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储能储能应用发电侧政策正文

河北稳定经济运行配套政策:加快推进7.4GW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谋划实施一批新型储能项目

2022-06-06 10:05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各市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收费标准下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6月-12月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高速公路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差异化收费及集装箱车辆、客运班车优惠收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深入开展涉企收费规范治理,严查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民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暂停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022年增值税。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按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用足用好金融工具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专项安排110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河北省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建立再贴现支持名单库,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稳贷续贷工作。积极做好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以外,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宜充分利用沿线安检站、治超站、停车场等合适位置,尽量采用港湾式检查通道。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将主线所有车辆强制引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市域内没有疫情和封控需求的县(区、市)之间,原则不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停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县乡村路。公路防疫检查点要合理安排检查通道,应根据交通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应设置复式或多式检查通道,货车占比较大的宜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待检车辆超过100米时立即启用复式检查模式,及时干预交通缓行和排队拥堵情况,最大限度提升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一旦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立即通知货车司机和前方实施管控。各地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掌握管控通行政策,严防“一刀切”劝返和“层层加码”等问题。依托“运证通”APP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同等效力,跨省互认,快速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八、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每个市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九、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建立工业领域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对接服务和日常生产监测调度,保障要素供给,帮助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因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强化城乡低保标准省级统筹力度,6月底前制定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占人均消费支出的省定指导比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各地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地要简化工作流程,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抓好生产流通。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机收和“三夏”生产,确保夏粮颗粒归仓,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的城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十、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关于稳住全省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情况下,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实行闭环生产,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实现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优先办理通行证,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加快实施一批新能源汽车、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大工业项目,支持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加强项目服务、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组织系列产需对接。抓住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机遇,组织钢铁、建材、工程机械等企业与国家重大工程开展产需对接;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城市公交、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轻型物流配送车辆等服务领域新能源车替代,鼓励生产企业通过车电分离、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推广新能源商用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有关政策;制定助企上市计划,围绕107个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支持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2.4万亿元的融资协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负责)

五、开展“为企业服务”。组织开展“一起益企”和工业诊所“巡诊服务”等系列助企纾困活动;建设“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落实规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包联帮扶责任机制,为企业纾困解难,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夏收顺利进行。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小麦机收供需精准对接,建立村级种植主体、机具保障、代收代种服务清单,逐户、逐地块落实机具机手,分别对防范区、管控区、封控区的作业方式、机具调度、机手服务、疫情防控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公布“三夏”生产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解决机具供需失衡、跨区作业受阻等问题。麦收期间,石油公司对农机加油优惠5%。(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确保夏播面积只增不减。各市县抓紧将夏播粮食面积任务分解到县、到乡、到村,落实到地块,确保种在适播期,应种尽种,种足种满,坚决杜绝撂荒。落实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资金政策,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50元,省级财政每亩补助50元,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种植任务。在完成大豆扩种任务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玉米面积的影响,全省净作玉米面积力争不低于5100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新建高标准农田360万亩,每亩补助1500元左右,实施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和节水、田间机耕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和损毁工程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支持乡村建设。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70万座,每座补助500元—800元;新建农村公厕1.05万座,每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每个奖补5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每个奖补1000万元—20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组织涉农央企进河北。对涉农央企开展“一对一”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农央企及国内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省建立的分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每个奖补1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支持涉农企业发展。实施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对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集中担保授信、提供信用便捷贷款,对“强龙担”贷款对象按照不超年化利率2.5%进行贴息贴费补助。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境内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国际认证,通过认证的,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的渔业企业、经营主体,省级给予不超过50%的雇主责任安全保障互保费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围绕省级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每年优选20个取得突出进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每个补助5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八、支持种业创新发展。全省筛选5个推广面积较大的优良品种选育单位,每个补助100万元。筛选15个优势种业企业,建设小型种质资源库、创新联合体和商业化育种中心,每个补助100万元。筛选5个种子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九、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全省筛选20个集中连片新建100亩以上设施园区,每个一次性补助200万元,重点建设节地型、节能型、大空间新型棚室,提高周年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提升综合效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大力推进奶业振兴。对新建、扩建社会养殖场每个栏位补助1000元,对乳企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助2000元,建设智能奶牛场每个补助30万元—100万元,升级改造家庭牧场每个补助30万元;开展胚胎移植每枚胚胎补助2500元,购买性控冻精每支补助75元;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每年3—5月进行生鲜乳喷粉的乳企每吨补助500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一、支持中央厨房建设。全省筛选10个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自建或签约种养基地2000亩(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中央厨房企业,每个补助3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二、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三、加强产销对接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举办蔬菜、水果、中药材、奶业等产业发展大会,促进产销对接,扩大冀产农产品市场影响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四、组织银企对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召开系列专项银企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重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新业态,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促进银企之间“零距离”接触。(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支持合理购房需求。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搭建交易平台,做好网上售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为购房人提供在线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选房锁房等服务,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为购房人提供便利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

