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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黑龙江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平时段。高峰时段:6:00-7: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22:30-5:30;其余为平时段。其中:7月至9月、11月至次年1月高峰时段中16:30-18:30为尖峰时段。
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平时段电价包括市场交易价格(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和输配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以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我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电子邮件地址:fgwspjg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统筹考虑电力系统负荷曲线、新能源出力、企业用电成本等因素,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暂按以下范围执行:大工业用户和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
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详见附件)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一年保持不变。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时段划分
根据黑龙江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平时段。高峰时段:6:00-7: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22:30-5:30;其余为平时段。
其中:7月至9月、11月至次年1月高峰时段中16:30-18:30为尖峰时段。
三、电价浮动比例
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平时段电价包括市场交易价格(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和输配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以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四、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的,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省电力公司和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二)推动供电企业将各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分时电价标准在营业厅、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公布,便于广大电力用户及时了解。同时,加快推进用电计量装置改造升级。
(三)省电力公司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执行尖峰电价增加的收入用于需求侧响应。
(四)今后将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政策落实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幅度、执行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黑龙江省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范围
附件:
黑龙江省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范围
一、政府机关、部队、学校、铁路、医疗机构(不含对外经营用电),城乡供暖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二、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市场、餐饮、住宿、旅游、写字楼等。
三、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执行尖峰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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