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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合同面面观——基于电力用户直接参与交易的视角

2022-06-07 08:2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孙庆南,郭玉兰,林腾关键词:绿电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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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参与到了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中,与发电企业直接签订绿电交易合同。绿电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值得电力用户注意。本文将尝试从目前我国主要地区开展的绿电交易实践出发,对绿电交易的若干核心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孙庆南,郭玉兰,林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绿电交易合同的构成和订立方式

1.绿电交易合同的构成

虽然我国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对绿电交易进行了不同模式的探索1,但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绿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从我国目前各地绿电交易的实践来看,绿电交易是依托于中长期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的绿电交易也同样遵循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框架,涉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三方合同主体。因此,绿电交易合同也与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类似,通常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三方主协议,同时也会将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作为附件。这些附件协议主要侧重于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条款等内容,与绿电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条款主要在三方主协议中明确。目前已经发布的《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绿电交易合同的订立方式

从浙江等地发布的绿电交易实施方案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联合发布的绿电交易规则来看,负责组织实施绿电交易的各个电力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绿电交易合同。同时,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出具的入市协议、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也会被视同为电子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然,签订电子合同并不是绿电交易合同的唯一订立方式,电力用户仍然可以与发电企业签订纸质合同。而浙江省的绿电交易规则对市场主体签订交易合同的方式更为灵活,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分别签署《交易承诺书》,以“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的方式建立绿电交易合同关系。

二、绿电交易合同中需要关注的若干条款和法律问题

根据浙江等地发布的绿电交易实施方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联合发布的绿电交易规则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绿电交易实施细则,绿电交易的合同中通常应当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价、执行周期、曲线或曲线分解原则、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和考核、违约责任、结算资金往来信息等绿电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和安全、技术问题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地试点开展的绿电交易是基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架构下进行的,合同履行周期通常较长。在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绿电交易模式中,其需要注意一些主要的法律问题,并提前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笔者结合当前各地绿电交易的规则和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绿电交易的实践情况,重点介绍其中值得电力用户关注的若干合同条款和法律问题。

1.交易电量的确定和发电企业无法按时按量供电的风险

交易电量即电力用户在绿电交易合同项下向发电企业采购的绿电电量。发电企业根据绿电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交易电量向电力用户履行交付绿电的义务,并与电力用户结算交易电量对应的电价。交易电量条款是绿电交易合同的重要条款。

交易电量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用电需求和发电能力确定,同时还要考虑电网企业的输电能力,以免确定的交易电量无法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通常需要根据电力用户的用电负荷特性和电网典型负荷曲线等由交易双方约定将交易电量分时分段分解。例如《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中便规定合同项下的分月交易电量要按有关规定确定2。

目前我国绿电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光伏、风力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量。而光伏、风力发电受自然因素的制约,所发电量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同时,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的毁损或检修、输电线路中断等因素,也可能造成发电企业无法按照绿电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电力用户供电。

就发电企业无法按时按量供电的风险,诸如浙江等地的绿电交易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中允许通过合同转让交易来解决,发电企业可以将无法完成的合同电量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电力用户供电。而根据《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进行的绿电交易,暂时还无法通过合同交易来缓解发电企业不能按约供电的风险3。

对于电力用户来说,在与发电企业签订绿电交易合同之前,可考虑与发电企业共同做好供用电情况预测,并在合同中设置灵活的调整条款。例如,在合同中对交易电量进行分时分段分解,在交易电量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对合同期限内不同时段的供应电量相互调节。同时,在绿电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电力用户应尽量避免偏差电量产生。在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如果发生发电企业供应电量无法满足电力用户需求的情形,电力用户还可以考虑从现货市场采购绿色电力。

2.交易价格条款及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交易价格是指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形成的绿电交易合同项下绿电的交易对价,它同时也是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的关于交易电量的结算价格。交易价格条款是绿电交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

我国不同地区的绿电交易实践中,对绿电交易价格的构成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绿色电力直接交易价格包括市场主体绿色电力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的整体价格。对于依托于中长期电力交易开展绿电交易的地方来说,交易价格是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发电企业成交的价格,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环境溢价。

对于电力用户而言,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发电企业确定绿电交易价格。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绿电交易规则和实施方案会对绿电交易价格进行约束。例如,参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设置绿电价格的上限和下限4。

实践中,电力用户在签订绿电交易合同时,往往会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交易价格。例如,知名跨国化工企业巴斯夫在近期与博枫在《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签署的绿电交易合同中,便以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5标准对采购的绿电进行固定定价,以博枫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折算的平准化度电成本来确定未来该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巴斯夫供应的绿电的价格。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绿电交易规则和实施方案会对绿电交易价格设置上下限,但绿电市场价格的波动仍使得电力用户需要考虑其对自身购电成本的影响。当绿电市场价格下跌时,仍适用绿电交易合同中的固定价格显然对电力用户不利。

针对绿电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我们建议电力用户可考虑在绿电交易合同中设置灵活的价格调整机制,将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联动,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约定交易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当同期绿电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时,则自动适用市场价格。

3.偏差电量的结算和考核责任分担

在绿电交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电负荷预测不准、电网故障、电力调度等各种原因,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会与绿电交易合同约定的合同电量产生偏差,即会产生偏差电量。而为了提升电力交易效率、推进有序用电,各电力交易中心会对包括绿电交易在内的电力交易偏差电量进行考核,对允许合同偏差范围外的偏差电量收取偏差考核费6,即偏差电量考核责任。偏差电量结算和偏差电量考核是绿电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触发的事件,关系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权益,是需要在绿电交易合同中明确的事项。

我国开展绿电交易试点的地区的电力交易中心均有制订针对偏差电量结算和偏差考核费责任承担的指导性规则,但电力用户仍可在绿电交易合同中与发电企业作出有利于电力用户的约定。例如,约定非因电力用户原因产生的偏差电量考核费用由发电企业承担;约定一定比例范围内的正向偏差电量(即实际用电量高于合同电量的部分)仍按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等。

结语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在2022年1月出台的《促进绿色消费方案》中提出要“引导用户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随着我国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确定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绿电交易合同签订和履约保障也日益显得重要。绿电交易带来的风险往往比传统交易的更加复杂,因此需要市场主体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如何进行风险管理。如果市场主体不能很好地理解绿电交易的相关风险,不能在签署交易合同时制定合理有效的应对和防范策略,其很可能将面临交易对方违约乃至遭受损失的不利局面。为此,我们建议市场主体在开展绿电交易、签署交易合同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力求最大化地实现商业利益。

声明:

本通讯中所发表的文章和论述,不得被视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意见,建议征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孙庆南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玉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腾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注释:

1 例如,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1 年 9 月出具《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同意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证电合一”的绿电交易;浙江省发改委和浙江省能源局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广东省率先在省级层面探索与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消纳衔接的绿电交易,并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于2021年4月发布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

2《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第4.1条便规定“合同分月交易电量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1〕616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确定”。

3 根据《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现阶段绿电交易的标的主要为电量,暂不安排合同交易。

4 例如,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2022年4月江苏绿电双边协商交易公告》中规定,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浮动范围为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

5 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是指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总成本(包括资本和运营成本)与项目生命周期内预期发电总量的比率。

6 例如,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2020年江西电力市场电费电量结算细则》中明确规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允许偏差范围均为±5%,允许合同偏差范围外的电量按照发电侧上调或下调服务电量加权平均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注:本文为投稿,文中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孙庆南,郭玉兰,林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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