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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吉利: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1年3月2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小桔智能、比亚迪: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1月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小桔智能、比亚迪、百度在线、吉利分别受到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8日上午,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由原先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局,变为国务院新组建的副部级国家局。11月15日消息,国务院任命甘霖为国家反垄断局局长,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显示,反垄断局新增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三个司局,三个新司局皆由新任反垄断局局长甘霖主管。
竞争政策协调司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反垄断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反垄断工作。牵头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案件内部法制审核工作。承担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指导地方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查处。
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查处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查处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监督执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和合规工作。
原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百度在线和吉利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百度在线和吉利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百度在线。2000年于中国北京注册成立,是百度开曼公司(Baidu, Inc.)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略)。百度在线及其母公司百度开曼公司主要从事移动生态、智能云、智能驾驶和智能生活业务。2020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吉利。2003年于中国浙江省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吉利主要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技术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拥有沃尔沃、吉利、领克、Polestar、宝腾、莲花、伦敦电动汽车、远程新能源商用车等汽车品牌。2020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21年1月10日,百度在线与吉利签署《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公司之合资经营合同》,设立合营企业,百度在线与吉利分别持股55%和45%。根据上述协议,合营企业由双方共同控制。2021年3月2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百度在线与吉利设立合营企业,其中百度在线持股55%,吉利持股45%,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0年百度在线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吉利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1年3月2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百度在线与吉利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百度在线、吉利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百度在线(略)、吉利(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小桔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当事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3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北京小桔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智能)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设立合营企业美好出行(杭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出行)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小桔智能和比亚迪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小桔智能和比亚迪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一方:小桔智能。2018年5月于北京市注册成立,是滴滴公司(DiDi Global Inc.,以下简称滴滴)的全资子公司。小桔智能主要从事软件技术开发业务,滴滴主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2018年小桔智能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另一方:比亚迪。2006年8月于深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王传福。比亚迪主要从事电子、汽车、新能源和轨道交通等业务。2018年比亚迪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9年7月10日,小桔智能与比亚迪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设立合营企业,滴滴出资(略),持股35%;比亚迪出资(略),持股65%。2019年11月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9年7月,小桔智能与比亚迪设立合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8年小桔智能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比亚迪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1月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小桔智能与比亚迪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小桔智能、比亚迪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小桔智能0000002102114770;比亚迪0000002102114789。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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