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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的修订说明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的碳排放权交易需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排交所”)组织修订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现货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形成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将《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以及全国碳市场的上线交易,碳交易作为以市场机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现行《交易规则》是2013年6月制定,2013年12月、2014年8月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其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目前深圳碳交易的管理,如交易品种变化、挂牌协议交易方式、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单笔交易数量的限制等内容,都需要通过修改或新增《交易规则》具体条款予以解决。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深圳碳交易机制,排交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排交所修订了《交易规则》,形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交易规则》依照“精简表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的原则进行修改,修订形成的《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设九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最新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定,修订了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一是更新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契合最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规定。二是将《交易规则》适用范围扩大,增加“其它碳排放权品种”。三是将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定义解释,统一移至第九章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将《交易规则》内容精简,增加交易品种,删除了初始登记和数据导入内容,修订了交易品种类型。
一是初始登记和数据导入属于注册登记簿的规范内容,与交易无直接管理,因此删除初始登记与数据导入的内容。二是交易信息显示屏不属于必要设置,故删除。三是更新交易参与人的定义为“交易参与人是指在本所从事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四是交易品种增加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三章“交易方式”。为保证市场主体理性、有序开展交易活动,促进市场真实有效价格的发现,进一步完善碳交易机制,修订了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单笔申报数量、挂牌协议交易方式等内容。
一是删除经纪会员相关内容,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暂行)》(排交所总字[2022]5号)中规定。
二是在合规的前提下,保证市场流通效率,将“当日卖出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单独列为一条。
三是交易方式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相统一,变更为单向竞价、挂牌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
四是挂牌协议交易方式引入价格优先的成交规则,使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同时,调整收盘价计算方式,收盘价按照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订单的加权平均价计算,规避极小额成交量影响收盘价的风险;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股票单笔最大数量是大宗3.3倍的规定,将挂牌协议交易最大单笔委托申报数量上限由10,000吨调整为30,000吨,促进交易参与人选用挂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五是增加大宗协议交易定义“单笔交易数量达到本所规定要求时,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并在本所交易系统进行意向征集、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调整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交易数量限制为“碳排放配额单笔交易数量达到10,000吨以上;核证减排量单笔交易数量达到5,000吨以上。”
第四章“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允许市场参与者对本所公开信息进行使用,删除“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等表述。
第五章“交易市场监督”。梳理市场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新增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是第五十二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增加,“(五)通过大宗协议交易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二是增加第五十八条交易参与人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况的,本所将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附则”。将“总则”中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的定义移至附则;同时,考虑到未来建立区域合作碳市场,配额不仅局限于深圳碳市场,故将碳排放配额的定义修订为“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详情如下: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结合碳市场实际情况,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起草形成《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市场参与者可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rading@cerx.cn,邮件主题请注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755-86938978。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的修订说明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022年06月08日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13年6月8日施行,2013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
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6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所挂牌的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及其它碳排放权品种(以下统称“碳排放权”)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条在本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交易参与人,其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五条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必要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大厅、交易主机、交易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是指在本所从事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
第七条会员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关于会员的相关规定见《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
第八条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委托经纪会员代其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应符合《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
第九条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碳排放配额;
(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十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市的,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12:00、13:30至15:30。
本所仅在交易时间内接受交易申报、挂牌申请、竞买人/竞卖人登记、竞价、成交及其他本所规定的事项。
经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本所交易方式包括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
(一)交易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二)计价单位:元/tCO2e;
(三)最小交易单位:1tCO2e;
(四)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1元/tCO2e。
第十六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交易单位和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十七条本所对碳排放配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挂牌协议交易方式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大宗协议交易方式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八条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上市交易首日;
(二)采用单向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三)主管部门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开盘价为当日该产品挂牌协议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第二十一条收盘价为当日该产品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交易参与人当日卖出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
第二十三条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节 申报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六条申报时,买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卖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确认卖方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申报,系统将冻结卖方账户中相应的碳排放权并批准该卖出申报。否则,该卖出申报将被退回。
