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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来,各地纷纷研究制定本地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先后已有海南、江苏、新疆、安徽、河北南部、京津唐、山西、贵州、华东、云南、上海、甘肃、蒙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等17个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
截至目前,正式印发的有5个,分别是:7月14日《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南方监能市场〔2020〕287号)下发,为889号文后首个正式印发的地方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10月23日《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东监能市场〔2020〕128号)印发;11月12日《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0〕203号)印发;12月23日《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云监能发〔2020〕283号)和《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晋监能〔2020〕16号)印发。
下面来梳理一下各文件几项要点。
1.市场成员与准入要求
市场成员方面,889号文将储能明确为市场成员,后续各地出台文件也都点明了储能参与市场,只是从时序上看,安徽有“逐步引入”的提法。
自备电厂准入方面,江苏、安徽、蒙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等地规则,在889号文基础上,增加了支付系统备用费的准入条款,对自备电厂承担公共责任的要求更为完整。其中,安徽方案还要求自备电厂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
其他发电准入方面,除安徽、京津塘、上海外,其他各地均对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提出了按试点规则准入的要求。特别的,还有海南对可再生能源另行规定,江苏和京津塘将“点对网”纳入本地平衡,安徽明确单机容量下限要求等。
电力用户准入方面,整体上都按照889号文“经营性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开放”进行规定。个别的,如安徽和上海相对谨慎的对逐步放开用户进入市场提出限制要求,而新疆、黑龙江则鼓励优先购电用户探索进入市场方式,扩大参与市场的主体范围。
2.其他要点
保底供电方面,除上海未明确保底供电价格范围或标准,各地一般依据889号文,按目录电价1.2-2倍或直接按1.2倍执行。其中,云南在征求意见稿到正式下发文件,有了参照文件的变化,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保底供电价格受到了一定关注。另外,黑龙江和辽宁文件规定兜底价暂按目录电价执行。
交易品种方面,少数地区对现阶段及未来交易品种进行创新,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的交易备受重视,也是国家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配额制、绿证交易制度落地的机制体现。
峰谷电价方面,889号文相对于原规则,就已明确继续执行峰谷电价要求,从二选一变为“应当”独选项。除新疆外,其他各地基本遵循了889号文要求。此外,云南对一般工商业明确执行峰谷电价,而对大工业要求执行全时段竞价;山西则提出现货模式下不执行峰谷电价;江苏考虑统筹调整峰谷价格。
偏差考核方面,主要可区分为结算调整处理机制和上下调预挂牌处理机制两大类。其中,贵州和吉林规则兼顾了不同成熟阶段的需要,两类机制都有对应条款。
当前,现货市场建设正酣,对各地中长期交易规则的关注有所下降。各地或者尚未出台征求意见稿,或者征求意见后数月未正式印发,也体现出中长期交易机制设计的复杂性。我国未来是以中长期市场作为发现价格的主要市场,其规则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关系到电力市场运行有效性。因此建议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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