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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四川能监办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
发电企业应披露的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电企业一次能源供应情况,包括水电来水、弃水、水库水位控制情况;火电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情况;风能、太阳能监测信息、气象信息等(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
(二)发电企业预测信息
1、年度预测:分月发电能力预测,年度分月参与市场发电能力预测,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公开信息)。
2、月度预测:月度最大发电能力预测,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公开信息)。
3、日预测:机组检修计划,机组出力受限情况,各类型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能力预测(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
(三)发电企业实际运行信息,包括各机组实际出力(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机组停运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公开信息)。
售电企业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长期交易信息:与电力用户签订的相关交易合同及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二)现货交易信息:电能量价申报曲线(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电力用户应披露的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预测信息:分月用电量需求预测,(公开信息)。
(二)月度预测信息:用电量需求预测(公开信息)。
(三)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等(公开信息)。
(四)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四川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电力市场实践,我办组织编制了《四川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scnyjgbsc@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
联系人:王彪
联系电话:(028)85259585
附件:四川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四川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四川电力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川监能市场〔202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电力市场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主体是指参与电力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电能量买卖或者辅助服务买卖的市场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制定四川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工作需要等适时调整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四川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披露原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总体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开放数据接口,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为披露主体披露信息和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信息披露主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标准格式,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填报、发布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按照信息内容,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成员基本信息、运行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违约信息。其中,运行信息包括供需预测、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等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中长期和现货交易组织、交易出清、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节发电企业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信用代码),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联系人,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所在流域(公众信息)。
(二)电厂机组基本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及编号、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术出力、核定深调极限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并网点,机组批复上网电价,是否存在自供区域及自供区域范围(公开信息)。
(三)机组性能参数信息,包括爬坡速率、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调频、调压、调峰、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等(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
(四)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五)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企业信息(公众信息)。
(六)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披露的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电企业一次能源供应情况,包括水电来水、弃水、水库水位控制情况;火电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情况;风能、太阳能监测信息、气象信息等(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
(二)发电企业预测信息
1、年度预测:分月发电能力预测,年度分月参与市场发电能力预测,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公开信息)。
2、月度预测:月度最大发电能力预测,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公开信息)。
3、日预测:机组检修计划,机组出力受限情况,各类型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能力预测(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
(三)发电企业实际运行信息,包括各机组实际出力(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机组停运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长期交易信息: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二)现货交易信息:电能量价申报曲线、辅助服务报价信息等(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
第二节售电企业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市场注册时间,市场注册地点,资产总额,信用承诺书(公众信息);开户许可证(公开信息)。
(二)企业运营管理信息,包括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证明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公众信息)。
(三)企业变更情况,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五)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网络拓扑图,供电营业区内参与市场用户清单(公开信息)。
(六)定期公布公司年报,年报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公司重大事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企业征信情况、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情况等(公开信息)。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应披露的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预测信息:分月用电量需求预测,分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预测,分月平均负荷率预测(公开信息)。
