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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湖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7日至6月13日。方案中称,围绕增加消纳能力和改善电能质量,布局新能源项目。遵循电力系统运行规律,坚守安全底线,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协调互济能力,提升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和电力支撑能力,提高存量电源调节能力和存量输电通道利用水平,优先支持风光火互补项目、风光储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利用现有升压站和送出工程建设的续建项目。
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项目申报规模要不低于1GW,风光火补基地按照煤电新增调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风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对于可配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1GW)的按照容量的10%、2小时以上配置储能。
此外,还提及产业发展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指为技术水平和销售总额位于行业全国前列的企业在我省投资新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包括风电、光伏、氢能、化学储能装备等相关配套产业)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新建装备产业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10亿元(货币投资,下同),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50亿元,建成后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均须走在全国前列。
详情如下: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征求《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新能源项目(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参照国家能源局的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7日至6月13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188618055@qq.com,或传真至027-87894027,在反馈意见的同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6月7日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逐步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规范我省新能源项目(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拟订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项目配置原则
1.总体规划,有序发展。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引领作用和《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号)的引导作用,依据各地资源状况、电网特性、消纳能力等,合理确定新能源年度开发规模和布局。
2.消纳导向,安全发展。围绕增加消纳能力和改善电能质量,布局新能源项目。遵循电力系统运行规律,坚守安全底线,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协调互济能力,提升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和电力支撑能力,提高存量电源调节能力和存量输电通道利用水平,优先支持风光火互补项目、风光储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利用现有升压站和送出工程建设的续建项目。
3.振兴产业,协同发展。加强引导扶持,统筹项目建设与产业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以项目建设带动我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在我省投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的企业配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规模。
4.严格奖惩,规范发展。建立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对严格按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实施项目建设的进行奖励,对建设运行中的失信行为和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规范新能源发展秩序。
二、项目类型及配置标准
一是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利用固定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固定建筑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10KV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投资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参与年度建设规模配置,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自动纳入当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清单。企业应在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统(http://119.96.118.186:9088)填报项目相关情况(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不填报),作为电力公司受理并网的依据;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鼓励在全省实施户用光伏发电整村推进。
二是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百万千瓦基地。指场址相对集中,装机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具备电力接入和消纳能力、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的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百万千瓦基地。企业应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套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或在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等以新增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配置标准。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或在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新增调峰能力的一定比例进行配置。一是风光火互补基地。按照不超过煤电新增调峰容量(机组灵活性改造后的调峰容量或在建煤电项目设计调峰容量﹣电网常规要求调峰容量(即煤电装机的50%),下同)的2.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二是风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不超过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项目;三是风光火(水)储基地。按照不超过煤电新增调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或不超过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项目。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的,不足部分(基地规模与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之差)应按照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0%、时长不低于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的标准配置储能。
三是产业发展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指为技术水平和销售总额位于行业全国前列的企业在我省投资新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包括风电、光伏、氢能、化学储能装备等相关配套产业)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新建装备产业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10亿元(货币投资,下同),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50亿元,建成后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均须走在全国前列。
配置标准。由省能源局根据产业投资总额、投资进度和年产值等,配置50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第一笔投资(不低于2亿元)到位且项目开工,配置不超过2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投资过半,再配置不超过4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再配置不超过4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项目建成年产值达标且通过验收后,再每年配置10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直至达到配置总规模。
四是其他新能源项目。指具备电力接入和消纳能力、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的新能源项目。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套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或在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集中式(共享式)化学储能等以新增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配置标准。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新增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的一定比例进行配置。一是与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或在建煤电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总规模不超过煤电新增调峰容量(即改造后的调峰容量或在建煤电项目设计调峰容量﹣电网常规要求调峰容量)的2倍;二是与集中式(共享式)化学储能电站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总规模不超过储能电站装机容量的5倍;三是与新建抽水蓄能电站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抽水蓄能电站核准开工的,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容量20%的新能源项目;投资过半的,再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容量40%的新能源项目;建成投运的,再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容量40%的新能源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百万千瓦基地
1.申报条件
(1)场址和投资企业已落实。基地建设规模不小于100万千瓦,场址相对集中,位于同一市州的1个或相邻的2个县市,核心区建设规模不低于总规模的40%,光伏电站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投资企业已确定。
(2)具备并网条件。基地应接入现有或2023年底前能投产的500KV或220KV变电站,接入220KV变电站的接入点不超过3个。应配套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或依托在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且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不小于基地规模的60%。已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完成输电规划设计报告。
(3)已编制完成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完成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光伏发电项目应满足《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号)要求。
(4)已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意见。县级政府建立推进工作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核实,明确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和用地类别,证明光伏电站场址范围内、风电项目拟选定的风机机位和升压站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天然林、水源保护等,以及与其他规划相冲突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县级发改部门承诺会同投资企业在项目地开展新能源项目建设宣传工作,并将“新能源宣传册”发放到项目地村民。
(5)按期完成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光伏电站已完成备案,配套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项目、储能设施已完成备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抽水蓄能电站已核准并开工。基地应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发电,配套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项目、在建煤电项目、储能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应同步建成投产。
2.申报材料。基地土地租赁合同。光伏发电项目、煤电灵活性改造项目备案证,新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核准批复,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煤电灵活性改造项目、新建火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储能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开工证明。县市级政府及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出具的支持函,县级发改部门出具的宣传承诺函。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输电规划设计报告(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企业投资说明及承诺、公司营业执照。
(二)产业发展配套的新能源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场址已落实。风电项目场址区域坐标已经县市有关部门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土地面积与申报的项目容量相匹配(地面光伏电站、桩基式渔光互补电站土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亩/万千瓦,漂浮式渔光互补电站土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50亩/万千瓦)。使用自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证,租赁农户土地的需提供所有租户的签字同意书,租赁村集体土地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2)电力接入和消纳条件已落实。项目应满足《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号)要求,项目具备电力接入和消纳条件,且已明确拟接入的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送出工程距离等。
(3)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光伏发电项目应满足《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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