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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3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近年来广州供用电发展形势,起草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条例》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管理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加装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供(配)电企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新型供用电设施设备用电、并网申请,以及严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电服务费用。
原文如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电网规划与建设,规范供用电行为,持续提升用电营商环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近年来我市供用电发展形势,起草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联系方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管理处。
1、邮箱:gxjdlglc@gz.gov.cn;
2、电话:83510020,传真:83510060;
3、通讯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901室,邮编:510032。
附件:1.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3日
关于《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起草。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2008年,我市颁布实施了全国首部电力类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于2015、2018、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订。《规定》自实施以来,为广州电网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广州城市不断发展,尤其是当前供用电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规定》的部分内容及效力,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一是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供(配)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现行《规定》与之不适应。二是在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改革的背景下,具有广州特色的有关电力创新举措需纳入《条例》。三是新型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发展需要立法规范与保障。综上,我市亟需制定《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供用电管理水平,保障供用电行业健康发展。
二、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内容
制定思路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合工作,坚持从广州实际出发,着力加强电网规划与建设,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保障民生,服务本市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管理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创新情况
《条例》结合了广州市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借鉴了江苏、上海等地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并整合了《规定》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为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和促进新型供用电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一)加快电网建设速度
《条例》吸收了《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中关于电网建设的相关内容,提高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为电网建设提速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拟规定二百二十千伏以下电力工程可以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创新线树矛盾处置方式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电力设计规程需清理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的,建设单位应与林权人就清理方式、补偿条件、采伐许可申请主体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且《条例》在本市实践的基础上,首次在制度中明确提出改种树种这一清理方式,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又不致牺牲绿化。
(三)优化用电营商环境
《条例》拟规定供(配)电企业应当围绕减省用电报装环节、时间、成本等,优化办电服务。其中,明确了本市推行低压用户电力外线工程行政免审批服务,以及涉及电力外线工程建设的各类用户获得电力的时限。
(四)促进新型供用电行业发展
《条例》对新型供用电设施设备用电、并网及相关收费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电网专项规划应包括大功率用电设备预留电力容量及配套供配电设施安全承载负荷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加装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供(配)电企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新型供用电设施设备用电、并网申请,以及严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电服务费用。
(五)细化电费规范
《条例》除规定电力用户应按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外,还规定了专变用户向其供电区域内用电人收取电费应执行政府定价标准,同时禁止向安装独立计量装置结算电费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产权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电服务费用。另外,《条例》还鼓励临时用电用户采用安装预付费装置预购电形式用电。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加强电网规划与建设,规范供用电行为,持续优化用电营
商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管理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保障民生,服务本市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技术与服务创新,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清洁用能,促进供用电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与协调,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用电运行安全,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推行电力营商环境改革,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核准电力项目,推进绿色电力发展及用电节能监察工作。
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迁改专项规划。
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等犯罪行为,对实施盗窃、毁损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将供用电安全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
用电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配)电企业及用户责任】
供(配)电企业应当安全稳定供电,落实电力政策及改革措施,履行供电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践行社会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有序、安全、节约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电网专项规划】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大功率用电设备预留电力容量及配套供配电设施安全承载负荷、电力设施保护区及控制区范围等内容。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建立用电需求预测机制,将有关信息告知供(配)电企业。
区域规划调整导致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修订电网专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电网专项规划的实施】
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导致用地变化或者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供(配)电企业意见后,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具体地块用途时,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无需独立占地的供电设施用地,可以按照主导用地类型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电力设施用地储备】
本市实行电力设施用地储备。电力建设需要用地的,由供(配)电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电力线路走廊及通道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实行征地,不预留经济发展留用地。确需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电力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用地,不得阻挠电网建设。
第十条【电网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和市重点工程管理范畴。二百二十千伏以下电力工程可以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变电站建设及典型设计】
新建变电站、配电房应当综合考虑天气、地形及用电负荷变化等因素,进行安全评估和科学论证。未经安全评估和科学论证的,不得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模式。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供(配)电企业,制定充换电设施、储能设施、通讯基站等与变电站一体化设计方案,并确定用地面积、建筑物外观尺寸等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管廊与电缆管廊】