(二)月度预测信息:用电量需求预测,最大、最小用电负荷预测,平均负荷率预测(公开信息)。
(三)配电网运行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提供重要配变电设备的检修、改造计划安排情况、配变电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情况(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售电企业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长期交易信息:与电力用户签订的相关交易合同及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二)现货交易信息:电能量价申报曲线(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三节电力用户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用户类别、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隶属供电公司(公众信息)。
(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三)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四)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区,投产时间,年用电量,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公开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第二十一条电力用户应披露的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预测信息:分月用电量需求预测,(公开信息)。
(二)月度预测信息:用电量需求预测(公开信息)。
(三)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等(公开信息)。
(四)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长期交易信息:年度、月度(月内)与售电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二)现货交易信息:电能量价曲线(仅限批发用户)(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四节电网企业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等(公众信息)。
(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三)政府定价类信息,包括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公众信息)。
(四)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公众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披露的电网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运行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全口径新机投产规模,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全社会用电量预测,重点行业用电量预测,全社会发电量预测(公开信息)。
2、执行信息,包括全口径总装机规模,电网规模,新投装机规模及类型,电网建设情况,全社会发电量,全社会用电量,重点行业用电量(公开信息)。
(二)月度运行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全口径新机投产规模,电网建设计划,全社会用电量预测,重点行业用电量预测,全口径发用电量预测(公开信息)。
2、执行信息,包括总装机规模,新投装机规模及类型,电网规模,电网建设情况,全社会发电量,全社会用电量,重点行业用电量,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公开信息);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计量点、用电量、用电曲线等),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长期交易信息
1、年度交易预测信息,包括代理用户年度分月电量(公开信息)。
2、月度交易预测信息,包括代理购电月度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相关情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公开信息)。
3、市场执行类信息,包括年度、月度市场结算收付费总体情况及市场主体欠费情况;代理购电用户实际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预测与实际偏差情况(公开信息)。
4、与代理用户签订的相关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私有信息,向交易机构提供)。
(二)现货交易信息
发电机组每日每个交易时段的上网电量,电力用户每日每个交易时段的用电量(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五节电力调度机构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电力市场适用的标准规范信息,包括《电网运行方式编制流程》,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外来(外送)电预测及其在连接点电量的分配方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以及采购流程(公众信息)。
第二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电网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运行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电网运行方式,年前跨省跨区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设备投产计划,机组检修计划,必开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电网关键设备检修计划,关键通道阻塞情况及可用输电容量预测,影响断面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计划,电力电量平衡预测,辅助服务需求(公开信息)。
2、执行信息,包括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电网检修计划执行情况,通道阻塞情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发用电情况,机组利用小时数,火电负荷率,水电来水情况,电煤库存情况,辅助服务调用情况(公开信息)。
(二)月度运行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月前跨省跨区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关键断面通道输电能力,发电厂送出线输电能力,电力电量平衡预测,预测供需差额,水库消落计划,火电运行方式安排,辅助服务需求(公开信息)。
2、执行信息,包括电网、电厂检修计划执行情况,电网、电厂投产情况,实际运行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发用电情况,机组利用小时数,火电负荷率,水电来水情况,电煤库存,辅助服务调用情况,重要运行方式变化情况(公开信息)。
(三)周运行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通道输电能力和占用情况预测(公开信息)。
2、预测信息,包括跨省跨区联络线各交易时段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周前新能源总出力预测,周前水电(含抽蓄)总出力预测,未来1-8周负荷预测(公开信息)。
3、执行信息,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与热稳定极限值(可视化)(公开信息)。
(四)日运行信息
1、日前预测信息,包括日前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关键输电断面及线路传输限额、必开必停机组名单以及原因,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出和检修计划,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日前负荷预测,外来(外送)电交易计划,日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发电出力预测(总出力,各类电源类型机组出力,各类非市场机组出力),供需差额预测,辅助服务需求总量(公开信息)。
2、日内预测信息,包括省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信息(公开信息)。
3、实时运行信息,包括分时段实际外来(外送)电、机组实际发电出力曲线(总出力、各类型机组总出力、各类型非市场机组出力),实时负荷曲线,实时频率曲线,系统备用曲线,联络线潮流曲线,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公开信息)。
4、日运行总体情况,包括全省用电量、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发电量、水电发电量、火电发电量、新能源发电量、外送电量、外购电量、主要水库日末水位等(公开信息)。电网运行信息中第(三)款(周运行信息中)第2、3点,以及第(四)款(日运行信息)第1至3点仅在现货运行期间按此披露。
