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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1-11-01 10:08来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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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做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2021年6月底完成了市场运营机构及电网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现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负责省间、省内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工作,依托省间、省内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设立两级信息披露平台,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分析评价,适时将评价结果纳入电力市场主体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请各市场主体按照标准格式向信息披露平台提供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二、信息分类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其中,公众信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社会公众均可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无差别查看此类信息。公开信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完成市场注册的市场主体登录信息披露平台后可查看此类信息。私有信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严格限制查询范围,完成市场注册的市场主体登录信息披露平台后可查看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如结算曲线、报价信息等。

三、工作时限1.市场主体方面。2021年11月1日前在各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请于11月底前在注册地信息披露平台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此后新增的市场主体请在注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如披露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相关市场主体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信息。如发生信息驳回情况,相关市场主体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改,并再次提交形式审查。2.交易机构方面。各电力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形式审查并对外发布。受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提出的披露信息异议后,由各交易中心组织信息披露主体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释、说明。

四、相关要求(一)请各市场主体高度重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二)所有市场主体按注册地披露市场信息。首次参与信息披露的市场主体登录注册地信息披露平台后,需签订“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承诺书”,签订后信息披露平台自动完成相关权限授权。(三)各市场主体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其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四)市场主体需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需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五)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属于私有信息,须经电力用户同意并履行授权手续后,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可获取电力用户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有关信息。(六)所有披露信息一经发布,将无法撤回,如需修改请以补充通知的形式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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