二、优化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城施策,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筹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渠道。允许被安置人在货币化安置、异地实物安置、回迁安置中自主选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三、充分保障引进人才的合理住房需求。对在本地居住为主、迁出地居住为辅的引进人才,允许其在所在城市购买首套住房。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具体范围由各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在本地租房的,可给予租金补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四、满足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支持“二孩”“三孩”家庭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将项目评价时间前置,解决绿色建筑评价时间与项目融资需求不匹配问题,支持项目及时享受授信额度、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绿色金融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大会战,开足马力加快遵秦高速、张尚高速、国道G101京冀接线段、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液化天然气码头等93个重点在建项目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早建成、早投运、早收益。轨道交通方面,加强协调督导,确保京唐城际、邢和铁路2022年内建成投产;推进首都机场至大兴机场联络线一期、津兴城际、石衡沧港城际、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以及9条铁路专用线加快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国资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动新开工项目尽早实施。优化投资人选定方式,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由现经营企业投资建设;优化审批流程,保障用地、用海等要素支撑,确保石太高速改扩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6号泊位等4个省重点项目和曲港高速二期、国道G230安运桥等12个项目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推动其他18个项目全面提速。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基础上,再新增完成新改建120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12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预计新增完成投资40亿元。轨道交通方面,跑办国铁集团,完善报建审批手续,力促雄商高铁、雄忻高铁2022年内尽早开工;盯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尽早批复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争取2022年内部分项目开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三、推进“十四五”时期成熟项目2022年内应开尽开、能开尽开。全面梳理“十四五”项目,强化政策举措,对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经营性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特许经营期限按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收费公路建设,推动衡昔高速、京秦高速北戴河新区支线、邯港高速沧州段、克承高速等一批“十四五”后三年实施项目列入年内开工。轨道交通方面,跑办国铁集团和国家有关部门,力促津潍高铁和太锡铁路2022年内具备开工条件;加快推进石雄城际、长邯聊高铁等项目前期工作,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在“十四五”及早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四、推动交通物流畅上加畅。立足推动货运量增长,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安排的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资金。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国家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货运企业免征增值税或暂停预缴增值税;落实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依法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政府负责)

五、扎实推进路衍经济发展。加快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改造升级,打造融合商贸、物流等多元化产业的开放式服务区。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出入口等节点资源,建设物流转运点和仓储集散中心,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盘活光纤通信管道资源,开展光纤通信管道租赁业务,支持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发展。鼓励支持桥下空间资源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资金保障。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市县政府依法合规使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运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定期举办银企和项目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服务。协调推动低利率贷款和存量债务低息置换高息。存量公路智能化改造、高速新增出入口等投入纳入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范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一、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认定后予以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全省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项目等。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全省每年“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支持项目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单独发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重点文化和旅游单位实施“以奖代补”。对新获评的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国家4C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25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

(一)实施责任保险专项补贴,对全省202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以补贴方式据实全额返还责任险保险费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快推进旅行社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切实减轻旅行社负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旅游演艺企业发展。2022年,对持续稳定演出、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力的旅游演艺企业进行专项支持,根据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演出收入、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排名前15位的旅游演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文创企业发展。2022年,对省市重点文创运营服务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根据平台企业文创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营销、品牌策划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购物店进行支持,根据商品种类、商品品质、产品特色、经营状况、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支持项目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化和旅游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化和旅游专项业务部门或文化和旅游支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八、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一、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七、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县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九、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一、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四、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

各类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各设区市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配合)

五、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

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约1200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从快从实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

