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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5-10 08:13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电网安全电网调度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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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件提到,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一)未经省调控中心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置、系统和主机变保护等继保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省调控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十)省调控中心根据电力调度规程认定的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确保电力运行安全稳定,我委组织起草了《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该办法依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已明确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与国家文件及时衔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截止至5月27日17:30。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纸质文本请反馈省电力公司调控中心郑旭东,15980391872。

二、电子文本(扫描件)请发送至省发改委电力处邮箱,fgwnyc@fj.gov.cn。

来件请注明来文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签名),感谢您的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省级电网统调发电厂是指由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直接调度和单机出力许可(不含流域总出力许可)调度的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暂不纳入本办法考核。燃气机组和核电机组纳入本办法考核,并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全省电网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和接受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新能源运行管理考核条款与水电、火电不同部分详见第七章节。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有关电力运行管理的规定;电力行业相关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PES系统)和省调控中心智能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D5000)的监控监测数据以及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故障信息系统)报告。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不与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重复考核。在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

第五条 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省调控中心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市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各有关电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省发改委和省调控中心备案。

第七条 省、市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省发改委、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

1、(一)省电力交易中心每月按照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上个月统调电厂运行考核情况。

(二)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省调控中心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省调控中心应配合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厂应积极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省调控中心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四)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省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额定容量范围内调整核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等。

第九条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安全性评价。电厂应每年对并网机组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可由各电厂自主开展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相关材料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调控中心,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的。省调控中心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反事故措施。省调控中心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调控中心备案。

(三)对省调控中心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各电厂应根据省调控中心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修订电厂机组黑启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电厂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

第十条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或有关管理规定向省调控中心上报事故信息,在8小时内提供微机型保护和故障录波器报告(对于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单跳重合成功的故障且信息系统上传完整的可不上送相关文档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要求向省调控中心上报,并限期整改。

(二)对电力安全事故,按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电厂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意见,提出反事故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未满足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的发电企业,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一)未经省调控中心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置、系统和主机变保护等继保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省调控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十)省调控中心根据电力调度规程认定的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第十二条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省调控中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省调控中心对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新能源及储能除外)

1、对于按照单机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火电机组,按照单机进行偏差考核(包括投入AGC跟踪有功曲线运行的机组)。机组容量为 6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机组容量范围在600MW以下、3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机组容量为 300MW以下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2、对于按照全厂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水或火电厂,按照全厂进行偏差考核,允许全厂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3、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

4、当电厂(或机组)投入AGC调频率(跟踪联络线)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二)对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各电厂应跟踪调整省调控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日合格率为100%。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3‰。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电厂已调整,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调度员确认者。

2、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省调控中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控制运行者。

3、电厂已无调节能力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者。

第十三条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新能源及储能除外)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每年发生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的突然跳闸,全月超过4次的突然跳闸(凡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5×(1+N/10)(第N次)

(二)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1+N/10)(第N次)

说明:(1)提前24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调度同意,或经调度员同意可立即停运的,免于考核。(2)经申请得到批复或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的,免于考核。如6点以后不能并网,从6点后进行考核;(3)机组进行计划性大修结束时,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免于考核。

(三)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 P=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影响出力容量×0.4。

(四)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起,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延迟开机时间×50%机组额定容量×0.4。

说明:(1)延迟开机时间=机组实际并网时间−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2)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凡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t=10分钟,事故开机t=5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t=15分钟,事故开机t=10分钟)。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

(五)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每次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包括缺煤停机或缺煤降出力)时间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5-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144小时,10天以上按200小时考核计算;调试机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十四条电厂机组调节能力和性能管理考核

(一)机组的启停及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管理考核(新能源及储能除外)

各电厂应按照调度协议和已核准的报告,控制机组的额定、最大、最小出力以及启停时间和升降速率。

1、机组低出力运行考核

电厂应开展有资质部门参与的机组最低安全出力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调控中心,经省发改委核准后,作为省调控中心考核机组最低安全出力的依据(各电厂机组暂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详见附表1)。核电机组应根据福建电网需要有计划地参与福建电力系统的调峰,其调峰深度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确认,经核安全部门校核后,报省发改委备案。机组在正常运行中,因电网安全、调度等原因需要其机组出力应在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运行,因电厂原因而未能达到要求者,其扣罚上网电量为:

Q=△P×T×0.3×(1+N/10)

其中 : △P为核定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

T为运行时间

2、机组最低出力和启停次数补偿奖励。

在汛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能利用率,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出力小于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以及由于电网安全运行调峰需要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每月启停次数大于2次,为弥补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的低出力和多启停机组所造成经济影响,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二)机组的无功调节和进相运行管理考核

1、并网电厂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开展有资质部门(含调度部门)参与的机组进相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调控中心,作为省调控中心考核机组进相能力的依据。

(1)对于主网电压调整要求机组达到规定的进相能力,而未能达到核定的进相能力者,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2)对于主网电压调整需要水电机组空载进相或发无功运行,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2、新能源场站应开展新能源发电单元(包括风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等)、无功补偿装置等无功控制能力测试,并将试验报告上报调度部门,作为调度部门考核新能源场站无功调节能力的依据。储能电站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

(三)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管理考核

1、 各电厂应加强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维护和管理,使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和人工死区等性能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各类机组均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整定参数符合福建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省调控中心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电厂不得擅自更改。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不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按照其发电量的0.01%进行考核。

2、对机组在电网频率事故期间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考核,以省调控中心D5000系统自动计算为考核依据。对电网频率调整起反作用的,即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进行考核,其扣罚电量为:当电网频率超出规定范围时,机组实际发电出力(动态)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固定)之差的积分电量乘以3,每次积分时间段定为2分钟。

(四)机组AGC运行管理考核。

凡水电5万千瓦及以上和火电3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应具备参加电网调频和跟发电计划模式的AGC功能、3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应具备跟发电计划模式的AGC功能,并能按要求投入运行,机组升降速率和出力控制范围应达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并服从省调控中心有关AGC管理规定。省调控中心根据电网需要选择电网AGC机组运行组合,电厂根据省调控中心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投入或退出AGC装置。

1、发生由于电厂机组的原因导致AGC机组无法正常控制的,每发生一次(超过5分钟的退出)扣罚上网电量8万千瓦时;

2、机组AGC控制调整容量达不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 △P*T*0.2万千瓦时(其中 : △P为AGC理论调节容量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T为持续时间);

3、机组AGC升降速率达不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 10 万千瓦时;