经审核确认买方资金足以支付申报,交易系统将冻结买方账户中相应的交易金额并批准该买入申报。否则,该买入申报将被退回。
第三节 单向竞价
第二十八条委托挂牌
(一)经本所审核批准,委托人可将其持有的碳排放权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也可在其资金额度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受让,一经挂牌即形成有效委托合同。
(二)本所受理委托挂牌后发布单向竞价公告,按照委托人提出的条件公布标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三)委托公开挂牌的标的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的意向方,将通过本所单向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第二十九条单向竞价资格获取
(一)意向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登记。
(二)意向方经本所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其单向竞价资格。
(三)委托人不得参与单向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单向竞价。
第三十条登录与报价
(一)参加单向竞价的意向方应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并按照单向竞价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报价。
(二)单向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延时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段。延时报价时段是对自由报价时段的补充。
1. 自由报价时段和延时报价时段的长度由委托人与本所协商确定。限时报价时段的一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分钟。
2. 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时,产生最新有效报价即进入限时报价时段;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时,无人报价则进入延时报价时段。
3. 延时报价时段结束时,产生最新有效报价即进入限时报价时段;延时报价时段结束时,无人报价则竞价结束。
4. 限时报价时段,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时,竞价结束。
(三)意向方提交给交易系统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1. 竞买时,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竞卖时,首次报价不得高于底价,再次报价低于前次报价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2. 当前最新有效报价均在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新有效报价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自由报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拍价,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第三十一条成交(单向竞价结果)
(一)经公开竞买,无人报价或者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则竞价不成功;
(二)经公开竞卖,无人报价或者最低报价高于保留价,则竞价不成功;
(三)经公开竞买,最高报价高于保留价时,以该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成交,该最高报价的报价人即为受让方;
(四)经公开竞卖,最低报价低于保留价,以该最低报价为成交价成交,该最低报价的报价人即为出让方。
第四节 挂牌协议交易
第三十二条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按其限定的价格进行挂牌申报,其它交易参与人可以对挂牌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最优价格申报单进行选择并做成交申报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挂牌协议交易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即先成交申报者优先于后成交申报者。
第三十四条挂牌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等内容。
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和挂牌申报编号等内容。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挂牌申报和成交申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挂牌申报时,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000吨。
第三十六条挂牌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交易参与人可以撤销申报的未成交部分。
挂牌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或失效的申报,交易系统在确认后将及时解冻交易参与人相应的资金或碳排放权。
第三十八条交易系统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成交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记录成交申报。先后顺序按交易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九条成交申报中未能成交报单自动撤单。
第五节 大宗协议交易
第四十条大宗协议交易是指单笔交易数量达到本所规定要求时,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并在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单笔交易数量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协议交易方式:
(一)碳排放配额单笔交易数量达到10,000吨以上;
(二)核证减排量单笔交易数量达到5,000吨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协议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四十二条大宗协议交易方式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意向价格和意向数量等内容。
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意向编号和约定编号等内容。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中的价格和数量只能作为意向参考,实际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成交申报为准,意向申报可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买卖双方就大宗协议交易达成一致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本所将冻结交易参与人账户中与成交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成交申报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交易系统对品种代码、意向编号、约定编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各项要素均匹配的买卖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六条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四十七条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
第四十八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大宗协议交易只发布意向申报信息,逐笔成交信息计入本所网站或其它媒介发布的合计交易信息,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
第五十条首次交易的碳排放权,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由本所确定。
第五章 交易市场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所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碳排放权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况;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碳排放权;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四)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碳排放权,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碳排放权交易;
(五)通过大宗协议交易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交易量连续较小;
(二)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五十四条经纪会员发现投资者的交易出现第五十一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本所可以针对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和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交易账户和相关碳排放权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碳排放权账户或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对第五十一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交易;
(五)上报主管部门。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交易参与人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况的,本所将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九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十条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客户端终端数量超过本所全部在线客户端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六十一条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点监控情况和异常交易行为,并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六十二条主管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本所应当临时停市。
第六十三条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细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易纠纷
第六十六条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经纪会员和本所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六十九条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或双方有违法行为的,本所有权终止交易活动,并有权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第八章 交易费用
