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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广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和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2020-12-01 10:07来源:甘蔗网电力生态圈作者:智慧小甘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广东风电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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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该文件中包含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目的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将新能源发电机组引入市场,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方式,并对新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提出一个明确的要求。此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考核要求(包括能耗和权重考核)等等的确定。这次征求意见稿对广东省的新能源行业未来的发展是实质性的利好。

一、《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在这份实施方案中,主要提到了五点内容,分别是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考核要求(包括能耗和权重考核)。

(1)市场主体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指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上述的陈述中明确了对于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是不需要承担考核责任的,所以缓解了部分电力用户的压力,但具体如何实现售电公司与购电主体之间关于消纳的商务协商和压力传导还有待市场明确。

(2)消纳责任权重

对于上面两类市场主体来说,实施方案中给出的消纳责任权重的指标是一致的,但高于国家规定的广东省2020年消纳责任。

对于目前所处的阶段来说,若省内年度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消纳权重能够超过国家所下达的最低目标,那么省内的各主体消纳的责任权重则达标。由此可见,在短时间内,省内各大市场主体的压力也不算大,这刚好也给他们在参与到市场交易的过程提供了一段缓冲时间。但是对于全国用电第一大省的广东省来说,随着广东省电力市场的完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压力必然会愈来愈大,因此省内各市场主体应尽快做好相应的充足准备。

(3)履行方式

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有三种,如下表所示。

在消纳责任权重的履行方式中可看出,作为主要的履行方式是购买绿电,这也是市场主体优先考虑的方式。其次是购买其他市场超额完成的消纳量,最后是购买绿证。目前国家绿证的价格是严重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这样一来,广东省的绿色电力交易可能会出现价格倒挂,即高于燃煤标杆价格,因此绿证的价差会刺激新能源业主寻找价格更高购电方。也就是说,高出的价格相当于广东省的省补,这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

(4)考核要求

该实施方案重考核要求分为能耗考核和权重考核。

1)能耗考核

原文中提到:“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地市,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从这段原文中明确的指出了地市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双控”考核,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进一步刺激刺激广东市场主体更多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消费,而且还能够加快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建设。

2)权重考核

原文中提到:“省能源局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和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按未完成消纳量占应承担消纳量的比例限制其下一年代理用户用电量。”

从文中可看出在权重考核方面,对于参与市场电力交易的主体来说并不严格,并没有将那些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电力用户拉进黑名单,而是以按比例限制下一年的代理电量的方式进行惩罚,这也留给了市场一些预期。

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建设目标

该实施方案的建设目标为:引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的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企业开展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双边协商合同,用户侧可自主选择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基础上,研究增加月度双边协商、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

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按年度为周期,发用双方不得订立其他时间长度的交易合同,因此绿电还是以长协形式交易,对于发电不稳定的新能源电力并非是坏事。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是对发用双方权益的有效保障。发用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基于合同签订交易电量下现行机制可有效保障发电企业发电量的销售,有利于发电企业提前锁定交易收益。

(2)市场机制

1)交易主体--发电主体

交易主体中强调发电企业为在广东省注册的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并且接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以及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本次实施方案中,广东的发电企业项目类型相同于国家绿证交易有关规定的发电企业项目类型,这种在交易主体类型上的一致性可为国家进一步推进绿证交易提供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经验。

2)交易上限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交易上限按以下方法确定:发电企业年度可交易电量上限=该企业近三年的年平均发电小时数×装机容量×k1。现阶段,kl取0.5,相当于目前只允许发电企业近三年年均发电量的50%为参与交易的电量上限,后续50%部分可能会通过现货市场进一步打开交易空间。用户侧交易电量上限等于其年度需求电量预测,即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成为可能。

3)年度清算

当发电企业全年实发电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合同电量(含互保电量)时,回收其欠发电量对应的市场收益,并按照超发电量比例分配给超发机组。这样一来便可对发电企业的电量进行统筹安排从而保证了年度清算的有序性。当超发总电量不足欠发总电量时,分配后仍剩余的欠发电量对应的市场收益返还至用户侧,用户侧对应的该部分电量不再被认定为绿电消纳量,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欠发电厂承担。

总体而言,此次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广东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行业的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同时也是国家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制出台后最有实操价值的方案。在以现有的市场化机制为基础来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相信广东将会成为全国地方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行业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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