4、对于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五)电厂AVC运行管理考核

接入110kV及以上并网电厂(含新能源场站及储能电站)应具备AVC功能,并服从调度部门有关AVC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达的AVC控制模式,严格做好AVC控制参数和闭锁限值报备。

1、未按调度部门规定时间进行AVC控制参数和闭锁限值报备的,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2、电厂AVC月闭环投运率低于98%(全厂停机时段不计入计算),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3、电厂AVC月调节合格率低于100%(仅统计AVC闭环投入时段),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4、对于参加电网调压(即AVC投闭环)的电厂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若出现下列情况免考核:1、电厂因异常或检修等情况申请退出AVC装置或电网侧要求退出AVC装置的,该时段AVC投运率免考核;2、因电网主站AVC策略或其他非电厂侧问题造成电厂AVC调节合格率不满足要求的,可进行相应免考核。

第十五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考核。

电厂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规程、标准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省调控中心定值单管理和电网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一)属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因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电厂原因除外)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等事故。扣罚上网电量300万千瓦时。

(二)属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造成主机变及接入系统设备跳闸(非电厂原因除外),但没有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事故,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30万千瓦时;对于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机组,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三)属电厂维护的主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运行,主保护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四)故障信息系统和录波系统是分析电网事故和制订反事故措施的重要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罚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在电网或电厂一生事故时该录到相关波形而没有正确可靠录到;

2、由于电厂原因,保护动作报文或录波文件未上传至调控中心故障信息主站和录波主站。

(五)对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指标考核

快速保护年投入率应不低于99.5%、母差保护年投入率应不低于99.5%;

继电保护主保护年投运率计算公式为:RMD=TMD/SMD

式中:RMD为主保护年投运率;TMD为主保护装置该年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SMD为主保护装置该年应运行时间,扣除由于计划检修和调度下令退出运行时间。

对于上述指标,每降低1%扣罚上网电量 5万千瓦时。

第十六条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考核

(一)为确保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自动化信息的正确性,电厂自动化系统、设备(与电网有关的,下同)的运行和管理应规范有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管理规定。由于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影响或延误调度人员处理电网事故,造成电网事故扩大事件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

(二)电厂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应严格遵循DL/T516-20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调自〔2010〕116号《福建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闽电调〔2017〕971号《福建电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网调度补充协议》文的规定,做好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专业管理工作。有以下违反规程的现象,每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自动化设备和主要功能缺陷或异常未及时处理或自动化信息全断;(主要功能指:数据处理、通信、AGC和AVC等功能)

2、自动化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缺陷或异常处理、检修、信息核对或其它影响自动化信息的工作,未事先在OMS系统上报自动化检修流程、工作完成后未及时填报完成情况和未上传定检报告附件;

3、电厂自动化信息应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调度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开关和量测信息的传动试验(信息核对)。电厂未按规程要求开展自动化设备检验、与调度主站的信息核对工作的;

4、负责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应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未采取有效的通用安全防护措施或存在下列问题或行为:1)私自将设备和应用系统接入调度数据网。2)电力监控系统发生重大系统变更,未及时开展安全防护方案审核及等级保护测评和安全评估。3)未按要求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评估。4)未将涉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状态及告警信息送给上级调控机构进行实时监视。5)新系统上线前,未完成漏洞扫描、安全加固及防恶意代码安装等工作,未及时提交电力监控系统及设备接入申请。;

5、检修或试验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引起数据异常或跳变等行为的;

6、违反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或其它极为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电力监控系统异常、故障,第一次发现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未及时整改,第二次发现同样问题扣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并采取断开网络连接,第三次发现同样问题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并可对(机组)实施解列;

7、发现对电力监控系统构成较大威胁,造成一般及以上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直接断开网络连接,并对(机组)实施解列;

8、违反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为保证电网安全,自动化系统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可靠。各项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数据通信系统月可用率≥99.9%;(含自动化通道和电源)

2、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99.9%;(远动机、PMU装置、调度数据网络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等)

3、电量采集装置年可用率≥99%;

4、事故时遥信年正确动作率达到99.99%;

5、遥测量月合格率≥99.9%;

6、电厂事故总信号年准确率应达到99.99%。

7、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出现故障,造成数据连续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8、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月通道畅通率、月数据合格率其中一项低于 95%的;

9、安全防护设备在线率≥99.99%;

10、安全防护设备密通率(月)≥99.95%;

注:自动化指标统计公式和说明详见DL/T5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考核

(一)为确保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顺利,与省电力通信网(以下简称:省网)互联的通信设备的的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电力线载波和无线电频率需求等均须符合全省电力通信网规划或规定的要求。配置的设备或系统必须能直接接入通信网管、监控系统,实现监视等功能。否则,为确保通信网络安全可靠运行,省调控中心有权取消互联互通。

(二)与电网互联的电厂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省调控中心年度通信运行方式下达的指标要求,如每降低0.5%,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即:

1.通信设备(包括SDH、PCM、数据通信网等)运行率≥99.99%

2.光缆线路运行率≥99.99%

3.保护、安控通道保障率≥99.99%

4.自动化通道保障率≥99.99%

5.调度电话通道保障率≥99.99%

(三)未经省调控中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省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如功率、速率、时隙配置、接口)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擅自更改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千瓦时。

(四)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保护、安控通道电路故障,具有主备关系的调度数据网通道电路故障,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通信电源或空调故障造成全站通信中断扣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构成通信事故扣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1、不服从省调控中心通信调度指令,未及时执行通信运行方式单;

2、在通信维护抢修中由于电厂原因延误通信故障处理;

3、未经批准的通信检修及异动(包括改接线、改端口、改运行方式等)。

(五)对于出现通信障碍、事故的事件,电厂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调控中心报送调查分析报告,每年延误二次或漏报一次事件,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六)严禁并网电厂未经省调控中心批准,将和省网互联互通的设备用于经营或其它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予以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七)省调控中心对与省网互联互通的设备实行准入式互联方式管理,电厂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互联互通应取得省调控中心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者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第十八条报表考核

(一)电厂各专业日报表没有按时填报或出现错误,月累计达到两次的,每个专业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二)电厂各专业月、年报表没有按时填报或出现错误的,每个专业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四章 调度检修管理

第十九条电厂在安排明年年度检修计划及本年度检修计划时,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第二十条 检修计划执行管理

各电厂应加强检修计划刚性管理,坚持其准确性与严肃性。上报检修计划前应考虑检修计划的可执行性,严格进行内部平衡,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设备检修按计划开工及竣工。出现下列情况将进行考核:

(一)发电厂机组检修计划调整,末能在计划执行时间之前2个月向省调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二)省调控中心年度检修计划发布之日起2个月之内不得提出机组检修计划调整,否则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三)根据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安排,未能在每月4日之前上报下月机组检修计划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四)月度机组检修计划已有安排而未能执行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30万千瓦时。

(五)未完成机组年度A级检修计划的,每台次扣100万千瓦时;未完成机组年度B级检修计划的,每台次扣50万千瓦时。

第二十一条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输变电主要设备(线路、开关、母线、主变、220KV母差保护等)重复性停役,实行年度重复性停役考核。

(一)电厂升压站出线、主变(联变)及220KV母差保护年度停役(配合主网检修除外)次数达1次/台套年以上,电厂原因重复停电每增加一次扣上网电量 10 万千瓦时。

(二)电厂升压站母线及开关间隔年度停役次数达2次以上,每增加一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若开关停役造成线路(或联变)相应停役,则统计线路((或联变)停役一次。

第二十二条电厂应严格按照省调控中心编制的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的前期工作,确保检修按时完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未经省调控中心批准,主设备计划检修工期超过批复的时间,则按实际超过天数进行考核。

(一)发变组单元:每天扣罚上网电量=50%机组额定容量×24小时×0.2。

(二)输变电设备(包括二次主保护):每天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下述调度检修管理规定者,每次(套)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一)对已开工的设备停役申请,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设备检修不能按时完工(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除外)。

(二)若涉及设备停役期间现场一、二次设备异动,需要设备复役时另行安排零升压、零升流、全压冲击、核相、并网带负荷调试(如带负荷校核有关保护向量、机组励磁系统并网调试及甩负荷)等试验项目,在安排设备停役前,现场除提供上述施工停电方案外,还应同时向调度部门申报调试方案(包括设备异动范围或新设备启动范围、调试进度安排、需要安排的试验方式及试验项目),并至少在设备恢复送电前提前7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出设备启动调试申请,并经调度部门批准。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设备停役期间现场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设备恢复送电时临时提出上述启动工作。

(三)除气候恶劣外,对省调控中心已批准的设备计划检修等申请,调度员已完成设备操作,因电厂自身原因(如检修前期工作组织不到位等)造成无法按时开工检修或取消申请。

(四)相关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开关站直流电源系统未按照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检验工作,超期未检超过3个月以上。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福建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应及时、规范、完整地在OMS系统建立涉网系统设备台帐和参数申报,备品备件管理应规范、完整。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省调控中心的规定执行。涉网设备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省调控中心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调度运行

(一)中心每年对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进行一次电网要求的性能指标测试,对于达不到性能指标要求的机组应在下一停运检修时完成整改。

(二)电厂人员应使用省调控中心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填报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电厂应通过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自动上传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

(三)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省调控中心组织的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新设备投产前电厂应向省调调度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向省调控中心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发电厂并网前管理要求

(一)同步发电机组投产或技改时,电厂应在首次并网前3个月内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下同)等相关标准与规定向调度部门提供励磁调节器及PSS涉网性能检测报告、电网计算分析所需要的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技术资料(包括原理及传递函数框图)等。省调控中心应根据电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前下达机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等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参数整定值。电厂应经静态及动态试验验证定值整定正确,并向省调控中心提供整定调试报告。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应在首次并网前3个月内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与规定向调度部门提供风机、光伏等发电单元检测报告(包括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电压和频率适应能力等)、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仿真计算的模型及参数(包括风机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场站汇集线路及场站控制系统、无功补偿装置等)、新能源场站及升压站内主要涉网设备及参数等。储能电站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

(三)机组或发电单元的低电压保护、过电压保护、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报省调控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7.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第二十七条 发电厂并网后涉网试验管理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同步发电机组应在并网后6个月内完成励磁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参数整定试验、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一次调频试验、进相试验、AGG及AVC闭环联调试验等涉网试验,以及电网调度机构认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试验。超期未完成的,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及储能电站应在并网6个月内完成场站建模与模型验证、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无功补偿装置并网性能测试、一次调频试验、AGG及AVC闭环联调试验等涉网试验。超期未完成的,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三)运行同步发电机组应定期开展励磁系统(含PSS)、调速系统性能复核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调度部门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四)新能源场站及储能电站应定期进行频率、电压调节性能复核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调度部门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第二十七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一)要求220千伏及以上电厂应配置故障信息系统,接入省调控中心故障信息主站,故障录波装置应组网接入省调控中心录波主站;110千伏电厂故障录波装置应组网接入市供电公司调控中心录波主站。

(二)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其选型、配置、设备技术指标和原理接线应报经省调控中心校核同意。

(三)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省调控中心的调度规程执行。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满足省调控中心的要求,且定值整定完毕后报省调控中心备案。

电厂涉网保护设备投运应严格执行省调控中心的标准化检验和验收管理制度,涉网设备基建投运应经调度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转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调度通信

(一)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等均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

(二)电力微波和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三)电厂应服从全网通信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由、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实行报批制度,在取得省调控中心批准后方可操作。

(四)电厂应严格执行通信专业提出的反措技术要求,及时安排落实反措整改,保证通信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调度自动化

(一)电厂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且电网允许准入的设备,否则不予并网。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应将改造方案报省调控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二)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省调控中心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证明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三)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违反上述技术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六章 技术监督

第三十条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调度通信

(一)根据通信网的特点,为确保通信互联互通的完整、可靠、顺畅,在全省通信网范围内,省电力通信管理机构对并网通信网设备实行核准入网制度。

(二)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网标准通信站要求,自觉接受省电力通信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调度自动化

(一)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工作站、调度数据网络和OMS网络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装置、PMU装置、AGC、AVC、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等厂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二)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年度的安全性检查。

(三)电厂各类自动化信息量测变送器和交流采样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量准确度的重要设备。运行中的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交流采样装置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和Q/GDW 140-2006《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验管理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和检定,测量精度应满足规程要求,检定结果通过OMS系统上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电厂自动化信息应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调度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开关和量测信息的传动试验(信息核对)。

违反上述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三十三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及直流电源系统。

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改造已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直流电源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网省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规程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省调控中心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并按年度公布整改建议和下一年度技改建议函。凡由于电厂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满足反措要求,设备超期服役,运行技术指标恶化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电厂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省调控中心备案。

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并应设置专人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调控中心并进行整改。

