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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在落实跨区跨省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的前提下,省内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不分先后。当本省电力供应紧张时,应优先保障本省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本省有富余发电能力时,可参与跨省跨区售电交易。
第六十七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优先消纳,鼓励和引导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可作以下交易安排,保障其消纳优先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年度交易时,优先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交易,可将丰水期各月份单列,交易电量不限于丰水期。
(二)丰水期月度交易时,优先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再组织其他发电市场主体交易。
(三)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批发交易价差、合同转让价格上限值,视情况设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交易电量规模限额。相关限额原则上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
(四)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按规定进行月度合同电量月前、月内转让。
(五)本省发生调峰弃风弃水时,持有市场交易合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优先于没有市场交易合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电,直至其减弃电量达到合同电量。
第六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第二节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六十九条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标的物为次年的分月分时段电量。
第七十条原则上每年12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输送能力及利用情况;
(二)次年市场交易电量、代理购电电量及保障居民、农业用电量分类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以及安全约束形成的必发电量下限;
(五)次年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可交易电量预测;
(六)交易组织时间与程序;
(七)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七十一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区跨省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分月分时段分解电量、电价。
第七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和通道输电能力,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双边协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安全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年度双边省内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如有异议,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如交易结果发布时间超过15:00时,可为次日,下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的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无异议。市场主体如无异议,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第三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七十四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标的物为次年的分月分时段电量。
第七十五条每年12月中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代理购电电量及保障居民、农业用电量分类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联系送出地平台共同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五)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安全约束形成的必发电量下限以及已达成交易的电量;
(六)次年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可交易电量预测;
(七)交易组织时间与程序;
(八)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七十六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间内,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分月分时段电量、电价。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
第七十七条申报结束后,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则进行出清计算,生成预成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安全校核结果和必要的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发布交易结果和有关说明,并在12月底前发布年度各类交易的汇总结果和分项结果。
第四节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七十九条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标的物为次月分时段电量。
第八十条每月中旬,市场运营机构开展月度电力电量平衡分析、电网输送能力分析、检修计划编制、发电企业可交易电量计算、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用电需求汇总等工作,编制月度交易组织方案、交易公告。
第八十一条每月下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
(二)次月市场交易电量、代理购电电量及保障性居民、农业用电量分类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联系送出地平台后发布);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安全约束机组必发电量下限以及已达成交易电量;
(五)次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可交易电量预测;
(六)交易组织时间与程序;
(七)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八十二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批发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含互保协议),并在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分时段电量、电价。
第八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和通道输电能力对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月度双边协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月度双边省内批发交易、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如有异议,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的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无异议。市场主体如无异议,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第五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十五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标的物为次月分时段电量。
第八十六条每月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批发交易电量、代理购电电量及保障性居民、农业用电量分类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安全约束机组必发电量下限以及已达成交易电量;
(五)次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可交易电量预测;
(六)交易组织时间与程序;
(七)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八十七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期间,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分时段电量、电价。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
第八十八条申报结束后,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则进行出清计算,生成预成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将安全校核结果和必要的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发布交易结果和有关说明。
第六节月度挂牌交易
第九十条月度挂牌交易标的物为次月分时段电量。
第九十一条每月集中竞价交易期间,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挂牌交易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信息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请,退回市场主体。
每月集中竞价交易结束,电力交易机构将通过审核的挂牌交易申请形成交易公告,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九十二条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符合资格要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摘牌。
第九十三条申报结束后,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则进行出清计算,生成预成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将安全校核结果和必要的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九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交易结果和有关说明,并在月底前发布月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汇总结果和分项结果。
第七节月内(多日)交易
第九十五条月内(多日)交易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分时段电量。月内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按照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的原则,根据交易标的物不同,月内交易可定期开市或者连续开市。
第九十六条除定期开市以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可不定期组织开展月内交易:
(一)供需两侧市场主体主动申请;
(二)丰水期等特殊时期确需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三)所有市场用户月中某日用电量累计总量与当月购电量总量之比,超过月中某日在全月日历天数之比10%时,可在当月26日前开展月内交易。计量等相关支持系统未实现全覆盖时,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场用户进行分析比对;
(四)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认为应当组织月内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九十七条月内交易周期以周、多日为主,原则上不跨月。
交易周期内,市场主体先申报该周期内的月度交易电量(未申报按周期内天数占比折算),再申报月内交易电量,二者叠加形成月内当期电量计划。
具备月内交易周期计量条件时,月内当期交易电量与当期交易电量计划出现偏差,按规定对当期月内交易电量实行偏差考核。条件不具备时,月内当期交易电量纳入月度交易结算。
第九十八条月内交易中,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内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第九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校核结果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市场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当日内给予解释。
月内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八节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一百条当湖南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发生或可能发生弃风弃水弃光时,可由市场运营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他省开展跨区跨省临时交易。
第一百〇一条当湖南电网供需不平衡时,可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跨区跨省支援交易,交易价格按事先预案执行或双边协商确定。条件成熟时,也可由电力交易机构联系区域电力交易机构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中标机组排序。
第一百〇二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在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告。
第九节合同转让交易
第一百〇三条合同转让交易标的物为分时段合同电量,转让电量可以是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也可以是发电权;转让周期可为合同全部周期,也可以是部分周期,不同时段合同不能转让。
拥有批发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以及拥有批发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作为出让方。
第一百〇四条合同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已完成市场注册;
(二)受让方具有真实的受让需求和直接受让能力,严禁买空卖空。电力交易机构发现市场主体通过合同转让交易不当获利时,报经湖南能源监管办批准后,可以调整合同转让电量直至取消合同转让交易;
(三)合同转让交易受让电量暂不允许再次转让;发生转受让关系后,受让方不得再转让,转让方不得再受让;当月分时段交易计划不能完成的发电企业不得受让合同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同转让仅限于市场合同电量;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转让电量占转让方当月分时段购电量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20%;发电企业转让电量占转让方当月分时段市场合同电量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或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发电企业之间合同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可再生能源合同电量不得向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转让;燃煤火电高效发电机组不得将合同电量转让给低效发电机组,低排放发电机组不得将合同电量转让给高排放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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