1.加快下达科技项目资金。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科研项目,2022年6月20日前下拨4亿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助力大学生稳岗就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6月底前,下达4.2亿元科技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2亿元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激励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22年6月20日前,投入2亿元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牵头,联合中科院等高校科研单位,实施70项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10家左右面向省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从快从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深化与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银行等6家银行合作,平均每家银行2022年为科技企业授信额度不低于100亿元。(省科技厅负责)

5.举办“政银联动助力科技园区”专题活动。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安排400亿元信贷规模,为32家省级以上高新区和京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对2022年在建省重点项目、科技企业执行差别化优惠利率,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对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延期服务,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科技厅负责)

6.启动实施科技金融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与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筛选推荐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项重大科技成果、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提供差异化服务产品和配套资源。(省科技厅负责)

7.开展“一体两翼”提升行动。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面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为入驻企业优先提供股权投资、普惠贷款、项目融资、设备租赁等综合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三、从快从实落地一批服务企业举措

8.大力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应享尽享。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建服务企业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向企业精准送达减免税政策,简化优惠办理程序,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优化退税审批流程,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9.扩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使用。2022年6月底前,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扩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增加创新券兑付额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负责)

10.省市县联动推动“四个一批”。主动服务产业一线,与地方共同谋划一批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项目、推进一批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一批科技招商投资项目。2022年8月底前梳理凝练企业技术需求,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2022年6月底前,从河北科技大学等高校院所选派6个科技特派团,深入服务县域特色产业;选派40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农业合作社开展创新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11.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常态化征集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密集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创新挑战赛、项目路演等活动,2022年6月底前组织50场以上各类对接服务活动。加快建设科技人才信息库,2022年10月前,组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3场产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柔性引才。(省科技厅负责)

12.强化领导包联帮扶。成立5个帮扶督导工作组,于2022年6月底前赴各市开展“三包联三服务”高新区重点项目帮扶督导活动,确保全省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和高新区项目等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督导,对排名后四位的市约谈分管副市长。(省科技厅负责)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0至20家目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由市领导牵头,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大力营造浓厚氛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增加资本市场课程。推动河北省股改上市服务平台与深交所信息服务系统互通互联,借助深交所专业优势,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省委党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增加储备资源,培育上市梯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细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全面摸排,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200家左右,培育基础梯队,按照拟上市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目标进行梯次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拟上市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省税务局负责)

五、引导各类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投资。组织入库企业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燧石星火V-Next)等全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推动企业与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对接合作,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扶持我省企业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产业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七、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八、汇聚政策合力。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审计厅、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研究出台支持辖区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落户优惠政策,保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在项目立项、环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风险管控,遵循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发展格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回原籍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博士研究生可采取选聘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度扩大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规模,保持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加见习岗位。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5.5万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5500个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困难援助。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招聘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等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深入实施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照1∶500师生比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时,指导学生就业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申报条件。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拓展并利用好在线职业指导资源,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跟进就业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维护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雄安新区和廊坊“北三县”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教育部门要健全普及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做好档案转递工作。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自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落实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认可其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青年就业服务。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毕业去向落实率、政策落实情况、地方资金筹集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高校经费分配和安排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任务建立台账、全程跟踪,每月一通报,对排名后四位的市进行约谈。大力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事业发展中,到基层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推进制定《河北省行政审批便利化条例》,修订《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开通立法热线电话,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每年开展1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法治把关作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负责)

二、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开展“目录之外无证明”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扩容,年底前达到50项。(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组建省市县三级专家顾问团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面对面指导。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案卷评查,开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专项整治。实施“行政执法温度提升”行动,出台“免罚清单”,开通执法质量反馈热线,做到有诉必达,无求不扰。(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将每年9月定为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省普法讲师团每年开展示范宣讲不少于4次,指导市县成立法律服务宣讲团,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精准普法”。深化“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市场”,创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鼓励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2次涉企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劳务关系等领域纠纷。(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优质资源,组建雄安新区联合法律服务团,推动打造雄安法务高地。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组建不少于150人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开展“千所联千会”活动,6月底前研究出台涉企公证收费优惠政策,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白名单”重点企业复工达产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疫情防控形势下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务帮扶。(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型储能查看更多>抽水蓄能查看更多>新能源汽车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