违反本条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七章 新能源运行管理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章节适用于省调控中心直接调度发电出力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第三十五条 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风电场发电计划申报考核。

风电场发电计划申报考核以自然月为时间基准,采用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包括风功率预测准确率、上报合格率、申报传送率、申报完备率)的综合得分进行考核,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80分的不考核;综合评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5万千瓦时。

风电场计划申报的要求及评分方法见《福建电网直调风电场发电计划申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组开关故障及非计划停运考核管理

(一)正常运行的组开关每年发生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场原因除外)。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开关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5×(1+N/10)(第N次)

(二)正常运行的组开关被迫停运,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1+N/10)(第N次)

说明:提前24小时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得到批复且同意免考核的,或经值班调度员同意立即停运且同意免考核的,免于考核;

(三)机组开关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开到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组开关事故跳闸、被迫停运的考核计算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5-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48小时,10天以上按72小时考核计算。调试阶段组开关不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七条 所有电场考核扣罚所得,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所做贡献的大小50%用于对并网风电场的奖励,其余50%按并网容量比例(分期投产风电按机组并网日期折算得出该风电场年等效并网容量)返还给参与考核的风电场。

第三十八条奖励项目及奖励比例:1、继电保护正确动作35%;2、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65%。

第三十九条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

按电场继电保护年正确动作率指标为100%,其返还奖励电量

F=Q×15%×(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n:电场总容量

N:参与考核的继电保护年正确动作率指标为100%的各风电场机组容量之和

第四十条 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奖励

月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90分的不奖励;综合评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5万千瓦时。

第四十一条 若单个奖励项目所有风电场均未达到奖励条件的,该项目剩余奖励电量将一并加到50%返还比例中,返还给参与考核的电场。若单个奖励项目奖励总量超过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该项奖励比例,按折算系数等比例缩小该项奖励值。

折算系数K=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该项奖励比例/单个奖励项目奖励总量

第四十二条 风电场扣减(奖励)与电量相对应的电费。

扣减电费(F)=扣罚上网电量×上年调通中心直调的风电场上网平均电价(含税)。

第八章 电力应急管理考核

第四十三条 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必须接入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PES系统),具体接入时序和技术要求由省发改委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未按接入时序和技术要求接入PES系统的,视为违反调度纪律,自发生日起至完成接入日,每日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自通报批评当日起至整改完成日,每日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第四十五条 接入PES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参数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接入指南(试行)》有关要求执行,接入的设备和软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入PES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接入PES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稳定运行并实现有效监测,参照本办法自动化、通信有关条款执行考核,同时落实以下考核要求:

(一)有效监测时间指电厂设备和软件与PES 系统连接并实现监测功能的时间,与当月日历小时数比值应当不低于95%,每降低1%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二)燃煤电厂电煤实时监测结果应当逐日满足省发改委电煤保供考核库存指标要求,每出现一日不满足考核要求的,扣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自通报批评当日起至整改完成日,每日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三)通过PES系统人工报送的报表数据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考核。

第四十七条 因电厂不按要求接入PES系统或通过PES系统报送不实数据误导政府决策,对电力安全运行造成不当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上网电量100万千瓦时。

第九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所有电厂考核扣罚所得,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所做贡献的大小全部用于对并网电厂的奖励,返还给参与考核的电厂。

第四十九条奖励项目及返还比例:1、机组安全运行(A1)35%;2、机组AGC运行(A2)10%;3、火电机组启停(A3)15%;4、继电保护正确动作(A4)10%;5、机组低出力补偿(A5)10%;6、水电机组空载调压补偿(A6)10%、7、电厂AVC运行(A7)10%。各项返还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十条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对于全年未跳闸的单机,其年奖励电量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1:机组安全运行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k2:水、火和核电机组间奖励比例,水电机组占30%,火和核电机组占70%

k3:全年未跳闸为80%,跳闸一次为20%,两次及以上为0。

n: 机组容量

t: 机组年利用小时

i:参加考核水(或火、核)电厂机组台数之和

说明:若全省电网全年没有未跳闸的机组,则奖励电量将在一次跳闸机组中清算。

第五十一条对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进行奖励

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投运时间及年利用小时作为返还依据)的奖励电量

F=Q×A2×(h/H)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2:机组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运行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h:本台机组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年投运时间

H: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年投运时间之和

第五十二条燃煤火电和核电机组启停补偿

每月每台机组起停次数超过2次,则每次奖励电量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3:机组启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机组容量

k:参与考核的燃煤火电和核电机组台数之和

t: 机组年利用小时

第五十三条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

按电厂继电保护年正确动作率指标为100%,其返还奖励电量

F=Q×A4×(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4: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电厂总容量

N:参与考核的各电厂机组容量之和

第五十四条机组低出力运行补偿

每降低△p(万千瓦),其奖励电量

F=Q×A5×(△p×t)/[∑(△p)×T]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5:机组低出力运行补偿电量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P:核定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

∑(△p):各参与电厂△p之和

t: 机组降低△p出力运行时间

T: 各台机组降低出力运行时间之和

第五十五条 水电机组空载进相或发无功运行调压补偿

每次补偿奖励电量

F=Q×A6×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6:机组空载运行调压补偿电量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机组空载运行调压次数

N: 全网水电机组空载运行调压总次数

说明:上述各条中,若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其剩余电量将一并加到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参加电网调压的电厂(即AVC投闭环)进行奖励

参加电网调压的电厂的奖励电量(按AVC闭环投运时间计算)

F=Q×A7×(h/H)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7:电厂参加电网调压的AVC运行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h:本电厂参加电网调压的AVC年闭环投运时间

H:参加电网调压的电厂AVC年闭环投运时间之和

第九章 结算及其他

第五十七条考核结果以省调控中心提供的统计资料和省调控中心当值调度员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调控中心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省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公布上月度的考核结果,各直调发电厂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公布月度考核结果后5日内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将核对结果确认后(加盖单位章)反馈省调控中心。如双方对考核统计结果有异议,报省发改委核定。

第五十八条电力应急管理不执行按月考核,PES系统向省调控中心提供PES系统统计汇总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电厂接入情况、有效监测时间、燃煤电厂电煤库存考核结果、其他影响电力运行安全情况等,省调控中心具体落实考核要求。

第五十九条考核电量实行月度考核统计累计、年度结算。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年考核电量进行总清算(含奖励的电量),清算后的年度考核结果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公布,其扣减或奖励电量经省发改委核实确认后,在电厂月电费结算时进行兑现。

