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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力也:严格规范售电公司管理,高质量开展电力市场交易——解读《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微信公众号“配售电研究中心” ID:PSD_RC 作者:解力也)
为应对今年9月以来的煤价大幅上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燃煤发电电量和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真正建立起“能涨能跌”的市场机制。在上游顶格涨价、下游早已签约中长期合同的情况下,售电公司夹在其中,在市场风险中首当其冲。然而大部分售电公司并不具备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如今2022年度长协签约在即,亟需规范售电公司管理,只把真正有能力的售电公司留下来参与后续交易。售电公司作为连接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中枢,理论上应该为用户量身制定适合的用电套餐,作为“电管家”节约用户直接参与交易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同时通过聚合大量用户,形成较为稳定的用电负荷池,通过内部平衡减少偏差考核,避免将批发市场大额波动的风险直接传导给终端用户,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多样化的能源增值服务。然而在市场化改革的前期,售电公司作为新生事物享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改革红利:在“市场就是降价”的隐藏逻辑下,售电公司只需要找到发用双方,谈好价差和分成模式即可,售电实际上是“人情电”“关系电”,业务人员甚至不需要懂电力系统运作的基本原理,就可以签约大量合同。售电市场因此涌入大量社会资本,行业水平良莠不齐。《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明确要“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那么大部分进入市场的用户必然要选择直接参与交易或者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从事售电业务的门槛必须提高,监管必须更加严格,且2016年10月印发的、唯一对售电公司进行规范的政策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早已过三年有效期,必须结合新的形势进行规范管理,这便是《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对比最新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与2016年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几个显著的变化:
1. 新增“运营管理”和“保底售电”两大章节。对售电公司运营期间要满足的条件及与用户、电网公司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售电公司自愿或被强制退出之后的保底供电机制。
2. 明确了对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的态度。可以做,但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额外优势。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与电网主业做到各方面隔离,不得利用主业优势形成与其他售电公司的不公平竞争。
3. 简化了对配售电公司的一系列规定。原《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将配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作为并列的两类主体分别进行了要求,新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中只关注配售电公司的售电业务,只需额外提供证明配网运营权等相关资料。
4. 对售电公司各方面要求大大提高。对于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履约保障等各个方面在注册、运营阶段应满足的条件都进行了明确要求,作为对售电公司发展方向的引导。具体来说,什么样的公司才可以成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下的合格售电公司呢?
资金储备充足:对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售电量与资产总额挂钩的规定与原《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细化到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作为资产证明。
人员技术实力强:由“10名以上专业人员”增强为“10名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工作人员”,对“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细化为“有电力、能源、 经济、 金融等行业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对“一高三中”同样进行了“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的限制。注册时要提供人员近3个月社保缴费记录,且不能在不同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经营稳定、业务持续:注册时的要求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细化到“提供产权证明或1年以上租房合同、经营场所照片”。在运营阶段,每年3月底前提供各方面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证明。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连续12个月不进行实际交易、连续三年未在任何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等情况,会被取消交易资格或强制退出。
技术能力高:新增了对技术支持系统的要求,技术支持系统应具有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参与其他地区的交易应该在当地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注册时需提供安全登记报告、软件著作权证书、平台功能截图或者购买和租赁合同。
信用良好:在 “按照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要求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董监高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退回注册申请,拒不整改的强制退出。监管方面,由电力交易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抗风险能力强:统一了对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要求,前几年的实际操作中由各省分别出台履约保函管理办法,往往按照售电量分为几个档次进行规定,此次《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计算方法,并允许现货市场地区提高标准。对于在多个省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要分别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即使退出市场,也要保留6个月的履约保函以应对电费的滞后性。
独立运营:对于发电企业、产业园区、节能公司等从事售电业务,原《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而在《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中提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若在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同时对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的要求也强调了“独立法人、独立运营”。总之,今后售电业务将成为“强者的游戏”,大量能力不足、缺乏技术的小型售电公司将被淘汰,只有真正懂专业、懂客户、懂风险管理的专业型售电公司才可以生存和获利,整个市场也将走上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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