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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增量配电网应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025-04-28 11:39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增量配电网电价海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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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8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增量配电网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经充分考虑省现行电价政策,并结合海南经济发展需求,决定采取如下定价方法制定海南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一)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

(二)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

增量配电网应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原则上全部工商业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区域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

详情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增量配电网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邮箱:jgc_fgw@hainan.gov.cn;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03,邮编:57020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机制

经充分考虑我省现行电价政策,并结合海南经济发展需求,决定采取如下定价方法制定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一)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为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测算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该价格为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应扣减配电价格。

对已纳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4个项目(美安科技新城智能微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海南生态智慧新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金鹿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定价,在未完成配电价格核定期间,暂按终端用户直接接入省级电网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差额执行。

二、数据报送机制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按时、准确报送下月预测和上月清算终端用户用电相关数据,包括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分用户类别且分电压等级的销售电量、线损电量、容(需)量及参与电力市场需提供数据等,并按分工抄送省级电网公司及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电网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监督检查。

三、结算机制

(一)增量配电网与用户的结算机制。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含其他分摊(分享)费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用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目录电价。

(二)增量配电网应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原则上全部工商业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区域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相应完成电力市场结算需要的电力计量改造工作,确保计量电量与海南电力市场有效衔接。增量配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参照《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3〕1127号)按月测算,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并报送海南省发改委备案,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销售电价,向电网公司支付相关电费。

1.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工商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工商业电价由购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其他分摊(分享)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组成。其中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照上一年省级电网分压线损电量比例分摊,并根据执行月实际分压线损情况按月清算,增量配电网执行综合线损率暂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执行,执行产生损益原则上需按月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按目录电价结算。

3.增量配电网按照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对应当前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的两部制输配电价,定比支付输配电费和容量(需量)电费。增量配电网应据实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提供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及分类电量等电费计费依据,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月核定一次,作为省级电网企业下个月份收取输配电价和容量(需量)电费的依据。

(四)增量配电网的政府性基金缴纳机制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收缴。

四、调整周期

(一)最高限价法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时制定具体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方案并向海南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备案信息。

(二)招标定价法确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用电企业约定的增量配电项目合同期限为准。

(三)配电价格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衔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后,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程序相应调整配电价格。

五、其他要求

(一)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省级电网应向配电网无歧视开放,增量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增量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增量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收入成本独立核算。配售一体化经营的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市场化售电业务应单独归集,单独记账;属地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配电价格监管制度。

本通知自2025年x月1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国家相关增量配电网价格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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