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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公告”变“私聊” 电力交易公告应允许媒体公开

2020-12-21 08:30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交易中心展曙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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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公告及各附件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在公众媒体转载、转帖或发布。”

看到某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的这一声明,有不少小伙伴问观茶君:

这则声明受法律保护吗?如果有人违反声明、在公众媒体发布了交易公告,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 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团队)

作为律师,观茶君对于法律问题自然不好推诿,于是就作了一点功课,得出结论如下:

一、从交易中心的性质看,信息公开是其法定义务

电力交易中心不是淘宝似的民间交易平台,更不是普通的企业,而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者,行使的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作为核心配套文件之一的《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则是其法定职责之一。

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观茶君认为,电力交易中心不应仅仅按企业的要求对待自己,而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2月17日 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循“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义务。

二、从交易公告的内容看,实质是细化的交易规则,具有普遍性、强制性

以做出声明的《GS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2021年第二批年度直接交易市场公告》为例,该公告是对年度市场化交易的具体安排,列明了交易主体的范围、交易注意事项、交易时间、交易规模、申报要求、市场监管、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内容。观茶君认为,公告明确了各主体应该承担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细化的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既然是规则,那就应该公示,让更多主体——不仅仅是参加交易的主体——都能看到,以便更多主体学习规则、掌握规则,为下一步进入市场提前做好准备。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交易公告本身还特别说明,“交易公告经直接交易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该表述进一步表明:交易公告本身就是政府授权发布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行政强制性,交易主体必须遵守。

三、从著作权保护角度看,交易公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公告中“禁止未经许可公开”的声明,主要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做出的。但遗憾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基于前述分析,交易公告作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即使是做出不许转载的声明,那么,该声明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媒体可以自由转载、使用。

相反,作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如果不公开,则是无效的。

四、从私有信息保护角度看,交易公告不涉及市场主体的私有信息,不侵犯任何主体的合法权利

或许,有人担心,公开交易公告会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但观茶君看过公告之后非常确定地表示:

绝对是多虑了,公告里不含任何市场主体的私有信息。

五、从实施效果来看,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公平、公正、公开,是一个正常市场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更是对市场组织者的基本要求。良好的市场离不开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尽可能多地公开信息,让市场在阳光下运行,也是避免暗箱操作最有力的武器。

但遗憾的是,有多位知情人士告诉观茶君:类似禁止公开交易公告的事件并非个案,甚至已经成为了一些交易中心的惯例,其中包括某全国性电力交易中心。

观茶君觉得,这一做法简直就是自黑、自污的典型:

如果交易公告都不让公开,连“公告”都变成了“私聊”,谁还敢指望交易是公平的呢?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原标题:莫让“公告”变“私聊”,电力交易公告应允许媒体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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