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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推广低碳生产生活和建筑方式,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三)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加强建筑拆除管理,杜绝大拆大建。加快绿色社区建设。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十四)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近零能耗建筑,形成产业链体系。逐步实行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农村住房建筑导则,支持建设绿色环保的宜居型农房。
(十五)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与建造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低碳供暖。加快建筑领域电气化进程。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逐步成为主要建造方式。
(十六)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全民节能低碳教育,广泛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有效减少用能消费,节约能源资源。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
七、加大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力度,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技术
(十七)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依托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完善学科布局,鼓励面向碳达峰、碳中和开展物理、化学、材料、能源动力、电力电气等多学科多领域交叉融合研究。加强气候变化成因、森林海洋生态系统碳汇、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等基础理论研究。实施省碳达峰碳中和创新专项,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典型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建立绿色技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研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十八)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应用。聚焦钢铁、煤电、水泥等高碳排放行业,加快布局节能减碳技术、工艺、材料、零部件、设备研究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深入推进先进智能电网、光电转换效率提升、储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加快高效节能电机、余热余压利用、大型光伏和风力发电机组、氢能制运储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等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量子通信、区块链等绿色未来产业技术创新。
八、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全面推进生态体系建设
(十九)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落实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分区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严格保护各类重要生态系统。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
(二十)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国土绿化工程,加强森林抚育。以坝上、太行山、燕山等地区为重点,推进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治理。实施白洋淀、衡水湖等湿地修复工程。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蓝色海湾”和海岸带整治修复,实施海草床、盐沼等蓝碳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推广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模式,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提高土壤有机储碳量。
九、加强绿色产能国内国际合作,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十一)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推动高质量、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出口,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
(二十二)积极融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合作,带动先进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引进亟需的绿色低碳发展关键技术、装备并消化吸收再创新。积极引领和参与钢铁、氢能等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宣传引导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
十、有序推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示范区建设
(二十三)梯次有序推进各地碳达峰。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根据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排放总量等条件,推动分区域分梯次达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达峰。支持创建碳达峰试点园区。
(二十四)开展碳中和先行先试。推动实施一批规模化储能、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氢能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净零排放和碳中和示范工程。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创建一批绿色工厂、园区。开展张家口低碳奥运赛区和雄安新区近零碳区试点。
(二十五)协同推动京津冀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生态共建共享、环境联防联治,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建立碳排放分担机制。打造京津冀氢能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条,构建氢燃料电池重卡货运走廊。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碳排放行业绿色低碳改造、低碳零碳负碳技术产业化应用等领域对接合作,推动形成以绿色低碳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和能源体系。
十一、健全地方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坚持分类指导和有序推进
(二十六)健全地方法规。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法规规章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规。在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增加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内容。
(二十七)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制定修订一批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落实低碳产品标识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按要求增加碳排放评估内容。
(二十八)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重点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建立生态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开展海洋碳汇生态系统分布状况调查。
(二十九)实行分类指导。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碳排放强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对标先进标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碳排放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严于全国标准,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力争与全省同步实现碳达峰。
十二、进一步优化政策机制,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资源作用
(三十)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控煤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建筑、低碳交通、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等制度。支持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鼓励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设立省低碳转型基金。
(三十一)完善财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对绿色降碳项目、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强化绿色低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三十二)完善价格政策。优化环保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执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按照限制类、鼓励类等实行差别电价,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细化居民阶梯电价和分时电价政策。
(三十三)完善市场机制。积极组建中国雄安绿色交易所,推动北京与雄安联合争取设立国家级CCER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科学分配碳排放配额,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入市交易、履约清缴。健全碳汇补偿和交易机制,加快培育碳减排服务业。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广“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查和考核
(三十四)强化组织协调。坚决落实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省委、省政府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整体部署、系统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行调度,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三十五)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政治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全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及专项方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要细化落实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三十六)强化规划衔接。将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融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县规划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持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衔接协调,确保各地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三十七)强化应急保障。严格能源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建设,保障传统能源向新能源平稳过渡。完善能源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强化煤电油气运协调调度,建立应急保障预案体系,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制度。
(三十八)强化监督考核。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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