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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称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机制架构,发电侧和售电侧市场竞争不断推进,培育了一批新兴市场主体,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不断深化,但与之相关的电网公平开放服务难以满足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一些市场主体反映电网企业存在接入门槛较高、审批手续繁琐、周期长等问题,对提升电网公平开放服务水平的意愿较为迫切。
详情如下: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印发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从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电网作为电力系统的“中间环节”,在电力系统运行处于重要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和电力改革深入推进,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等电网公平开放工作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关注,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是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机制架构,发电侧和售电侧市场竞争不断推进,培育了一批新兴市场主体,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不断深化,但与之相关的电网公平开放服务难以满足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一些市场主体反映电网企业存在接入门槛较高、审批手续繁琐、周期长等问题,对提升电网公平开放服务水平的意愿较为迫切。
二是进一步提升电网接入服务水平的需要。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发电装机容量和电力负荷不断攀升,特别是“双碳”战略目标引领下新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大量风电、光伏电源要接入电网,对电网公平开放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下,市场主体对电网接入服务的要求也在提高,希望在办理电网相关业务时能享受“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优质服务。为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客观上需要有专门的制度规范来指导电网公平开放服务工作。
三是进一步强化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的需要。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规定,监管电网公平开放是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当前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以及能源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实施监管。监管的内容虽不同程度涉及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环节,但一些具体监管要求尚不能对电网公平开放予以全流程覆盖,监管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处理也缺乏针对性依据,亟需制定《办法》为系统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提供指导和遵循。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七个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中的职责。
第二章电源接入电网。明确了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应满足的条件,以及并网意向书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回复、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等主要环节的流程与时限等内容。
第三章电网互联。明确了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电网联网意向书受理、电网互联系统方案回复、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等主要环节的流程与时限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公开。规定了电网企业向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信息的内容、时间及实现方式等要求。
第五章监管措施。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以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电力企业违规情形及对应罚则。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派出机构可依据办法制订辖区实施细则以及办法施行时间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9日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源接入各类电网,以及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及以下大电网互联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时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跨省跨区电源外送和电网互联另行规定。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平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适用电力市场监管相关规定。电力用户接入电网工程适用《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源项目业主和电网企业均享有本办法规定的电网公平开放相关权利,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电网公平开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程序规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及地方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统筹,避免重复建设,规范有序实施公平开放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信息公开,保障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知情权;
(四)加强监管。科学高效开展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国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涉及的电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电网企业及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双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电源接入电网
第七条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二)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三)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建立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提供接入服务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负责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第九条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
(三)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并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二)电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三)电源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
(四)电源项目的性质(公用或自备);
(五)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电源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七)与电源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第十二条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电源项目业主,并说明原因。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受理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一)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二)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接入工程相关前期工作。接入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接入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源项目业主应重新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
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国家政策文件允许的电网企业以外其他投资方开展接入工程相关前期工作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源项目和接入工程项目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电源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应于30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考虑电源本体和接入工程的合法建设和合理工期,内容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电源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违反接网协议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依法核准(备案)建设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并优化或取消某些接入电网工作环节,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限。
第三章 电网互联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网互联提出方提出的联网申请,或拖延联网;
(二)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电网互联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互联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三)对电网互联提出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输配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联网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电网互联相关工作制度,明确提供联网服务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负责电网互联配套工程建设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电网互联项目应符合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电网企业提交联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
收到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联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未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联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第二十二条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在受理联网通知书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电网互联双方互相向对方提供开展联网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包括相关主变的负载率和间隔情况等)、运行方式、电网规划(包括电网投资建设方案等)、电源分布、联网条件等基础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应书面告知对方原因。电网企业应向电网互联提出方书面告知互联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电网企业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鼓励电网企业采用线上方式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的受理及回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按照“公平、公开、高效、安全”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一)电网互联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二)电网互联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双方对互联方案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确定。
