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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中心不按规定披露关键信息,导致我们报价全凭运气”“有熟人才能拿到数据,像一堵密不透风的‘高墙’”……近日,在多地走访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无法从电力交易中心获取必要信息的经历。
电力交易中心之于市场主体,相当于证券交易所之于股民。截至目前,我国先后组建完成北京、广州两所区域级电力交易中心和广东、甘肃等31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其中包括8个开展电力现货试点的交易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9号文”)指出,“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换言之,“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是电力交易中心的关键职责所在。但据记者了解,各地电力交易中心披露信息乱象频出,已对市场主体分析参与交易、合理避险以及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风险。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2015年起先后发布多部文件,对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进行相关约束。在此背景下,电力交易中心违规操作为何屡见不鲜?难题又该如何破解?
信息披露现况远不达预期
现货交易价格波动频繁,是市场中最活跃的部分,其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最高。据了解,当前除了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现货结算试运行日报外,其余首批7个现货试点均不对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去年底印发的《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明确指出,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其中,公众信息面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私有信息面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依申请披露信息需按相关程序向申请人披露。
据介绍,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披露的现货结算日报便属于公众信息。那为何其余7家现货试点却“杳无音信”?记者发函至福建、浙江、甘肃三个现货试点电力交易中心,试图了解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获得相关回复。
公开信息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那么,在这方面,电力交易中心披露信息的情况如何?
浙江省某售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省已进行了四次结算试运行。在交易系统内,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不对售电公司开放用户历史数据等属于‘公开信息’范畴的信息,售电公司只能向用户调取。但用户电费明细单中仅有简单的尖峰谷信息,无法满足交易需要。在对价格、曲线、负荷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参与市场,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除现货市场外,其他电力交易中心的信息披露情况同样不令人满意。例如,山西能监办今年3月发布的《2020年度山西电力调度交易与电费结算专项监管公告》称,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内容较少,其中多项关键信息未披露,给市场主体分析市场供需、参与市场交易带来困难,对市场主体合理规避风险以及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跨省跨区交易方面,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也难以支撑市场刚需。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特聘教授叶春表示,目前北京、广州两所电力交易中心,输电通道分配和占用情况公开透明度有待强化。“跨省跨区交易公告信息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成员竞价策略的制定实施。部分区域交易结果发布时间滞后,影响了企业对后续交易进行预判。”
监管不力导致乱象丛生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去年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也对于“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文件明确了公众、公开、私有信息的具体范畴,并强调“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表示,目前的信息披露情况充分说明,各电力交易中心是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例的。“电力交易中心不是普通的企业,而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者,行使的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从交易中心的性质来看,信息公开是其法定义务。如果‘公告’变成‘私聊’,交易还能公平吗?”
国家能源局监管专家库成员律师李某表示,《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原电监会14号令)明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罚款或处分。“但目前除少数个别地区监管机构通报违规现象外,尚无行政处罚案例,绝大多数地区监管机构处于坐视不管的局面。”
李某认为:“一个专业、有力的监管机构是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是当前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的短板所在。电力交易中心的配套监管细则需进一步明确,否则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快与慢、多与少、深与浅无章可循。”
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去年底发布的《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为例,该文件要求“本交易公告及各附件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在公众媒体转载、转帖或发布”。对此,展曙光指出:“公告中‘未经许可禁止公开’的声明,依据的是《著作权法》。但《著作权法》明确,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的要求非但没有道理,相反,如不公开,那么文件就属于无效。”
调度独立或为治本良方
有观点认为,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乱象频出的另一原因,与其股改进程密切相关。
去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文明确,2020年上半年,北京、广州2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80%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据权威人士介绍,截至目前,全国30多家电力交易中心中,已有超半数的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展曙光表示,按照常理,电力交易中心信息的披露,会随着电网公司持股比例的下降而变得更加独立、规范。“但目前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漏洞百出,信息披露仍较多体现了电网意志。这说明,股权稀释目前并未促进信息披露的改善。”
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看来,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革恐怕不能保证充分的信息透明。“很多信息其实是掌握在调度手中,特别是通道信息。这涉及到交易中心的内部治理,股改后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电网企业手中。这也意味着核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电力交易中心也有难言之隐。很多信息不是交易机构不愿披露,而是压根就没有。”某电力交易机构知情人士说,“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他们不给,我们也没有其他获取渠道。”
一位曾经参与过“9号文”编制的业内人士表示:“电力交易中心要想真正做到独立规范运行,关键是要理清调度、交易、电网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度是电力系统核心的信息汇集点,包含规划、配置、交易、信息等丰富内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如果这个最大的行业公器,能从电网企业独立,回归政府主管部门的‘怀抱’,那么电力行业就能结束电力交易中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境地,从而极大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破解当前的信息披露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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