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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以及小火电、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2022-05-13 10:58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煤电热电联产煤炭清洁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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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

2022年9月15日前,各地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允许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进出厂(场)区。

(六)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

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

专栏1产业、能源、交通结构优化调整重点工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程:实施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工程,推进长春铁北、吉林哈达湾等10个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高质量稳步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工程: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工程,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热电联产以及小火电,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探索绿色电厂建设。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工程:构建清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2023年7月1日,全省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

七、突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一)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台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依法打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持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存量矿山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治理、规范管控。综合运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保等标准实施倒逼,依法依规关闭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矿山;加快推进小型矿山整合重组,提高集约化开采水平;全力追溯矿山迹地责任主体,开展修复治理。对合法合规企业,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实现施工低尘化、加工密闭化、运输清洁化。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推动矿产管理持续向好。

(三)突出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

实施秸秆全域禁烧,建立完善秸秆全量化处置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秸秆还田、“秸秆变肉”等重大工程,持续提高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能力。严格秸秆禁烧管控,完善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综合运用卫星监测、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问题。建立健全火点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火情的快速反应能力,发现火点及时扑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吉林省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露天焚烧现象高发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强化噪声污染治理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问题。建设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加强对噪声敏感区的监管。县级及以上城市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地级城市根据建成区人口规模及声环境功能区划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

构建“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探索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机制。位于同一区域的地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统一的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深化空气质量研判会商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污染减排比例,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预警期间,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二)有效降低采暖期大气污染负荷

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全省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坚持电力行业绿色调度,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

(三)强化应急减排清单化管理

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8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实施工业企业“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工业余热供暖和协同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按需定产。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

(四)深化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可能触发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地区应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加强与黑龙江省、辽宁省合作,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同共治区域污染,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到2025年,全省各城市间全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签订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框架协议和实施方案,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应急响应联动执法。

九、强化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

(一)实施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对采用现有治理技术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管理,建立健全储油库、加油站监管台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罚。强化油气回收治理。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一轮次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执法行动。加快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建设试点。

(二)实施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成熟技术。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

(三)强化农业源氨排放综合管控

加强农业源氨排放控制。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加大科学施肥推广力度,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推广应用低蛋白饲料,控制规模化养殖场的氨气排放,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

专栏2 VOCs和氮氧化物减排重点工程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产业集中园区治理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推进钢铁、水泥、焦化及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

十、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坚持PM2.5与O3协同控制

以固定源和移动源产生的NOx和VOCs为重点,针对二次生成的PM2.5与O3进行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聚焦秸秆露天焚烧污染、柴油货车、散煤燃烧等重点问题,积极推进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的优化调整。到2025年,全省PM2.5浓度控制在29.5μg/m3以下,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

(二)坚持CO2和CO协同控制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零增长,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减少氧化亚氮排放,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控制甲烷排放,积极增加全省森林和草原碳汇。

十一、提高大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明确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市的达标期限。已达标地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未达标地市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PM2.5年均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且臭氧浓度低于165微克/立方米的未达标地市,“十四五”期间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达标期限在5年以上的地市,按照前紧后松、持续改善的原则,明确分阶段改善目标,实施进程动态管理。

(二)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与分析;组建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网。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臭氧超标城市开展VOCs组分等光化学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具备城市未来3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将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污染源排放量的65%。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动企业安装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作为生态环境执法辅助手段。加强各级移动源环境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三)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并及时、完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规划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规划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规划落实工作。各市(州)、县(市)细化部门实施规划责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并向政府报告规划主要指标和重大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大气目标任务,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市县乡村合力攻坚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投资,确保措施落地可行、责任到人。

(二)严格监督考核

落实完善大气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考核体系,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空气质量作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进行年度和终期考核。考核从市(州)进一步下沉到县级,依托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开展县级空气质量管理,采用AQI累积法开展县级空气质量一月一排名、半年一通报,对排名持续靠后、质量明显下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推进空气质量改善相关工作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阶段性考核,把中期评估、末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切实担负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和提前完成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向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倾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治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研发示范等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结合大气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实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积极谋划项目,并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库,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创新环境保护领域财政资金支出方式,切实提高资金执行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等增加投入,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四)依靠科技支撑

加强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秸秆禁烧”监控系统建设,提升预警预报能力。统筹推进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布局,实现全省市、县(市、区)、重点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特别是在东部、中部、西部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增加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形成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监控相结合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为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引导优势技术团队。以服务于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创新科研立项和绩效考核评估方法,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对源解析结果进行分析比对,结合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治理重点进行动态调整。组织各地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强化源头管控。进一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应用,对空气质量背景站、城市站、超级站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应用,为污染源解析、区域联防联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宣传引导

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中央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六)推进信息公开

地级以上城市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辖区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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