第二十五条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联网工程相关前期工作。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
因单方原因调整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电网互联工程核准(备案)后,电网互联双方一般情况下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包括互联工程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电网互联双方应严格执行互联协议,确保互联工程及时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互联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公开电源接入制度,为电源项目业主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电源项目业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配套送出工程尚未投产的电源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电源项目业主提交并网意向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时间,电网企业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接入系统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二)上述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投产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三)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申请接入的电源项目业主应每月向电网企业通报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方案变化调整情况、建设进度情况以及与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公开电网互联制度,为电网互联提出方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联网工程尚未投产的电网互联项目列表,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联网意向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时间,电网企业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电网互联系统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二)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电网互联提出方应每月向电网企业通报电网互联项目概况、前期工作进展、工程计划、建设进度以及与电网互联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电网企业按照第八条、第二十条建立的相关工作制度,应在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上述工作制度如有更新,应于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另行报送。
电网企业应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包括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互联、信息公开等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现场监管措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通过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现场监管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限期整改、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损害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未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地方独立电网是指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建设运营的电网系统;本办法所称省级及以下大电网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建设运营的省级及以下电网系统。
(三)本办法所称电源包括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等。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四)本办法所称储能(含抽水蓄能)包括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等。电源侧储能是指装设并接入在常规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等电源厂站内部的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是指在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常规电源接入电网。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部场地或邻近建设的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
(五)本办法所称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和电源项目业主。
第三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辖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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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至今已满二十年。《条例》是在2002年中国开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支撑新成立的国家电监会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而拟定的重要法规。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电监会和原国家能源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能源局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跨省区外送和消纳、“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和新能源就地消纳、新能源利用率监测统计等情况。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秩序方面。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现货市场建设,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含交易方案、交易细则)与国家基本规则一致性、出台程序合规
4月5日,我国首个高海拔特高压交流工程——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以下简称川渝工程)实现安全运行100天,累计输送电能47.78亿千瓦时,系统运行平稳,设备状态正常。该工程是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于2024年12月27日投运,使西南地区电网主网架电压等级从500千伏
推动河南能源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河南能源监管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王朝晖202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2024年工作成效,深入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系统部署了2025年重点工作。河南能源监管办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深化改革创新,做到敢于监管、科学监管、善用监管,
202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对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准确把握能源监管政治属性、人民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树牢法治理念,强化系统思维,深化改革创新,并从九个方面对能源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华东能源监管局将认真学习领会、抓
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突破12亿千瓦,但“并网难”仍是行业心头之痛。某光伏企业负责人曾苦笑:“项目建好了,电网接入却卡在‘踢皮球’里,一拖就是半年。”今天,国家能源局一纸通知直击痛点#x2014;#x2014;《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25号)正式落地!这场覆盖
据英国能源与净零部网站报道,英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预计将批准国家能源系统运营商(NESO)制定的雄心勃勃的新计划,以改革电网接入机制并释放数十亿英镑投资。作为政府“变革计划”的关键部分,该计划将优先为提供清洁能源的企业接入电网,以推动经济增长并创造高薪就业。促进增长的改革将
4月2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多元技术路线独立储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5]526号)试点项目申报工作以科技赋能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组织遴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力、钠离子、钒液流、氢储能、固态电池、深地空间等多元储能技术路线或在安全性、大容量、长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5-3-021)项目所在地区:湖南省,岳阳市1.招标条件本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湖南岳
5月6日,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1177号提案的复函中表示为促进农村户用光伏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我局将加快出台《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各区县尽快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在建项目监管;持续优化农村地
4月29日,秦皇岛昌黎海上光伏试点项目发电场区PC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77971.719624万元,单价2.942元/W;第二中标候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78505.0666万元,单价2.962元/W。国华秦皇岛昌黎海上光伏试点项目场址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要求,4月29日下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菊花台村组织召开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
4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阿坝县“光热#x2B;”200万千瓦项目竞争优选评审评分结果公示。此次,共有5家企业入围,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排名第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
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拟废止娄烦县天池店乡王家崖村光储一体化发电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公示》。《公示》显示,为加快推进存量新能源建设,优化电网接入与资源配置,提高项目落地转化率,山西省能源局拟对娄烦县天池店乡王家崖村光储一体化发电等14个项目、规模59.1947万千瓦进行废止。根据北极星
政策原文阅读:贵州印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贵州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
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组织召开“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工作推进会”,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发展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相关负责人参会。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并网接入的最新通知要求,分析辖区新能源项目并网现状,重点协调解决并网流程中的堵点问题,要求电网企业进一步
4月28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拟废止娄烦县天池店乡王家崖村光储一体化发电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公示。根据公示,拟对娄烦县天池店乡王家崖村光储一体化发电等14个项目、规模59.1947万千瓦进行废止。其中,光伏废止项目9个,规模达到45.79万千瓦。拟废止光伏发电项目清单单位:万千瓦原文如下: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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