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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拖欠电费是供电企业面临的一种社会顽症,由此清收电费成为供电企业面临着突出的经常的法律风险的一项艰巨任务。基于此,本文就欠费清收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以论述。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姜丽娟,孙翌超)
采取停电措施催收欠费
可以说,停电是催收电费的最有力、最常用的方式,基层供电企业在停电催费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符合一定条件。依据《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供电企业在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时,可采取停电措施催收电费和违约金。这是采取停电措施催收电费的前提条件。
二是必须履行停电程序。首先应将停电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其次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最后至少在停电30 min前,将停电时间再一次通知用电人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采取债权公证方式清收欠费
供用电双方协商签订的还款协议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用电人不按期清偿债务时,供电企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层供电企业在采取债权公证方式清收电费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在约定期限内给付货币支付电费的内容;其次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协议双方对给付电费的内容无异议;最后是协议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是要先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再凭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电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的,基层供电企业应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基层供电企业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是要及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还款协议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约定分期支付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采取以物抵债措施清收欠费
一是选择合适的抵债实物。一般情况下抵债实物应是易于变现或者供电方可用于生产经营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股权、交通工具、机械设备、房地产、产品及原材料等。
二是签订以物抵债书面协议。协议应约定待清偿电费本金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用于抵债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保存地点等,实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及税费的承担。
三是办理必要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股权产权等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应当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否则物权无法实现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采取支付令措施清收欠费
一是要符合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首先基层供电企业与用电人除电费外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并且有能证明电费债权明确、具体的证据(如:电费确认书、还款协议、用电人已签收的电费催收通知书等);其次支付令能够送达用电人,即基层供电企业掌握有用电人确切的联系地址及方式。基层供电企业采取支付令方式的应向用电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是用电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没有异议。用电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基层供电企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电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基层供电企业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电费争议纠纷。
三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从支付令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均为两年。凡用电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清偿电费,又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基层供电企业可在上述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法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用电人有侵害基层供电企业电费债权的行为,对基层供电企业实现电费债权造成了损害,基层供电企业因此取得的可以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用电人行为的权利。基层供电企业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符合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首先是用电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用电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基层供电企业不得请求法院撤销;用电人的行为须是在有供用电关系发生的前提下做出,并且其行为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其次是用电人的行为降低了其给付电费的能力,损害了基层供电企业电费债权的实现。用电人积极地减少其财产或消极地增加其债务,使自己陷于资金不足,不能给付电费或给付有困难,并且这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用电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须在主观上明知这种转让在价格上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并且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当用电人有上述行为时,基层供电企业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用电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二是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基层供电企业行使撤销权时,要以用电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通过法院撤销用电人的行为效力。在法院撤销用电人的行为后,基层供电企业可要求用电人行使其债权或代位行使其债权,或者要求其变卖财产,以其所得偿付电费。三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基层供电企业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基层供电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权利。
依法行使代位权清收欠费
代位权是指用电人(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从而影响了基层供电企业(债权人)电费债权的实现,基层供电企业为了确保电费债权,向用电人的债务人行使用电人现有债权的权利。行使代位权是基层供电企业解决电费清欠问题的有力方式之一,基层供电企业在行使代位权清收欠费时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是要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首先是用电人已迟延给付电费,有违约行为。其次是用电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倘若用电人没有对外债权,也就无所谓代位权,并且用电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例如财产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离婚时的财产请求权、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再次是用电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用电人既不履行其对供电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最后是用电人息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已造成其无力清偿电费,因而使电费的给付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二是注意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基层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为原告,以第三人(即用电人的债务人)为被告,以用电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用电人所欠的电费和违约金。行使代位权时,应以用电人的债务人所欠用电人债务金额为限。
行使留置权清收欠费
留置权是指用电人到期不交纳电费时,基层供电企业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用电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基层供电企业行使留置权清收电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电人存在到期不交纳电费的违约情形。对于尚未到期的电费债权,基层供电企业不得留置用电人的动产,否则为侵犯用电人物权的行为。
二是行使留置权的标的只能为动产财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不得成为留置权的标的。即使基层供电企业持有用电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权属证书,也不具有留置权的法定效力。
三是基层供电企业合法占有用电人的动产时才可行使留置权。基层供电企业包括通过借用、租赁、保管等合法方式占有用电人的动产,用电人到期不交纳电费的,基层供电企业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清收欠费。如果占有方式不合法,则为侵犯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的方式清收欠费。
四是分清欠费用电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基层供电企业对欠费自然人行使留置权的,基层供电企业留置的动产应当与电费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属于供用电法律关系)。实践中基层供电企业基于供用电关系合法占有自然人动产的情形较少,故基层供电企业对自然人行使留置权清收欠费的情形也就比较少。而基层供电企业对欠费企业行使留置权清收欠费则不受动产与电费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只要基层供电企业合法占有欠费企业的动产,欠费企业到期不清偿电费,基层供电企业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以确保电费债权的实现。
五是注意行使留置权清收欠费的程序。基层供电企业与欠费用电人约定了留置财产后的交纳电费的期间,用电人逾期未履行的,基层供电企业可与用电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基层供电企业应当给欠费用电人法定的交费期间,用电人逾期未履行的,基层供电企业方可与用电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欠费人破产程序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及时申报电费债权。基层供电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电费债权。申报电费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电费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二是积极正确行使抵销权。基层供电企业在用电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用电人负有其他债务的,应当积极向管理人主张行使抵销权,以维护基层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避破产受理前债权清偿行为被撤销的风险。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用电人对电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提前支付电费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基层供电企业在利用担保方式或预付电费方式清收电费时,注意防范用电人在破产前无效行为的法律风险。
四是共益电费债务随时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用电人继续营业产生的新电费为共益债务,应以用电人的财产随时清偿。基层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向破产管理人请求以用电人的财产支付电费,否则不予供电,以确保电费按时足额回收,谨防产生新的欠费。
防范欠费企业以改制方式
恶意逃废电费之债
恶意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利用破产、改制、企业分离、租赁经营、更名等逃避应当履行的债务。基层供电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防范电费被恶意逃废:
一是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建立前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用电人资信调查,发现用电人资信不良时,要果断采取措施避免电费不能得到清偿。
二是建立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对资产信用等级低的用电人,尽量与用电人协商采取预付电费、提供担保等措施防止电费被恶意逃废。
三是加强对用电人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控用电人的破产、改制、分离、租赁、更名等信息,积极参与用电人的相关活动,采取签订电费交纳承接协议、提供担保等措施防止用电人逃废电费债务。
本文作者为姜丽娟,孙翌超。姜丽娟就职于国网辽宁电力公司大连培训中心;孙翌超就职于国网大连开发区东部供电公司。
本文来源于《农电管理》2020年第10期,第6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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