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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支持我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支持我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更好推进《浙江省冷链物流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浙服务业办〔2020〕2号)落地见效,按照政府所能、企业所需、百姓所盼、未来所向,着力强化政策供给端创新,补强我省冷链物流发展短板,加快推动全省冷链物流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冷链物流项目用地保障
1. 研究编制符合全省冷链物流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项目,降低省重大产业项目准入门槛,适当放宽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4个指标要求,并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
2. 优先保障重大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各地应将冷链物流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重大冷链物流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设施或提供冷链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省自然资源厅)。
4. 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5.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用于建设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 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7. 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对新认定并挂牌管理的省级冷链骨干基地、省级冷链物流园区,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补,用于基地(园区)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等。鼓励冷链骨干基地和物流园区承担相关应急物资的国家储备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8.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9. 支持产地预冷设施建设,对符合要求并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产地预冷设施,省财政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进行补助(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0. 鼓励企业设置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支持(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支持将冷链物流设施纳入农批市场改造提升专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农业冷链物流纳入支持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改造升级
12. 鼓励冷链物流标准制定推广,对主导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行业协会,由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13. 推广应用冷藏运输工具,对新购置冷藏车(指冷藏、冷冻运输车,下同)安装卫星定位、安装温湿度监控设备并接入省交通运输厅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本省独立法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商务专项资金按照冷藏车裸车价1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台最高不超过2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14. 重点引进全国百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落户浙江或在浙江设立区域总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财政补助、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5. 支持省内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培育做大行业龙头企业,对注册地在浙江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以及全国百强)、四星级和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6. 支持冷链物流创新发展,对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园区、企业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支持。支持打造公、铁、水、空综合立体冷链物流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7. 设立冷链物流科技专项,加强冷链先进技术研究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并推广一批冷链物流先进技术(省科技厅)。
18. 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本地区从事冷链业务的龙头企业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冷链物流企业清费减负
19. 贯彻执行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
20.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21. 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作为第一类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适时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22. 切实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浙江省税务局)。
23. 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的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冷链物流车辆通行便利化
24. 合理布局城市配送冷藏车停靠装卸点,冷链配送网点在不影响其他主体使用路权的情况下可设置专用的路外装卸区域,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临时装卸车位,允许冷藏车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25. 统一全省冷藏车辆标识(省商务厅)。对所有蓝牌、黄牌冷藏车辆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投融资支持
26. 将冷链物流纳入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范畴,推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REITs试点(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27. 鼓励省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大型冷链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28.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申请“双保”应急融资、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或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专项优惠资金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29. 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抵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加大冷链物流配送保险力度,推广完善冷链货运险,将保费与单车货物价值挂钩,为冷链产品运输过程提供保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31. 强化冷链物流工作重要性认识,将冷链物流发展列入地方物流发展重点任务,将冷链物流发展成效纳入全省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2. 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理念,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消费促进月等活动,强化冷链物流、食品安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等科普宣传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加大冷链物流技术普及推广,开展针对农产品产地农户、农批市场商户等的免费培训(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宣传推广(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4. 构建全省冷链物流数智化管理平台,推动政府大数据以适当形式开放共享。拓展“浙冷链”、“浙食链”链条延伸和功能覆盖,打造全省冷链物流数智化管理平台,强化平台与省级相关平台、冷链物流企业平台及第三方冷链物流服务平台数据联通、功能对接,推动全省冷链物流企业、市场、车辆等多源数据整合,提升行业数字化管理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35. 鼓励发展建设冷链物流全链条信息追溯、农产品直供冷链物流、医疗应急物资冷链配送、社区冷链智能配送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并推动纳入全省数智化管理平台功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6. 持续加强冷链疫情防控,开展冷链物流专项督查,对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37. 加强冷链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冷链物流专家库,支持冷链物流管理人才列入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计划。(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鼓励高等职业院校设置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和课程。(省教育厅)
38.省级部门资金补助具体细则,由省级有关部门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指南予以明确,并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级有关部门)
39.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执行计划及政策意见,并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0.本政策意见执行至2025年底,由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评估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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