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的,供电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道路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电缆管廊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廊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供(配)电企业的意见,电缆管廊建成并经供(配)电企业验收合格后,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配)电企业,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永久供电配套设施,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配)电企业意见,对供电配套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供电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加装条件。
第十四条【配套变电站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验收。城市更新项目首期仅用于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用房可以不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但应当在回迁安置前完成建设。
配套变电站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以建设成本价向供(配)电企业移交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标准等。
新建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告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城中村供电设施建设】
城中村新建公用供电设施的,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征求供(配)电企业意见,对供电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电网建设涉及的征收和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的,电网建设单位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跨越。
无法采用跨越方式,确需征收土地或者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
电网建设、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不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电网建设单位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电网建设穿越道路、林木等】
电网线路跨越、穿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公路、河涌等有关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审批。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照原建设标准自行修复,并对修复质量进行检测。造成损失的,予以一次性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地,按照国家电力设计规程需要清理出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权人就清理方式、补偿条件、采伐许可申请主体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清理方式包括改种树种、迁移、砍伐等。通道清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城市树木进行修剪、改种树种、迁移、砍伐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修剪、改种树种、迁移、砍伐所需费用和对林权人的补偿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剪、改种树种、砍伐后,林权人应当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第十八条【供电设施迁移、改造】
因其他项目建设需要迁移、改造公用供电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就补偿条件、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补偿费用确定标准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禁止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供电设施建设用地或者储备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毁损供电设施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识;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管护义务】
供(配)电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落实安全供电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公用供电设施显著位置标明管理者及服务电话;
(二)在供用电产权分界点或者新型供用电设施设备并网点加装故障快速隔离装置,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电力用户;
(三)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措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变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电设施、受电设施实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落实供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不得侵犯其供电区域内用电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供(配)电企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供(配)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公用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线树矛盾与处理】
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确定。无相关规定的,执行同一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物与导线的安全距离不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按照本市有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危害电力设施】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避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确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机械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在供(配)电企业的指导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区禁放无人机】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配电设施保护】
配电设施检修通道应当保持通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检修配电设施。
第二十六条【停电应急处置】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电网风险联动管控和风险处置工作。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商业街区、产业园区、集中交易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以及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触电事故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设备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的,供(配)电企业应当派员协助供用电设施设备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供(配)电企业义务】
供(配)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电能质量、计量和电价标准,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开用电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服务范围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提供受电设施典型设计、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目录等信息的查询途径,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三)制定大型活动供电保障方案,保障大型活动的电力供应;
(四)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五)运用网络通信、高精度智能计量装置等技术手段,提供线上用电报装、远程抄表计费服务;
(六)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七)配合电力用户做好用电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用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八)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优化办电服务】
供(配)电企业应当推广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等应用,减省用电报装环节、时间、成本,优化用电报装服务和用电营商环境。
本市推行低压用户电力外线工程行政免审批服务。
涉及电力外线工程建设的,低压居民用户获得电力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用户获得电力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具备建设条件的高压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时间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供(配)电企业的电力投资应当延伸至供受电设施设备的产权分界点。供(配)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在供电方案或者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受电设施设备的产权分界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配)电企业;