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长期交易信息
1、预测类信息,辅助服务交易需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及月度分解,月度优先发电合同计划,(公开信息)。
2、结算基础类信息,包括机组上网电量,机组跨省跨区交易日前发电计划电量及月度累加(含调度日内调整),机组辅助服务交易调用情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费用及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私有信息,向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3、市场执行类信息,包括合同整体完成情况(公开信息)。市场主体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二)现货交易信息
1、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等(公开信息)。
2、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各时段日前、实时出清电价、出清总电量,辅助服务出清总电量及价格,各电压等级计算网损等(公开信息);各市场主体日前、实时出清电量(私有信息,向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3、市场干预信息,包括现货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公开信息)。
4、第三方校验报告(公开信息)。
第六节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组织机构,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互联网站网址(公众信息)。
(二)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电力市场规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对市场主体问询的答复等(公众信息)。
(三)市场主体费用组成信息,包括费用说明以及核定方式(公众信息)。
(四)电力市场适用的标准规范类信息,包括规范指引、操作手册、业务指南,市场主体注册流程,争议解决流程信息,市场力检测流程,数据通信格式流程细则等(公众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市场成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成员注册基本信息,包括市场成员注册公示信息,市场成员名单(注册市场成员名称、交易简称交易号),市场注册总体情况(新增、退出)(公开信息)。
(二)市场成员合规信息,包括负面清单、观察名单、黑名单、市场成员信用评价情况、市场违约违规及整改处理情况(公众信息);市场争议解决结果(公开信息)。
(三)各售电公司年允许售电规模,实际售电规模、签约用户数量,履约保函缴纳信息(公开信息)。
(四)售电公司签约用户代理关系信息(私有信息,向电网公司提供)。
第三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报告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
1、电力交易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开信息)。
2、年度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合同履约、市场建设等公开信息)。
(二)月度报告
月度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以及电网运行情况等(公开信息)。
(三)不定期报告
1、经四川能源监管办或者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公开信息)。
2、中长期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市场干预等情况报告(公众信息)。
第三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交易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留川电量计划,外购、外送电计划,发、用电市场化规模预测,各类交易计划安排等。(公开信息)。
2、年度交易公告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起止时间,交易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重要输电通道的限额,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公开信息)。
3、年度交易过程信息,包括购售双方申报价格档位,实时成交量,实时成交比,未成交量,实时成交平均电价,实时成交最高价,实时成交最低价(公开信息)。
4、年度交易结果信息,包括参与市场主体数量,成交主体数量,成交总量、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安全校核结果及说明,双边交易合同备案状态(公开信息);各市场成员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二)月度(月内)交易信息
1、预测信息,包括留川电量计划,外购、外送电计划,本月市场交易计划与预测、时间预安排(公开信息)。
2、交易公告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起止时间,交易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重要输电通道的限额,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公开信息)。
3、交易过程信息:购售双方申报价格档位,实时成交量,实时成交比,未成交量、实时成交平均电价,实时成交最高价,实时成交最低价(公开信息)。
4、交易结果信息:参与市场主体数量,成交主体数量,预成交总量,预成交最高价,预成交最低价,预成交平均价,最终成交均价,最终成交最高价,最终成交最低价,最终成交平均价,双边交易合同备案状态,安全校核结果及说明(公开信息);市场成员预成交及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5、交易结算信息:交易结算电量,交易结算均价,发电侧偏差考核电量及费用,用电侧偏差考核电量及费用,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总体情况(公开信息);市场主体月结算单,包括交易品种,合同电量、电价,结算电量、电价、电费,偏差考核电量、电价、电费等。(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提供,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6、交易执行信息:外送、外购电情况,总交易规模及均价,分品种交易规模及均价,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相关情况、月度(含多日交易调整后)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公开信息)。
(三)现货交易衔接信息
1、省内运行日中长期交易总曲线、省间运行日中长期交易总曲线(公开信息)。
2、各市场主体省内、省间运行日中长期交易电量分解曲线。(私有信息,向调度机构提供)
3、参与现货市场机组分电源类型中长期合约占比、合约平均价格、总上网电量等(公开信息)。
4、现货市场每个交易时段的分类结算情况,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每项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等(公开信息);各市场主体日清算单。(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第四章其他信息披露
第一节电力用户授权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电力用户授权获取用户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有关信息,并约定信息开放内容、频率、时效性,以满足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申请电力用户授权信息的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应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保证电力用户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电网公司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数据组织,并向申请人披露。
第二节扩增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市场成员可以申请扩增信息披露。申请人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发送扩增信息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扩增信息的必要性,扩增信息频度、披露主体、披露范围、申请人的联络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通知扩增信息涉及的市场主体,并按月汇总扩增信息披露申请报第一责任单位审核。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及审核结果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专栏公示。
第五章披露方式
第三十八条各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填报、信息审核、信息发布。
