的绿证认购平台(www.greenenergy.org.cn)上的绿证价格在128.6-872.8元/MWh之间。目前广东政策没有绿证卖方的地域限制,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低价绿证。
(6)消纳量的交易价格会参考绿证价格
由于绿证可以按照1:1折算为消纳量,在新的规则对绿证折算消纳量做出变更以前,消纳量的价格将会与绿证价格看齐。
售电公司应对措施:
(1)制定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
制定电力消纳计划,既是政策规定市场主体的责任,也是售电公司运营的需要。一旦广东可再生能源消纳政策正式实施,售电公司交易电量的组合方式将更加复杂,需要考虑的交易约束条件更多,也将有更多风险对冲的机制。可再生能源和普通电力中长期分开交易,售电公司在中长期阶段就要考虑可再生能源比例,根据对广东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价格的评估,和对绿证价格趋势的判断,制定年度消纳计划。
(2)售电公司的盈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可能导致售电公司批发侧成本增加,征求意见函中没有对一般电力用户提出消纳责任的明确要求,所以价格传导到零售侧需要给电力用户一段适应时间。售电公司通过价差获得收益空间可能被压缩。
(3)零售套餐更多样化
售电公司套餐制定更复杂,需要单独约定零售合同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价格。零售侧的营销也会受到影响。例如农业用电用户不影响消纳责任的履行,不用给出额外的优惠条件。有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设备的电力用户,能够帮助提高售电公司的消纳量,售电公司给这类用户制定优惠套餐。
(4)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可再生能源电力单独组织中长期交易,未来还将适时开放月度交易和参与现货交易。售电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交易策略,
(5)监测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和总用电量
售电公司需要监测和掌握(至少是每月掌握)自己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消纳量,计算每月和全年累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每月5日前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由于消纳量的组成比较复杂,有来自电网的数据、交易中心的结算数据、企业自发自用的数据、绿证和消纳量的交易数据,售电公司需要相应的管理工具进行数据统计和查询。同时因为有些企业有自发自用设备,售电公司不能用结算电量作为企业用电量,而是需要掌握企业的实际用电总量。依靠电力用户主动报送数据是一种途径,但是如果能通过表计接入,自动采集用电数据,可以提高效率和准确度,减少电力用户的工作量。
(6)跟踪和预测消纳量和绿证交易价格走势
绿证和消纳量的交易价格将会影响售电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策略。所以售电公司需要跟踪市场上的消纳量和绿证的交易量价走势,并对未来中长期的价格走势做预测。售电公司可以提前购买低价绿证和消纳量,也可以高价卖出自身消纳量,降低批发侧电力采购总成本。
(7)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资产
售电公司可以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资产(例如分布式风电、屋顶光伏等),一方面为代理的电力用户供电,赚取电费另一方面可以计入自己的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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