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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绿色电力电价构成
总则
在总则部分对“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定义中,《征求意见稿》不再像《试行规则》那样,强调交易标的是“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因为后面有条款规定:“市场交易价格不低于标杆上网电价的市场交易电量部分,计入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在这里,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出现了“交集”。也就是说,当市场能够发挥同样作用的时候,计划就可以相应“退出”了。
在电价方面,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仍然执行“双轨制”,计划的归计划,市场的归市场,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量按照市场化交易价格结算;而超过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和市场交易总和的电量部分,则按照市场保障性收购电价结算。
市场成员
在市场成员部分,关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征求意见稿》与《试行规则》保持了一致,没有作任何修订。
在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仍然坚持《试行规则》当中“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规定,依然拒绝金融投机行为。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出现《试行规则》中的“对超出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须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发电权”这一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试行规则》还是《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把电网企业划为市场主体。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既然后面的章节规定“电采暖用户须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交易”,那么也应将电网企业划为市场主体;另外,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合同与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的衔接问题,也应该在规则中明确一下。
市场准入及退出
与《试行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关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内容更加精炼。比如,将电力用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归结为一句话,即“电力用户准入按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电力用户进行了扩容,增加了大兴机场和北京行政副中心,以及“其他有绿电交易需求的特定用户”。另外,在《试行规则》中“电采暖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的表述,在《征求意见稿》中被修订为“电采暖用户须由电网企业代理”。
《征求意见稿》对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以及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退出市场等内容未作修改。
交易周期和方式
在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周期以年度和月度为主,交易方式为单向挂牌(张家口地区电采暖用户参与)、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与《试行规则》相比,增加了集中竞价方式。
两版规则对用户侧峰谷电价政策保持一致,均规定:峰谷电价用户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为平段电价,按现行时段划分及浮动幅度分别计算峰、谷电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准入电力用户原则上需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其所消费绿电交易以外部分电量视作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进行结算。
交易组织与安全校核
在交易组织方面,《征求意见稿》仍然规定,由有关政府部门确定年度交易总量,不过在确定程序上与前版规则稍有不同。
另外,《征求意见稿》减少了部分与交易规则非直接相关的内容,比如,有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确定程序等内容,在《试行规则》中占用了4个条目、660多字,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缩减为1个条目、60多字。
在年度保障性收购小时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征求意见稿》将风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月度分解交由风电企业自行确定并按月申报。在《试行规则》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月度保障性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每年的11月20日之前于交易平台上统一发布。
在具体的交易形式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包括年度双边交易,月度单向挂牌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双边交易。与《试行规则》相比,增加了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减少了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发电权)交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安全校核交由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统一组织,并由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同开展;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以项目期次为报价单元参与交易(以电力交易平台结算单元为准),以同一调度名称场站的注册企业为单元进行结算;为合理确定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标电量,可对参与报价的项目期次申报发电能力设置上限,并定期调整。上述内容与《试行规则》相比,基本保持一致。
交易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先安排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电,保证交易结果的执行。为此,此次还专门制定了《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调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与《试行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电能计量规则保持不变。
在电费结算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电侧按照三种电价结算,市场化电量按照对应的合同电价优先结算;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照标杆上网电价结算;超出上述两部分的电量按照保障性电价结算。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按交易价格和实际结算电量进行结算。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发电侧合同电量的缺额和超额部分的结算和处理也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在电采暖和冬奥场馆绿电交易中,若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少于交易合同电量之和,缺额部分按当月交易价格滚动至次月优先执行;对于其他市场化交易的缺额部分,按燃煤标杆电价与市场化交易价格的价差与缺额电量计算相关费用,并由发电企业支付电网企业。
超过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和市场交易总和的电量部分,对于这部分电量的定价及其差额收益的返还对象也作出了修订:这部分电量的结算电价,《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市场初期为发电侧本年度京津唐电网年度和月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最低价;而《试行规则》则将之定为京津唐电网上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厂侧最低价格。对于这部分电量所形成的差额收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要向参与电采暖交易的发电企业进行返还;而《试行规则》则规定主要返还至所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剩余部分可分配给送出可再生能源的电网企业。
电量偏差处理与考核
有关电量偏差处理与考核,《征求意见稿》规定,冬奥场馆和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电采暖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按用户侧实际用电量计算,发电侧交易结算电量随用户侧实际用电量等比例调减(当月)和调增(次月)。因为这部分用户由电网公司代理参与交易,所以不考核其偏差电量,其正负偏差均由电网公司承担。除冬奥场馆和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电采暖之外的其他市场化交易,用户侧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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