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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发布

2022-04-13 10:07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关键词:煤矿煤炭煤矿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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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曲靖市富源县平庆煤矿“3.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置的批示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努力保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势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现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能源局

2022年3月16日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曲靖市富源县平庆煤矿“3.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置的批示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切实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努力保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势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刻汲取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为重点,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瓦斯、水、火、煤尘等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运输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行动,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有效管控风险、彻底消除隐患,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全省能源安全有序保供、疫情防控、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氛围。

二、专项行动范围

全省煤矿及其上级公司

三、专项行动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今年8月底,为期5个半月。

四、专项行动排查排除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

5.其他。

排查内容见《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表》(附件1)

(二)煤矿

1.井工煤矿

(1)证照等情况;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采掘部署情况;

(4)通风系统情况;

(5)瓦斯防治情况;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

(8)防治水情况;

(9)防灭火情况;

(10)煤尘防治情况;

(11)机电运输情况;

(12)爆破管理情况;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4)教育培训情况;

(15)其他。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排查内容见《云南省井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表》(附件2)。

2.露天煤矿

(1)证照等情况;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采剥情况;

(4)防灭火情况;

(5)运输情况;

(6)教育培训情况;

(7)其他。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排查内容见《云南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表》(附件3)。

五、工作步骤

(一)煤矿自查。各煤矿企业和煤矿从3月起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改,对上述内容以及井工煤矿221项检查表、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逐项逐条进行清理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在下月3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凡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逾期未形成自查报告的煤矿企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逾期未形成自查报告的煤矿,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进行自查。

(二)分阶段开展排查。

第一阶段:4月底前,完成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以及电煤保供煤矿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和隐患整改大排除工作。

第二阶段:6月底前,完成对前述煤矿之外的其他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和隐患整改大排除工作。

第三阶段:8月底前,完成前述两个阶段的查缺补漏工作,巩固提升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打下坚实基础。

(三)交叉互检和督导抽查。省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州市之间的交叉互检,并由省局领导带队,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此次专项行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将大排查大排除活动与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与年度专项监管相结合、与阶段性重点工作相结合,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自己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方案”,做到“一地一方案”“一矿一方案”,并组织按照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排除工作。做到风险排查清楚、隐患整改到位,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持续整改。要通过监管执法,进一步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隐患根源。要用好举报奖励制度促推进,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专项行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生产组织与专项行动的关系,既要保安全,也要保发展,不能简单粗暴地搞“一刀切”,更不能一停了之、一关了之。

(二)督促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彻底消除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煤矿企业要建立台账,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正在组织进行整改的,可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发现煤矿未开展自检或自检不认真、走过场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从重处罚,并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以强有力的监管监察督促推进中专项行动有序进行。

(三)提高执法效能。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结合“电子封条”建设,以及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执法方案,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要杜绝形式主义,对标对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提高执法效能。以扎实有效的监管监察推进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撒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将重大隐患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督促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执法过程中,要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各地要深刻汲取红河州泸西县“2.26”非法私挖盗采案件的惨痛教训,切实加强巡查管控,严防非法私挖盗采行为“死灰复燃”引发事故。

(五)及时总结分析。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4月起,每月5日前将大排查大排除行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省能源局,主要包括监管执法、重大隐患、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提请关闭煤矿、曝光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今年9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能源局。

附件1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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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云南省井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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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云南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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