第六十条火电厂和水电厂均扣减(奖励)与电量相对应的电费。

扣减电费(F)=扣罚上网电量×上年省调控中心直调的电厂上网平均电价(含税)。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3〕150号文停止执行。

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省级电网统调发电厂是指由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直接调度和单机出力许可(不含流域总出力许可)调度的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暂不纳入本办法考核。燃气机组和核电机组纳入本办法考核,并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全省电网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和接受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新能源运行管理考核条款与水电、火电不同部分详见第七章节。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有关电力运行管理的规定;电力行业相关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PES系统)和省调控中心智能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D5000)的监控监测数据以及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故障信息系统)报告。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不与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重复考核。在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

第五条 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省调控中心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市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各有关电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省发改委和省调控中心备案。

第七条 省、市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省发改委、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

1、(一)省电力交易中心每月按照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上个月统调电厂运行考核情况。

(二)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省调控中心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省调控中心应配合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厂应积极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省调控中心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四)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省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额定容量范围内调整核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等。

第九条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安全性评价。电厂应每年对并网机组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可由各电厂自主开展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相关材料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调控中心,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的。省调控中心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反事故措施。省调控中心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调控中心备案。

(三)对省调控中心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各电厂应根据省调控中心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修订电厂机组黑启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电厂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

第十条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或有关管理规定向省调控中心上报事故信息,在8小时内提供微机型保护和故障录波器报告(对于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单跳重合成功的故障且信息系统上传完整的可不上送相关文档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要求向省调控中心上报,并限期整改。

(二)对电力安全事故,按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电厂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意见,提出反事故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未满足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的发电企业,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一)未经省调控中心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置、系统和主机变保护等继保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省调控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十)省调控中心根据电力调度规程认定的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第十二条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省调控中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省调控中心对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新能源及储能除外)

1、对于按照单机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火电机组,按照单机进行偏差考核(包括投入AGC跟踪有功曲线运行的机组)。机组容量为 6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机组容量范围在600MW以下、3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机组容量为 300MW以下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2、对于按照全厂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水或火电厂,按照全厂进行偏差考核,允许全厂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3、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

4、当电厂(或机组)投入AGC调频率(跟踪联络线)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二)对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各电厂应跟踪调整省调控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日合格率为100%。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3‰。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电厂已调整,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调度员确认者。

2、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省调控中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控制运行者。

3、电厂已无调节能力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者。

第十三条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新能源及储能除外)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每年发生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的突然跳闸,全月超过4次的突然跳闸(凡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5×(1+N/10)(第N次)

(二)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1+N/10)(第N次)

说明:(1)提前24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调度同意,或经调度员同意可立即停运的,免于考核。(2)经申请得到批复或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的,免于考核。如6点以后不能并网,从6点后进行考核;(3)机组进行计划性大修结束时,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免于考核。

(三)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 P=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影响出力容量×0.4。

(四)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起,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延迟开机时间×50%机组额定容量×0.4。

说明:(1)延迟开机时间=机组实际并网时间−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2)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凡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t=10分钟,事故开机t=5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t=15分钟,事故开机t=10分钟)。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

(五)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每次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包括缺煤停机或缺煤降出力)时间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5-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144小时,10天以上按200小时考核计算;调试机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十四条电厂机组调节能力和性能管理考核

(一)机组的启停及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管理考核(新能源及储能除外)

各电厂应按照调度协议和已核准的报告,控制机组的额定、最大、最小出力以及启停时间和升降速率。

1、机组低出力运行考核

电厂应开展有资质部门参与的机组最低安全出力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调控中心,经省发改委核准后,作为省调控中心考核机组最低安全出力的依据(各电厂机组暂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详见附表1)。核电机组应根据福建电网需要有计划地参与福建电力系统的调峰,其调峰深度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确认,经核安全部门校核后,报省发改委备案。机组在正常运行中,因电网安全、调度等原因需要其机组出力应在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运行,因电厂原因而未能达到要求者,其扣罚上网电量为:

Q=△P×T×0.3×(1+N/10)

其中 : △P为核定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

T为运行时间

2、机组最低出力和启停次数补偿奖励。

在汛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能利用率,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出力小于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以及由于电网安全运行调峰需要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每月启停次数大于2次,为弥补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的低出力和多启停机组所造成经济影响,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二)机组的无功调节和进相运行管理考核

1、并网电厂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开展有资质部门(含调度部门)参与的机组进相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调控中心,作为省调控中心考核机组进相能力的依据。

(1)对于主网电压调整要求机组达到规定的进相能力,而未能达到核定的进相能力者,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2)对于主网电压调整需要水电机组空载进相或发无功运行,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2、新能源场站应开展新能源发电单元(包括风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等)、无功补偿装置等无功控制能力测试,并将试验报告上报调度部门,作为调度部门考核新能源场站无功调节能力的依据。储能电站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

(三)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管理考核

1、 各电厂应加强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维护和管理,使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和人工死区等性能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各类机组均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整定参数符合福建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省调控中心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电厂不得擅自更改。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不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按照其发电量的0.01%进行考核。

2、对机组在电网频率事故期间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考核,以省调控中心D5000系统自动计算为考核依据。对电网频率调整起反作用的,即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进行考核,其扣罚电量为:当电网频率超出规定范围时,机组实际发电出力(动态)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固定)之差的积分电量乘以3,每次积分时间段定为2分钟。

(四)机组AGC运行管理考核。

凡水电5万千瓦及以上和火电3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应具备参加电网调频和跟发电计划模式的AGC功能、3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应具备跟发电计划模式的AGC功能,并能按要求投入运行,机组升降速率和出力控制范围应达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并服从省调控中心有关AGC管理规定。省调控中心根据电网需要选择电网AGC机组运行组合,电厂根据省调控中心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投入或退出AGC装置。

1、发生由于电厂机组的原因导致AGC机组无法正常控制的,每发生一次(超过5分钟的退出)扣罚上网电量8万千瓦时;

2、机组AGC控制调整容量达不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 △P*T*0.2万千瓦时(其中 : △P为AGC理论调节容量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T为持续时间);

3、机组AGC升降速率达不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 10 万千瓦时;

4、对于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五)电厂AVC运行管理考核

接入110kV及以上并网电厂(含新能源场站及储能电站)应具备AVC功能,并服从调度部门有关AVC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达的AVC控制模式,严格做好AVC控制参数和闭锁限值报备。