第三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为市场成员获取市场信息提供丰富、快捷、灵活的渠道,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信息的基础上,也可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会、即时通讯软件等其他方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各市场成员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整、准确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时间和披露方式因市场需要变化、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的,应由电力交易机构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同意并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场成员基本信息的披露时间节点:
(一)在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时填报的市场成员基本信息,电力交易平台在市场成员注册生效后自动发布。如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成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属于市场成员重大信息变更的,按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变更相关要求进行。
(二)在注册信息以外需披露的基本信息,市场成员应在注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如有信息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更新。
第四十二条市场成员运行信息的披露时间节点:
(一)次年年度预测信息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披露;年度执行信息在次年1月底前披露。
(二)次月预测信息在本月25日前披露;月度执行信息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电厂日预测和日运行信息按电力调度机构规定的时间报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汇集各电厂信息后传至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披露,数据及时性以电厂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的时间为准。
(四)全省日发用电情况在次日10:00前披露。
第四十三条市场成员中长期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时间节点:
(一)交易过程信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和交易网站实时披露。
(二)年度交易信息
1、次年年度预测信息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披露;年度交易执行情况信息在次年1月底前披露。
2、年度交易公告信息在交易开始5个工作日前发布。
3、年度交易结果信息在交易完成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报送。
(三)月度交易信息
1、次月预测信息在本月25个工作日前披露;交易执行情况信息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披露
2、月度交易公告信息在交易开始2个工作日前发布。
3、月度交易结果信息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披露。
4、电网代理购电次月代理电价信息在月底前三天披露。
5、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各市场主体结算基础类信息,在当月30日前向交易机构提供;月度交易结算总体情况信息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月内交易信息
1、月内交易公告在交易开始1个工作日前发布。
2、月内交易结果信息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
3、临时公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市场成员现货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时间节点:
(一)市场参数、电网安全约束、日前预测等边界信息在日前申报结束前披露。
(二)周预测信息在本周五之前披露次周信息;周运行数据在每周二之前披露上周信息。
(三)日前市场预出清结果在运行日前一天10:00点前披露;正式出清结果在运行日前一天18:00前披露;实时交易出清结果在运行前15分钟披露。
(四)现货市场日清算按周发布,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日后第3天(D+3)将用于现货结算的运行日(D)基础信息数据提供至交易机构。
(五)运行信息应在实时运行结束后尽快发布。
(六)在现货运行初期,信息披露及时性可结合四川省最新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其他信息披露时间节点:
(一)违约信息通报、市场违约及整改处理情况根据具体事项及时披露。
(二)月度信息披露报告在次月15个工作日前披露,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披露。
(三)售电公司年报在次年2月底前披露。
(四)售电公司运营管理信息在每年3月底前披露。
(五)电力交易机构财务审核报告在次年5月底前披露。
(六)第三方检验报告在现货正式运行前披露。
(七)政策法规、市场规则、标准规范等信息在相关正式文件出台后、市场启动前披露,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四十六条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成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十七条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程度信息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及机组出力曲线、电网实时频率等。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四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四川能源监管办可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四十九条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条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四川能源监管办按照本办法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四川能源监管办可以要求市场成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市场成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配合四川能源监管办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二条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市场成员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的,由四川能源监管办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四川能源监管办每年组织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作出评价,从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易于使用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价结果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布,并抄送省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
第五十五条市场成员因信息披露发生争议时,由四川能源监管办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四川能源监管办按照下列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一)争议方应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出争议处理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依照本办法属于监管范围的争议,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受理;不属于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四川能源监管办受理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加调查取证。
(四)四川能源监管办应于受理争议申请30日内,召集争议方进行协商处理,责令过错方纠正过错行为,积极促使争议各方互相谅解。
(五)若协商解决失败,争议方可以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提请司法诉讼。
第五十七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协调和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协调和处理终结后,应当制作协调处理终结书。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川监能市场〔2017〕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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