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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益在企业碳中和的作用
对于国家和地区的碳中和,其判定方式非常明确,即该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等于或者低于吸收量,就可以说其实现了碳中和。而对于企业来说就不是那么容易,大部分企业的物理边界非常小,不具备广阔的土地资源供其通过造林来实现碳排放的吸收,将排放的温室气体直接打入地下的碳捕集与封存技术(CCS)还不够成熟。于是,为了实现碳中和,企业把目光投向了另一种方式——通过购买环境权益来抵消碳排放,从而实现碳中和。
所谓环境权益,就是指某些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通过一系列的认证认可程序,将其温室气体减排进行量化并形成的一种可独立交易的商品。比如,一个光伏发电项目,它生产了1MWh的电力,同时能间接减少约0.8吨的温室气体排放,这0.8吨的减排量通过一系列的认证认可程序后,就变成了独立于那1MWh电的另一种可交易的产品。企业在购买了这0.8吨的减排产品后,便可以宣称自己减少了0.8吨的排放而不用真正去买那1MWh的电力。这种类似的环境权益一般都是由一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签发,根据签发机构的不同,其环境权益的类型也有所不同。原则上,同一个减排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环境权益。
表1国内新能源电力可能申请的环境权益种类
环境权益最早来源于联合国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项目减排量CER(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在CDM机制下,发达国家的部分企业有强制减排目标,如果达不到该目标,就必须在市场上买其它企业的富裕指标或者CER。这些CER大多来自全球各地的减排项目,如水电、风电、光伏、农村沼气、造林等项目。后来,一些非强制减排的企业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也开始购买CER这样的环境权益,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以达到碳中和的目的。这种纯粹环境权益的交易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庞大的金融市场。
对于通过购买环境权益来宣称自己实现碳中和的方式,除了支持者以外,也有不少反对者。支持者认为这种方式让企业实现碳中和的方式更灵活,可以极大地激发企业们的碳减排及碳中和的积极性。反对者认为通过购买环境权益的方式来实现碳中和会让企业忽视自身的减排,不利于总体碳排放的降低。但对于如何在不购买环境权益的情况下实现企业碳中和,反对者们往往给不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笔者和一位比较有社会影响力的反对者沟通中问起此问题时,得到的回答是:“碳中和是国家的事情,企业只应该考虑尽量减排,不应该去考虑碳中和的事情。”
很显然这种回答对于人类实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并无任何帮助,而且事实上全球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各个行业的头部企业,都非常热衷于碳中和这个事业。根据New climate发布的一份报告,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有超过800家企业宣布了碳中和目标,其中有超过50家企业宣布已经实现碳中和。国内企业碳中和相对起步较晚,在我国宣布碳中和目标以前,几乎没有企业考虑过碳中和。在我国宣布碳中和目标之后,以央企为主的大多数企业都纷纷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个别企业已经宣布了碳中和目标。截止目前,国内企业已经有通威集团、蚂蚁金服和三峡集团宣布了碳中和目标。
表2已宣布碳中和目标的中国企业
企业碳中和标准
在这些公布了碳中和目标的企业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通过环境权益抵消自身排放的身影。然而对于企业自发实施的碳中和,在缺乏统一判定标准的情况下,很难进行横向比较以及得到公众的认可。如蚂蚁金服的碳中和目标中提到了“运营层面碳中和”和“净零排放”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称作碳中和,但蚂蚁金服并未解释两者的区别。所以,为了规范企业的碳中和行为,一套对企业碳中和进行评价的统一标准成为当前的紧要事情。
关于企业碳中和标准,全球范围内,已经公开发布的标准除了英国标准协会BSI发布一个叫PAS2060的公众规范以外,并无其它的标准可参考。该标准由BSI协同英国能源及气候变化部、马克斯思班塞(Marks & Spencer)、欧洲之星(Eurostar)、合作集团(Co-operative Group)等知名机构共同开发,于2010年发布。PAS2060算是目前已发布的最有公信力的标准,也是当前企业实施碳中和的主要参考。
对于正在开发的企业碳中和标准,最受瞩目的要算由国际标准组织发起的标准“碳中和及相关声明实现温室气体中和的要求与原则”(ISO14068),该标准旨在对碳中和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当前标准的制定还处于早期阶段,计划于2023年发布,但从早期工作组的讨论结果来看,各国专家在标准的范围(是否只包括组织,还是包括组织、产品和服务)、核心术语的定义(如碳中和、净零排放)、减排量要求(如衡量组织在进行抵消前是否已尽力减排)、碳中和信息交流(如何减少误导)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仍需进一步讨论解决。所以ISO14068能否在2023年顺利发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一些NGO及私人组织也开发了或者正在开发企业碳中和的标准,如私营企业NATURAL CAPITAL PARTNERS早在2002年就开发了一个企业碳中和实施指南“Carbon Neutral Protocol”以及由CDP等机构发起的科学碳目标倡议组织(SBTi)也正在起草一份名为“Net-zero目标”的标准。国内这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一些标准组织也正在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如通威集团与中国试验与材料标准平台合作开发的光伏行业碳中和标准。
虽然标准五花八门,但从已经发布的标准或者标准草案可以看出,企业的碳中和标准的总体框架都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覆盖边界
在提出碳中和目标时,如果不把碳中和的覆盖范围解释清楚,那么碳中和目标本身就会变得有歧义,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碳排放分为范围一(scope1)排放、范围二(scope2)排放和范围三(scope3)排放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区别如下:
表3企业的排放类型
因为范围三的排放涉及太多外部数据,管理起来难度巨大,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核算碳排放时并不会核算范围三的排放,但一些拥有多年碳管理经验的企业也会将范围三排放纳入到管理范围以内。所以,假如一个企业宣布将在某某年实现碳中和而不附带排放类型说明,那么这个碳中和目标就存在一定的歧义。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以产品全生命周期为范围的排放,即产品的碳足迹,如一部手机,这将涉及到制造该手机的所有零件上至原料开采,下至手机报废处理整个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这是一个异常庞杂的工作,但并不是不能做到,苹果公司从2008年开始启动产品碳排放管理计划,从iphone4开始就公布了其产品碳足迹至今,另一个手机巨头三星也曾公布过自己部分产品的碳足迹。
表4历代iphone手机的碳足迹(部分)
所以,企业企业在制定碳中和目标时,首先要确定碳中和覆盖的边界,是范围一排放、还是范围一+二排放、还是范围一、二、三的排放,亦或者是供应链和产品的碳排放。
2.碳排放核算
在确定边界后的下一步,则是如何核算边界内的碳排放,对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对于同一个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方式都可能存在差异,从大体的角度上来讲,碳排放核算可以分为组织层面和产品层面两种计算方式,对应的国际核算标准分别是ISO14064-1和ISO10467。但通常来说,ISO系列的核算标准都是在核算总体架构上提供指导,真正计算所需要的数据,还需要参考其它的标准与资料。
表5温室气体核算可能涉及的标准与指南
关于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于2014发布的一个关于计算电力使用碳排放的指南《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中首次引入了基于区域(Location Based)的电网用电排放和基于市场(Market Based)电网排放的概念。在计算基于区域电网排放时,企业用电排放按照全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来计算。在计算基于市场的电网排放时,则用电力交易商提供各企业的电力排放因子来计算,如果电力交易商为企业提供的电力为清洁电力,且能证明其清洁属性的权属时,可以认为企业用电的排放为零。这一概念是一次重要突破,它为企业采购清洁电力来减少自身用电排放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此,采购清洁电力也被广泛用于企业的碳中和实施方案中。
3.提出碳目标和实施减排
即使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环境权益来实现碳中和,但自身的减排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是所有企业碳中和相关标准共同要求企业必须实施的部分。所以在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企业必须提出一定的减排目标并达成,而且需要定期地检查及更新减排目标。
为了实现企业碳中和的总体目标,通常需要其它分项指标的支持,如能效提升比例,新能源使用比例等,企业碳目标的提出可以参考SBTi组织发布的相关指南,让企业的碳目标更加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达到什么样的减排目标才算是符合碳中和的标准,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标准做出过明确的解释,大多都是定性的描述。通威集团制定的光伏行业碳中和标准中,将政府发布的行业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作为判断企业达成减排目标的依据,是一次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但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并不是所有行业都存在能耗先进值参考。
4.碳抵消
碳抵消是指购买环境权益来抵消剩余部分排放,这部分就是是争议最大的部分,环境权益根据注册机构、项目类型和签发时限对于减排的贡献被认为有很大的差别。
首先从注册机构来看,一般认为联合国UNFCCC和黄金标准委员会(Gold standard)签发的环境权益质量更高,而地方标准如国内的CCER,和自愿减排市场签发的VCU就相对来说适用范围窄一些。
其次从项目类型来看,造林和基于自然解决方案产生的环境权益最受市场追捧,其次是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再其次则是沼气回收等项目。但项目类型的追捧程度并不是一层不变的,早期的时候,造林项目曾经因为存在山火导致固定的碳重新释放到大气的风险而不被重视,在未来,随着风电光伏项目的井喷,相关的环境权益也可能慢慢被市场冷漠。
再次从签发年限来看,最理想的状态是项目当年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企业当年的排放,但存在很多环境权益已经签发了很多年,即很多年前产生的减排,如果用来抵消现在的排放,将会受到质疑。
其实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签发机构签发的任何一个年度的任何一个类型的项目的环境权益,其对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并无太大差别,细微的区别可能是存在于项目本身其它的附加价值方面。这一点从企业购买环境权益的偏好也能看得出。但从标准的角度上来看,如何合理地选择符合碳中和要求的环境权益,让碳中和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将是判定该标准好坏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5.外部沟通
企业碳中和说到底,其实是做给企业的利益相关方看的,所以外部影响是整个碳中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标准将对企业实施外部影响方面做出一些规范性的要求,比如对外披露的内容,包括碳中和范围,碳核算规则、碳目标的达成,抵消方案等,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
总结
虽然目前国内外还没有比较有权威性的企业碳中和判定标准,但是从类似标准和先进企业的碳中和实践中,可以基本确定未来企业碳中和的界定方式。在碳中和的路上,企业一定是实施碳中和的中坚力量。希望政府能够早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鼓励企业实施碳中和,并配套相关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实施碳中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企业在国家实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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