1、未按调度部门规定时间进行AVC控制参数和闭锁限值报备的,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2、电厂AVC月闭环投运率低于98%(全厂停机时段不计入计算),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3、电厂AVC月调节合格率低于100%(仅统计AVC闭环投入时段),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4、对于参加电网调压(即AVC投闭环)的电厂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若出现下列情况免考核:1、电厂因异常或检修等情况申请退出AVC装置或电网侧要求退出AVC装置的,该时段AVC投运率免考核;2、因电网主站AVC策略或其他非电厂侧问题造成电厂AVC调节合格率不满足要求的,可进行相应免考核。

第十五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考核。

电厂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规程、标准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省调控中心定值单管理和电网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一)属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因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电厂原因除外)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等事故。扣罚上网电量300万千瓦时。

(二)属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造成主机变及接入系统设备跳闸(非电厂原因除外),但没有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事故,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30万千瓦时;对于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机组,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三)属电厂维护的主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运行,主保护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四)故障信息系统和录波系统是分析电网事故和制订反事故措施的重要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罚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在电网或电厂一生事故时该录到相关波形而没有正确可靠录到;

2、由于电厂原因,保护动作报文或录波文件未上传至调控中心故障信息主站和录波主站。

(五)对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指标考核

快速保护年投入率应不低于99.5%、母差保护年投入率应不低于99.5%;

继电保护主保护年投运率计算公式为:RMD=TMD/SMD

式中:RMD为主保护年投运率;TMD为主保护装置该年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SMD为主保护装置该年应运行时间,扣除由于计划检修和调度下令退出运行时间。

对于上述指标,每降低1%扣罚上网电量 5万千瓦时。

第十六条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考核

(一)为确保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自动化信息的正确性,电厂自动化系统、设备(与电网有关的,下同)的运行和管理应规范有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管理规定。由于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影响或延误调度人员处理电网事故,造成电网事故扩大事件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

(二)电厂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应严格遵循DL/T516-20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调自〔2010〕116号《福建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闽电调〔2017〕971号《福建电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网调度补充协议》文的规定,做好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专业管理工作。有以下违反规程的现象,每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自动化设备和主要功能缺陷或异常未及时处理或自动化信息全断;(主要功能指:数据处理、通信、AGC和AVC等功能)

2、自动化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缺陷或异常处理、检修、信息核对或其它影响自动化信息的工作,未事先在OMS系统上报自动化检修流程、工作完成后未及时填报完成情况和未上传定检报告附件;

3、电厂自动化信息应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调度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开关和量测信息的传动试验(信息核对)。电厂未按规程要求开展自动化设备检验、与调度主站的信息核对工作的;

4、负责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应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未采取有效的通用安全防护措施或存在下列问题或行为:1)私自将设备和应用系统接入调度数据网。2)电力监控系统发生重大系统变更,未及时开展安全防护方案审核及等级保护测评和安全评估。3)未按要求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评估。4)未将涉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状态及告警信息送给上级调控机构进行实时监视。5)新系统上线前,未完成漏洞扫描、安全加固及防恶意代码安装等工作,未及时提交电力监控系统及设备接入申请。;

5、检修或试验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引起数据异常或跳变等行为的;

6、违反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或其它极为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电力监控系统异常、故障,第一次发现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未及时整改,第二次发现同样问题扣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并采取断开网络连接,第三次发现同样问题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并可对(机组)实施解列;

7、发现对电力监控系统构成较大威胁,造成一般及以上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直接断开网络连接,并对(机组)实施解列;

8、违反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为保证电网安全,自动化系统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可靠。各项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数据通信系统月可用率≥99.9%;(含自动化通道和电源)

2、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99.9%;(远动机、PMU装置、调度数据网络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等)

3、电量采集装置年可用率≥99%;

4、事故时遥信年正确动作率达到99.99%;

5、遥测量月合格率≥99.9%;

6、电厂事故总信号年准确率应达到99.99%。

7、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出现故障,造成数据连续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8、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月通道畅通率、月数据合格率其中一项低于 95%的;

9、安全防护设备在线率≥99.99%;

10、安全防护设备密通率(月)≥99.95%;

注:自动化指标统计公式和说明详见DL/T5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考核

(一)为确保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顺利,与省电力通信网(以下简称:省网)互联的通信设备的的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电力线载波和无线电频率需求等均须符合全省电力通信网规划或规定的要求。配置的设备或系统必须能直接接入通信网管、监控系统,实现监视等功能。否则,为确保通信网络安全可靠运行,省调控中心有权取消互联互通。

(二)与电网互联的电厂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省调控中心年度通信运行方式下达的指标要求,如每降低0.5%,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即:

1.通信设备(包括SDH、PCM、数据通信网等)运行率≥99.99%

2.光缆线路运行率≥99.99%

3.保护、安控通道保障率≥99.99%

4.自动化通道保障率≥99.99%

5.调度电话通道保障率≥99.99%

(三)未经省调控中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省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如功率、速率、时隙配置、接口)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擅自更改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千瓦时。

(四)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保护、安控通道电路故障,具有主备关系的调度数据网通道电路故障,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通信电源或空调故障造成全站通信中断扣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构成通信事故扣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1、不服从省调控中心通信调度指令,未及时执行通信运行方式单;

2、在通信维护抢修中由于电厂原因延误通信故障处理;

3、未经批准的通信检修及异动(包括改接线、改端口、改运行方式等)。

(五)对于出现通信障碍、事故的事件,电厂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调控中心报送调查分析报告,每年延误二次或漏报一次事件,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六)严禁并网电厂未经省调控中心批准,将和省网互联互通的设备用于经营或其它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予以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七)省调控中心对与省网互联互通的设备实行准入式互联方式管理,电厂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互联互通应取得省调控中心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者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第十八条报表考核

(一)电厂各专业日报表没有按时填报或出现错误,月累计达到两次的,每个专业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二)电厂各专业月、年报表没有按时填报或出现错误的,每个专业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四章 调度检修管理

第十九条电厂在安排明年年度检修计划及本年度检修计划时,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第二十条 检修计划执行管理

各电厂应加强检修计划刚性管理,坚持其准确性与严肃性。上报检修计划前应考虑检修计划的可执行性,严格进行内部平衡,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设备检修按计划开工及竣工。出现下列情况将进行考核:

(一)发电厂机组检修计划调整,末能在计划执行时间之前2个月向省调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二)省调控中心年度检修计划发布之日起2个月之内不得提出机组检修计划调整,否则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三)根据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安排,未能在每月4日之前上报下月机组检修计划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四)月度机组检修计划已有安排而未能执行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30万千瓦时。

