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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

2021-06-18 09:05来源:安徽省发改委关键词:电价电力用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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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知中称,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供电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供电单位应按照终端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企业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和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2021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6月15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和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继续降低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供电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供电单位应按照终端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供电单位应对终端用户统一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表具。

供电单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供电单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

供电单位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三、对未装表计量的终端用户,供电单位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执行。

四、供电单位自用电费不得分摊,由其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单位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五、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用电的,计量设施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负责安装。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供电单位不得让通信基站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供电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企业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八、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加强新技术应用,帮助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以上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1年6月 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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