第七十条会员买卖碳排放权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投资者买卖碳排放权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交易经手费、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佣金由本所统一清算后划付给对应管理单位。
第七十一条本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必要代扣代缴义务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部分本所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十二条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会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七十三条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有权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发送指令的行为。
(二)前收盘价:指碳排放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三)交易系统:指由交易主机及交易软件系统组成的整体系统。
(四)碳排放配额:指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五)核证减排量:指由相关主管部门核证、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达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5日印发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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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以来,交通运输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一、系统谋划交通运输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交通运输领域“1+N”政策体系,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
当河西走廊的风电群与陇东光伏基地形成“风光矩阵”,当甘南水电与储能电站构建起柔性调节网络,甘肃这个新能源装机占比超64%的西部省份,正通过电力现货市场的创新实践,绘制出“绿电西发东送、市场驱动消纳”的能源转型新图景。自2024年9月正式运行以来,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以新能源场站报量报价、用户
北京市碳市场已平稳运行11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线上成交均价保持稳中有升趋势,从开市之初的50元/吨左右逐步上涨至2024年的111元/吨。碳市场有效驱动了企业减排行为——配额短缺单位通过购买配额完成碳排放控制任务,配额富余单位可出售盈余配额获取收益。这是记者25日从“全国低碳日”北京主场活动
本文是《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系列解读之六。从政策制度设计出发,系统解析绿色用电的核心机遇与商业模式创新,助力相关主体在“获得电力2.0”时代实现精准发力与价值重塑。(来源:微信公众号“春观能源”)在“双碳”战略
能源与产业协同转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副秘书长周原冰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能源与产业转型升级已成为落实“双碳”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抓手。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值此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
电力市场化建设蹄疾步稳向未来#x2014;#x2014;2025年电力市场发展论坛观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作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一直以来备受关注。2025年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初步建成的冲刺之年,在这一关键节点,如何有效应对各方挑战,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纵深推进新阶段?6月18日,在由中国电力企
6月20日,军信股份公告,公司与长沙数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利用各自优势,助力长沙、湖南以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实现“绿色低碳+人工智能”协同发展。双方将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环保数字化升级、绿色电力和智算产业协同发展等领域展开合作。在绿色算力中心建设运营领域,双
3月下旬,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积极稳妥有序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方案》要求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按照“边实施、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分两个阶段做好钢铁、水泥、
电力市场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型的深刻变革,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推进,电力交易的盈利模式正从单一差价套利转向多元化增值服务。一度电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有多少利润?成为电力产业链上各环节参与者,尤其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关注的核心问题。(来源:北极星售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龙政、锦苏、建苏三大水电入苏工程累计输送清洁电能超7000亿千瓦时,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6亿吨,相当于1.7亿辆2.0升排量的燃油车停驶一年,按2024年全国碳市场碳排价格最低价69元/吨来计算,减排价值已超414亿元。在能源转型的时代浪潮中,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勇当先锋,
北京市碳市场已平稳运行11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线上成交均价保持稳中有升趋势,从开市之初的50元/吨左右逐步上涨至2024年的111元/吨。碳市场有效驱动了企业减排行为——配额短缺单位通过购买配额完成碳排放控制任务,配额富余单位可出售盈余配额获取收益。这是记者25日从“全国低碳日”北京主场活动
本文是《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系列解读之六。从政策制度设计出发,系统解析绿色用电的核心机遇与商业模式创新,助力相关主体在“获得电力2.0”时代实现精准发力与价值重塑。(来源:微信公众号“春观能源”)在“双碳”战略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了我国的“3060”目标,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内涵、基本路径和重点任务,“双碳”工作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工作,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尤为重要。碳排放核算是碳管理、
在“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框架下,全球大型燃煤电厂碳排放的精准监测与核算议题备受关注。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空天院)20日向媒体发布消息说,该院遥感与数字地球全国重点实验室石玉胜研究团队在大型燃煤电厂碳排放遥感反演估算领域取得重要突破。他们通过优化算法、构建模型,研发提出
AI大模型时代,我国提出开展“人工智能+”行动,AI智能体(Agent)被认为是“人工智能+”赋能各行各业应用落地的关键。生成式AI的发展是划时代的,堪比50年前个人电脑的出现和30年前互联网的出现,未来10年从个人生活方式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会被颠覆或者重构。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持续推
电力市场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型的深刻变革,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推进,电力交易的盈利模式正从单一差价套利转向多元化增值服务。一度电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有多少利润?成为电力产业链上各环节参与者,尤其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关注的核心问题。(来源:北极星售
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速和电力市场改革深化的双重驱动下,“虚拟电厂”——这一电力行业的新业态,正迎来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作为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数字大脑”,虚拟电厂通过高效聚合与优化配置分布式能源资源,正推动我国能源革命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虚拟电厂已上升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
6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庄军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企业自主碳核查和近零碳工厂、园区建设的政策扶持的建议》做出答复。其中指出,聚焦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制定出台《常州市近零碳园区和近零碳工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我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建设任务。制定《常州市近
6月13日,中国中煤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国中煤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树东在海南海口拜会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并见证签约。海南省领导倪强、赵峰,中国中煤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高士岗,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倪嘉宇参加活动。王树东对海南省委、省
试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核心特征和基本特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徐进新型电力系统是在确保我国能源战略转型和“双碳”目标实现的大背景下构建的现代化电力体系,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福祉的关键举措。国家能源局已明确新型电力系统“三步走”发展路径,即以
2025年6月11日,SNEC2025第十八届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于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光伏行业展会之一,汇聚了来自全球的光伏领军企业和创新技术。TCL光伏科技以“碳索新境智领未来”为主题,在6.2H(TCL馆)E670展位惊艳亮相。本次展会,TCL光伏科技全方位展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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