(五)未完成机组年度A级检修计划的,每台次扣100万千瓦时;未完成机组年度B级检修计划的,每台次扣50万千瓦时。

第二十一条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输变电主要设备(线路、开关、母线、主变、220KV母差保护等)重复性停役,实行年度重复性停役考核。

(一)电厂升压站出线、主变(联变)及220KV母差保护年度停役(配合主网检修除外)次数达1次/台套年以上,电厂原因重复停电每增加一次扣上网电量 10 万千瓦时。

(二)电厂升压站母线及开关间隔年度停役次数达2次以上,每增加一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若开关停役造成线路(或联变)相应停役,则统计线路((或联变)停役一次。

第二十二条电厂应严格按照省调控中心编制的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的前期工作,确保检修按时完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未经省调控中心批准,主设备计划检修工期超过批复的时间,则按实际超过天数进行考核。

(一)发变组单元:每天扣罚上网电量=50%机组额定容量×24小时×0.2。

(二)输变电设备(包括二次主保护):每天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下述调度检修管理规定者,每次(套)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一)对已开工的设备停役申请,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设备检修不能按时完工(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除外)。

(二)若涉及设备停役期间现场一、二次设备异动,需要设备复役时另行安排零升压、零升流、全压冲击、核相、并网带负荷调试(如带负荷校核有关保护向量、机组励磁系统并网调试及甩负荷)等试验项目,在安排设备停役前,现场除提供上述施工停电方案外,还应同时向调度部门申报调试方案(包括设备异动范围或新设备启动范围、调试进度安排、需要安排的试验方式及试验项目),并至少在设备恢复送电前提前7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出设备启动调试申请,并经调度部门批准。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设备停役期间现场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设备恢复送电时临时提出上述启动工作。

(三)除气候恶劣外,对省调控中心已批准的设备计划检修等申请,调度员已完成设备操作,因电厂自身原因(如检修前期工作组织不到位等)造成无法按时开工检修或取消申请。

(四)相关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开关站直流电源系统未按照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检验工作,超期未检超过3个月以上。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福建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应及时、规范、完整地在OMS系统建立涉网系统设备台帐和参数申报,备品备件管理应规范、完整。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省调控中心的规定执行。涉网设备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省调控中心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调度运行

(一)中心每年对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进行一次电网要求的性能指标测试,对于达不到性能指标要求的机组应在下一停运检修时完成整改。

(二)电厂人员应使用省调控中心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填报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电厂应通过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自动上传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

(三)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省调控中心组织的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新设备投产前电厂应向省调调度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向省调控中心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发电厂并网前管理要求

(一)同步发电机组投产或技改时,电厂应在首次并网前3个月内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下同)等相关标准与规定向调度部门提供励磁调节器及PSS涉网性能检测报告、电网计算分析所需要的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技术资料(包括原理及传递函数框图)等。省调控中心应根据电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前下达机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等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参数整定值。电厂应经静态及动态试验验证定值整定正确,并向省调控中心提供整定调试报告。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应在首次并网前3个月内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与规定向调度部门提供风机、光伏等发电单元检测报告(包括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电压和频率适应能力等)、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仿真计算的模型及参数(包括风机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场站汇集线路及场站控制系统、无功补偿装置等)、新能源场站及升压站内主要涉网设备及参数等。储能电站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

(三)机组或发电单元的低电压保护、过电压保护、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报省调控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7.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第二十七条 发电厂并网后涉网试验管理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同步发电机组应在并网后6个月内完成励磁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参数整定试验、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一次调频试验、进相试验、AGG及AVC闭环联调试验等涉网试验,以及电网调度机构认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试验。超期未完成的,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及储能电站应在并网6个月内完成场站建模与模型验证、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无功补偿装置并网性能测试、一次调频试验、AGG及AVC闭环联调试验等涉网试验。超期未完成的,每月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三)运行同步发电机组应定期开展励磁系统(含PSS)、调速系统性能复核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调度部门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四)新能源场站及储能电站应定期进行频率、电压调节性能复核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调度部门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第二十七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一)要求220千伏及以上电厂应配置故障信息系统,接入省调控中心故障信息主站,故障录波装置应组网接入省调控中心录波主站;110千伏电厂故障录波装置应组网接入市供电公司调控中心录波主站。

(二)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其选型、配置、设备技术指标和原理接线应报经省调控中心校核同意。

(三)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省调控中心的调度规程执行。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满足省调控中心的要求,且定值整定完毕后报省调控中心备案。

电厂涉网保护设备投运应严格执行省调控中心的标准化检验和验收管理制度,涉网设备基建投运应经调度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转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调度通信

(一)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等均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

(二)电力微波和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三)电厂应服从全网通信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由、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实行报批制度,在取得省调控中心批准后方可操作。

(四)电厂应严格执行通信专业提出的反措技术要求,及时安排落实反措整改,保证通信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调度自动化

(一)电厂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且电网允许准入的设备,否则不予并网。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应将改造方案报省调控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二)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省调控中心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证明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三)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违反上述技术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六章 技术监督

第三十条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调度通信

(一)根据通信网的特点,为确保通信互联互通的完整、可靠、顺畅,在全省通信网范围内,省电力通信管理机构对并网通信网设备实行核准入网制度。

(二)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网标准通信站要求,自觉接受省电力通信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调度自动化

(一)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工作站、调度数据网络和OMS网络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装置、PMU装置、AGC、AVC、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等厂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二)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年度的安全性检查。

(三)电厂各类自动化信息量测变送器和交流采样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量准确度的重要设备。运行中的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交流采样装置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和Q/GDW 140-2006《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验管理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和检定,测量精度应满足规程要求,检定结果通过OMS系统上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电厂自动化信息应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调度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开关和量测信息的传动试验(信息核对)。

违反上述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三十三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及直流电源系统。

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改造已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直流电源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网省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规程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省调控中心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并按年度公布整改建议和下一年度技改建议函。凡由于电厂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满足反措要求,设备超期服役,运行技术指标恶化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电厂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省调控中心备案。

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并应设置专人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调控中心并进行整改。

违反本条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七章 新能源运行管理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章节适用于省调控中心直接调度发电出力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第三十五条 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风电场发电计划申报考核。

风电场发电计划申报考核以自然月为时间基准,采用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包括风功率预测准确率、上报合格率、申报传送率、申报完备率)的综合得分进行考核,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80分的不考核;综合评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5万千瓦时。

