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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正式印发:禁止新增火力发电、热电联产

2022-03-15 09:54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键词:煤电热电联产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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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途项目、改造升级项目是否适用《目录》?

答:《目录》明确提出,在途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并有相应名词解释。

在途项目是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核部门已受理审核或者办理完成审核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

改造升级项目是指在原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或者通过功能疏解和产能转移等,实现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新增建设规模、不新增能耗和排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目录》联席会议制度是什么样的工作机制?

答:为做好《目录》执行工作,2014年《目录》出台时就建立了《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等工作。此次修订,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晰职责职能,细化工作机制,促进《目录》有效执行。《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并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

《目录》具体条目的管理措施涉及了22个市级相关部门,这些主管部门将安排专人负责接受社会咨询,同时将咨询电话在首都之窗上随《目录》一同公布。

十、《目录》对非首都功能增量进行严格管理,是否涉及现有存量产业?

答:《目录》是针对增量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明确了新增产业和功能底线,不涉及现有产业存量。《目录》与疏解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性制造和污染企业等存量调整措施紧密结合,控增量、疏存量,疏控并举,形成“组合拳”,共同助力北京转型发展,不断优化提升首都功能。

原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

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定不移疏解非首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执行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跟踪评估等工作。

(四)《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为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五)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市政府。

(六)《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各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备。

(七)《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八)《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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