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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细则:明确增量配电网企业定位 不视为电力用户

2021-06-11 17:1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增量配电增量配电业务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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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结合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需在6月15日前发送至邮箱fgwnyj@gxi.gov.cn。

其中提到: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企业定位。

增量配电网与主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均为公用电网,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申网为网间互联关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增量配网企业,享有《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区域配电网规划参与权、规划调整知情权、建议权。增量配电网企业应积极参与所在市配电网规划的制定、调整并提出建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企业和上一级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当地电力系统现状、可开放容量、变电站间隔、线路通道、技术规范要求等必要信息,确保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协同发展。

(二)市场交易权。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完成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后,可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网内新增战略新兴产业享受现行扶持电价政策;允许增量配电网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参加同一品种的同类型非高耗能用电企业,按照有关市场交易规则通过配售电公司代理打捆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并执行相关电价政策。

(三)电源接入权。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正常方式下不向上级电网反送电,鼓励增量配申,网就近接入符合规划要求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电源,增量配电网内可规划建设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光伏发电、储能等,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区域中以分布式能源(风电、光伏发电)+储能+负荷的方式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建设。

(四)结算权。增量配电网企业享有供电营业区域内电力用户的供电营业权、电费发行权,以及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调度权限内发电企业的自行结算权。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自治区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按照市场交易合同与相关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自治区级电力交易机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为结算提供基础条件。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之间输配电价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项目。

增量配电网作为配电网企业,享有配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视为电力用户,向上级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最新文件为准。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申报批复后,必须在6个月内确定项目业主,项目批复后18 个月内建成投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督促督办工作,对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通报,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上报情况。

详情如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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