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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继续降低工商业电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非电网直供电,为什么要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治区先后3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平均降低每千瓦时9.936分。为了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次印发通知,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由于非电网直供电问题由来已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虽经自治区、各地(州、市)投入力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但不合理加价情况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通知》。
二、《通知》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二是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用户,按“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执行,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三是明确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到户电价(居民)或目录电价(农业)执行。四是明确未安装计量表计的,通过协议公平约定分摊电量,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三、《通知》突出的亮点?
《通知》根据用户类别和电能表计情况,对电费收取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了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的上限水平,为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身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强化社会监督提供了遵循。
四、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怎样收取电费?
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对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规定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为谷段0.1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峰段0.6574元/千瓦时;安装非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在平段0.415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即不超过0.4656元/千瓦时。
五、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怎样收取电费?
对居民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规定的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对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
六、对未安装电能计量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如何规定?
对于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等,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七、《通知》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同时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向终端用户公开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情况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
八、当前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何积极意义?
《通知》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具体举措,有利于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对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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