(二)十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者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配)电企业;
(三)三十五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者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配)电企业;
(四)采用电缆供电的,以用户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含电缆终端头)为分界点。
第三十条【有序用电】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供(配)电企业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
供(配)电企业应当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鼓励电力用户合理分配生产、生活用电负荷,根据分时段电量电价错峰生产;新增电力用户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环节实行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可调控负荷单独接线。
第三十一条【新型供用电设备接电】
下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供用电设施设备申请用电或者并网的,供(配)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通信基站;
(三)分布式能源;
(四)储能设施;
(五)其他新型供用电设施设备。
经既有用户同意,在其用电区域内通过转供电方式接入大功率用电设备的,由供(配)电企业安装独立计量装
置结算并收取电费。其他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电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增容、变更用电】
电力用户因用电需要申请增容、变更用电的,供(配)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用电双方根据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
第三十三条【电费收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用抄表付费、预购电、预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及时交付电费。未按照约定交付电费的,供(配)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专变用户向其供电区域内用电人收取电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标准。
鼓励施工用电等临时用电用户采用安装预付费装置预购电形式用电。
第三十四条【计量装置异议处理】
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与供(配)电企业进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者计量失准时,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配)电企业进行故障处理。供(配)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用户用电历史记录、电能表存储信息、计量自动化终端采集数据等,确定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确定实际用电量前,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抄见电量计算先行缴纳电费。实际用电量确定后,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补。
第三十五条【用电安全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装置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的,供(配)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三十六条【中止供电】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配)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一)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用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盗窃电能的;
(四)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停电决定,应当明确停电范围和时间,提前送达书面决定并到场执行。供(配)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除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外,供(配)电企业对用户执行停电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中止供电原因消除后,供(配)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或者自备应急电源,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供(配)电企业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重要电力用户档案,同步报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供用电关系变更】
供用电关系随着用电地址物业产权变更而变更,产权人应当于权属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过户。
单独装表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供用电关系随用电设备权属变更而变更。权属变更前,供(配)电企业应当组织检验用电设备和受电工程是否符合相关用电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用户信息保护】
电力用户可以向供(配)电企业查询其自身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供(配)电企业不得拒绝。
供(配)电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用户信息。
第四十条【物业因欠缴物业费停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因用电产生物业服务纠纷的,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危及电力设施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予以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责令砍伐或者清除。
第四十四条【施工作业危及危害电力设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未征得供(配)电企业同意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规放飞无人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急保障不力的处罚】
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未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供(配)电企业不依法履职的处罚】
供(配)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供电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与定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配)电企业,指依法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一定区域从事电力供应和电网运营活动的企业;
(二)电力用户,是指与供(配)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用户,或者虽没有订立供用电合同但存在直接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主体;
(三)专变用户,是指以自己投资、安装、并由其专用的变压器接电用电的用电主体。专变用户与供(配)电企业直接建立供用电关系,其区域内的用电主体与供(配)电企业不存在直接供用电关系。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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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湖北省商务厅等15部门印发《湖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鄂商务发〔2024〕16号),其中提到,推进充换电设施有序建设,加快城市充电网络建设,确保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在7000个具备配电网承载能力的行政村实现充电桩全覆盖。方案明确,2024年全省新建
北极星储能网讯,5月22日,易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能时代”)“一级俱备即日变革”2024划时代新品发布会召开。此次发布会,易能时代推出世界首款高功率商用一级拓扑——EN5一级拓扑技术,同时发布了零风扇超静音电桩解决方案,该方案可节省6-8个风扇,节约千元成本;节约800W的风扇电能;
覆盖各乡镇的3万余个充电桩让旅游高峰出行“电量满格”,“清洁电”送进千家万户的厨房厅堂,炒茶、烤烟、烘辣椒、酿酒等特色产业纷纷换上了“电炉子”……如今在贵州,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画面正不断上演。近年来,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大力推动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进一步加快推进用能方式转变,深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蔚来消息,5月21日,蔚来与中国一汽在「吉林·安徽合作发展交流座谈会」上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蔚来与中国一汽将在充换电领域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战略合作,在包括电池技术标准建立、可充可换电池车型研发、电池资产管理及运营、充换电补能生态服务网络建设及运营、电池产
北极星售电网从2024安徽省“徽动消费·美好生活”惠民消费季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5月23日开始,安徽省将举办“徽动消费·美好生活”惠民消费季活动,重点加强房子、车子、家居供给并予以政策优惠,以此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安徽省汽车办副主任、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刘文峰介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7日,江苏常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文件提出:重点打造太阳能、氢能、风能、动力电池、新型储能、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新能源未来产业布局。推进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设施,光储充充电设施建设应纳入充换电基础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广汽集团消息,5月16日,广汽集团旗下广汽埃安与宁德时代、时代电服签署换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三方将在换电车型开发,换电块开发、生产及流通,整车与电池数据管理,车辆质保售后服务等领域展开深入合作,共同推动广汽埃安换电车型的销售,为用户带来更高效、便捷的换