风电场计划申报的要求及评分方法见《福建电网直调风电场发电计划申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组开关故障及非计划停运考核管理

(一)正常运行的组开关每年发生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场原因除外)。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开关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5×(1+N/10)(第N次)

(二)正常运行的组开关被迫停运,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1+N/10)(第N次)

说明:提前24小时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得到批复且同意免考核的,或经值班调度员同意立即停运且同意免考核的,免于考核;

(三)机组开关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开到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组开关事故跳闸、被迫停运的考核计算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5-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48小时,10天以上按72小时考核计算。调试阶段组开关不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七条 所有电场考核扣罚所得,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所做贡献的大小50%用于对并网风电场的奖励,其余50%按并网容量比例(分期投产风电按机组并网日期折算得出该风电场年等效并网容量)返还给参与考核的风电场。

第三十八条奖励项目及奖励比例:1、继电保护正确动作35%;2、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65%。

第三十九条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

按电场继电保护年正确动作率指标为100%,其返还奖励电量

F=Q×15%×(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n:电场总容量

N:参与考核的继电保护年正确动作率指标为100%的各风电场机组容量之和

第四十条 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奖励

月计划申报考核指标综合评分≤90分的不奖励;综合评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5万千瓦时。

第四十一条 若单个奖励项目所有风电场均未达到奖励条件的,该项目剩余奖励电量将一并加到50%返还比例中,返还给参与考核的电场。若单个奖励项目奖励总量超过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该项奖励比例,按折算系数等比例缩小该项奖励值。

折算系数K=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该项奖励比例/单个奖励项目奖励总量

第四十二条 风电场扣减(奖励)与电量相对应的电费。

扣减电费(F)=扣罚上网电量×上年调通中心直调的风电场上网平均电价(含税)。

第八章 电力应急管理考核

第四十三条 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必须接入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PES系统),具体接入时序和技术要求由省发改委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未按接入时序和技术要求接入PES系统的,视为违反调度纪律,自发生日起至完成接入日,每日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自通报批评当日起至整改完成日,每日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第四十五条 接入PES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参数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接入指南(试行)》有关要求执行,接入的设备和软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入PES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接入PES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稳定运行并实现有效监测,参照本办法自动化、通信有关条款执行考核,同时落实以下考核要求:

(一)有效监测时间指电厂设备和软件与PES 系统连接并实现监测功能的时间,与当月日历小时数比值应当不低于95%,每降低1%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二)燃煤电厂电煤实时监测结果应当逐日满足省发改委电煤保供考核库存指标要求,每出现一日不满足考核要求的,扣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自通报批评当日起至整改完成日,每日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三)通过PES系统人工报送的报表数据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考核。

第四十七条 因电厂不按要求接入PES系统或通过PES系统报送不实数据误导政府决策,对电力安全运行造成不当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上网电量100万千瓦时。

第九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所有电厂考核扣罚所得,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所做贡献的大小全部用于对并网电厂的奖励,返还给参与考核的电厂。

第四十九条奖励项目及返还比例:1、机组安全运行(A1)35%;2、机组AGC运行(A2)10%;3、火电机组启停(A3)15%;4、继电保护正确动作(A4)10%;5、机组低出力补偿(A5)10%;6、水电机组空载调压补偿(A6)10%、7、电厂AVC运行(A7)10%。各项返还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十条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对于全年未跳闸的单机,其年奖励电量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1:机组安全运行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k2:水、火和核电机组间奖励比例,水电机组占30%,火和核电机组占70%

k3:全年未跳闸为80%,跳闸一次为20%,两次及以上为0。

n: 机组容量

t: 机组年利用小时

i:参加考核水(或火、核)电厂机组台数之和

说明:若全省电网全年没有未跳闸的机组,则奖励电量将在一次跳闸机组中清算。

第五十一条对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进行奖励

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投运时间及年利用小时作为返还依据)的奖励电量

F=Q×A2×(h/H)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2:机组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运行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h:本台机组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年投运时间

H:参加电网调频模式的AGC机组年投运时间之和

第五十二条燃煤火电和核电机组启停补偿

每月每台机组起停次数超过2次,则每次奖励电量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3:机组启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机组容量

k:参与考核的燃煤火电和核电机组台数之和

t: 机组年利用小时

第五十三条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

按电厂继电保护年正确动作率指标为100%,其返还奖励电量

F=Q×A4×(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4: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电厂总容量

N:参与考核的各电厂机组容量之和

第五十四条机组低出力运行补偿

每降低△p(万千瓦),其奖励电量

F=Q×A5×(△p×t)/[∑(△p)×T]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5:机组低出力运行补偿电量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P:核定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

∑(△p):各参与电厂△p之和

t: 机组降低△p出力运行时间

T: 各台机组降低出力运行时间之和

第五十五条 水电机组空载进相或发无功运行调压补偿

每次补偿奖励电量

F=Q×A6×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6:机组空载运行调压补偿电量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机组空载运行调压次数

N: 全网水电机组空载运行调压总次数

说明:上述各条中,若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其剩余电量将一并加到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参加电网调压的电厂(即AVC投闭环)进行奖励

参加电网调压的电厂的奖励电量(按AVC闭环投运时间计算)

F=Q×A7×(h/H)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7:电厂参加电网调压的AVC运行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h:本电厂参加电网调压的AVC年闭环投运时间

H:参加电网调压的电厂AVC年闭环投运时间之和

第九章 结算及其他

第五十七条考核结果以省调控中心提供的统计资料和省调控中心当值调度员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调控中心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省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公布上月度的考核结果,各直调发电厂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公布月度考核结果后5日内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将核对结果确认后(加盖单位章)反馈省调控中心。如双方对考核统计结果有异议,报省发改委核定。

第五十八条电力应急管理不执行按月考核,PES系统向省调控中心提供PES系统统计汇总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电厂接入情况、有效监测时间、燃煤电厂电煤库存考核结果、其他影响电力运行安全情况等,省调控中心具体落实考核要求。

第五十九条考核电量实行月度考核统计累计、年度结算。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年考核电量进行总清算(含奖励的电量),清算后的年度考核结果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公布,其扣减或奖励电量经省发改委核实确认后,在电厂月电费结算时进行兑现。

第六十条火电厂和水电厂均扣减(奖励)与电量相对应的电费。

扣减电费(F)=扣罚上网电量×上年省调控中心直调的电厂上网平均电价(含税)。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3〕150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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