5月15日,河北雄安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建设绿色生态、科技赋能农业强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实施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原文如下: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5日,工信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活动时间为2024年5月—12月,共包含比亚迪、广汽、一汽等33家车企99款车型,这也是历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车型最多的一年。文件要求,组织充换电服务,新能源汽车承保、理赔、信贷等金融服务,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1日,广东深圳市气象局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易燃易爆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位于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且充电站运营企业要委托具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3日,宁夏自治区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消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
5月23日,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服务管理中心员工应用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远程调节鹰潭供电公司运营的28座充电站75台公共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这是该公司首次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功率远程柔性调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大规模新能源汽车充电给电网稳定运行造成影响。国网江西电力
5月27日,河北雄安新区“雄安未来之城场景汇”决赛启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7个项目从1145个项目中脱颖而出,晋级决赛。这些项目成果将与雄安城市场景无缝衔接,服务宜业宜居的“人民之城”建设。大赛由河北省委、省政府成立组委会主办,设9项比赛25个细分赛道,吸引了来自27个省份的664家龙头企业
5月23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柏兴旺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车网互动良性发展的建议》做出答复,其中指出,下一步将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站等试点示范,促进分布式电源、车辆放电、储能电量等
5月20日,从国际电信联盟(ITU)获悉,由国网江苏电力牵头承担编制工作的《基于分布式账本的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运营商跨域结算平台参考框架》ITU标准获批立项。这是国网江苏电力在电动汽车领域立项的第二项国际标准。此前,2023年7月成功立项了《面向电动汽车充电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框架与需求》。关于IT
国网智慧车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暨2024年第二季度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踔厉奋发,笃行实干,对标公司党组关于当好干事创业的“五个表率”要求,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牢记“国之大者”,助推新能源汽车产
4月29日,恒华科技与北京智享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智享出行”)举行签约仪式,双方就城市新能源、绿色低碳出行、智能充电网络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智享出行董事长齐晓北、党支部副书记宋宝霞、恒华科技董事陈显龙及双方相关负责人出席此次签约仪式。签约仪式上,双方全面介绍了公司战略规划及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1日,四川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自贡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推广的实施方案(2024—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完善公共充(换)电设施网络。重点推进商圈、医院、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配建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加快
5月20日,湖南省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为做好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对象除个人自
5月20日,湖南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等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呼包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清洁化运输试点城市建设,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
5月17日,湖北省印发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在具备配电网承载能力的行政村全面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同时明确,电网企业要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大配电网建设投入,提高配电网供电裕度;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服务,建立各类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此外还提
节能减碳,降本增效,河南又有大动作!为推进郑州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市场应用,5月31日,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举办的“2024河南郑州燃料电池汽车与先进储能高端论坛暨2024河南第十二届新能源汽车与储能氢能技术展览会”在郑州国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29日,山东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协提案《关于抢抓机遇加快推进新能源商用车发展的建议》的答复。加氢站方面,目前,全市已规划在2025年建设加氢站20座。2024年将继续推进济青高速高密服务站加氢站、潍坊港加氢站、华电潍坊加氢站、海化氯碱加氢站的建设。原文如下:对市政协十四
来自广西电力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2024年,广西首次将新能源电动汽车运营商纳入市场交易,共6家试点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商参与低谷电力消纳交易,预计拉动低谷电量增长24.74万千瓦时。“新能源汽车运营商入市,一方面推动新能源汽车用新能源电,另一方面推动车网融合互动,助力广西清洁能源消纳。”广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4日吉林省政府发布《吉林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到2026年,省内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突破50万辆,其中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超过40%。新能源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率显著提升,占比达到70%。加快延伸新能源“三电”产业链。进一步做强锂电池隔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数据,2023年,美国轻型车辆的用电量首次超过铁路系统。近年来,美国电动汽车的销量持续增长,已占2023年轻型汽车总销量的9%。自2003年以来,铁路的年用电量一直是运输部门最大的最终用电量类别,在过去二十年中保持稳定,平均每年约7000吉瓦时。在此期间,美国对市政铁路系统或电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提出,对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社区养老、社区管理、群众体育、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可依据详细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纳入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补齐更新区域公共服务配套短板。
伴随着“铛铛铛”的铃声,格力钛新能源铛铛车出现在北京的大街小巷。早在十年前,格力钛新能源铛铛车就穿梭于北京的老街巷,经过岁月的沉淀与时代的变迁,十年光阴如白驹过隙。而今,北京这座古都再次选择格力钛新能源铛铛车,为城市的交通脉络注入新的活力与魅力。钛电池助北京安全出行2014年,北京首
一个月前,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也就是F1中国大奖赛在上海掀起热潮。而FE(国际汽联电动方程式锦标赛),时隔五年重返中国,让世界车迷的目光再次投向上海。5月25日和26日,来自11支车队的22位车手为大家带来一场竞速盛宴。不同于燃油车的轰鸣声,当电动车悄然接近时,可以听到非常尖锐的电机咆哮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哪吒汽车消息,5月24日,哪吒汽车与宁德时代在上海签署十年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在2025—2034年度展开全面战略合作,哪吒汽车将宁德时代作为汽车动力电池首选合作伙伴,宁德时代则为哪吒汽车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动力电池产品和服务保障。同时双方还将进一步在零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3日,重庆经信委发布市人大代表《关于支持车网互动良性发展的建议》的答复,重庆经信委指出,将大力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快布局我市超快充、双向充放电设施网络,推动充储泊配一体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3日,重庆经信委发布市人大代表关于电动汽车“安全无忧”电力补给的建议答复。重庆经信委指出,为更好保障消费者用车安全、充电便捷,将督促市内整车企业主动作为,探索对车辆充电接口和充电头端加装防雨防水设备,并完善汽车使用手册。同时,积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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