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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发交易用户分时段实际用电量小于分时段合同电量时,按分时段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分时段合同用电量。
负偏差考核范围以内(含)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仅返还购电交易价差费用;负偏差考核范围以外的少用电量需返还购电交易价差费用,并按当月发电侧下调补偿加权平均价或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的前三至五名平均价的K2倍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当月未组织下调预挂牌交易时,按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0-2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K2取值范围为0.1-1.5,由电力交易机构测算并提出建议值,经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后执行。
(四)偏差考核范围暂定为3%。需要调整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测算并提出建议值,经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后执行。
(五)零售用户应当参与月度偏差电量考核,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约定偏差考核费用承担比例。
(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偏差电量产生的偏差费用由代理购电用户共同承担。
(七)由于政府下达停产限产通知、有序用电、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抄表例日变更、三方协议签订延误或错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批发交易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产生或增加偏差考核电量的,可根据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请和有权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计算核减偏差电量。具体操作办法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一百五十一条电力中长期市场实行按月清算。
(一)以下费用纳入月度清算:
1.发电企业下调电量造成的资金差额(包括下调补偿电费和未执行交易合同价差电费);
2.发电企业上调电量产生的价差资金差额;
3.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偏差电量(超发电量或少发电量)产生的考核资金差额;
4.参与湖南市场交易的跨省跨区偏差电量产生的考核资金;
5.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电量产生的偏差考核费用和价差资金差额。
(二)月度清算费用如有盈余或亏空,按照当月发电侧市场主体上网电量、工商业用户用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所有市场主体,月结月清。
第一百五十二条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市场交易电费结算为现金方式,也可以按约定采用承兑汇票结算。电力用户应逐年降低比例(原则上比上年降低幅度不低于10%),并在交易合同中约定。超过约定比例的,应承担承兑汇票贴现成本。电网企业结算支付发电企业市场电量和其它上网电量的电费的承兑汇票占比应保持一致。
第一百五十四条为促进湖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范交易欠费风险,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制度、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根据售电公司资产规模、交易规模和交易情况,确定履约担保额度,具体在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一百五十五条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246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电力用户拥有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或者参加特定时间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对批发交易用户在月度交易中的购电量基于其实际用电量进行同比和环比分析,偏差超过一定幅度的(售电公司5%,批发市场电力用户7%),相关市场主体应作出说明。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负偏差电量比重超过7%的售电公司和负偏差电量比重超过10%的批发市场电力用户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正当理由的,负偏差考核力度可突破上限;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社会公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
(二)国家批准的发电侧上网电价、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以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电力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情况等;
(四)电网运行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信息,包括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
(六)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注册、准入、退出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信用评价信息等;
(二)发电设备信息。发电企业的类型、所属集团、装机容量、检修停运情况,项目投产(退役)计划、投产(退役)情况等;
(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电网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以及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年、季、月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分析情况,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量及代理购电总电量预测,优先发电量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跨区跨省送入可交易电量以及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类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以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计划执行调整以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月度清算差额资金的盈亏和分摊情况,新增损益以及分摊或分享情况等;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设备参数信息。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申报信息。各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交易信息。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交易的成交电量以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合同结算信息。各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五)代理购电信息。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量、电价、电费及其他等明细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以及市场主体发布,并定期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报告有关信息披露情况。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六十三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有关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事实诚信管理,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问题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如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信息公开与披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场运营机构应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
第一百六十八条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制定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市场监管与风险防范
第一百六十九条湖南能源监管办建立健全电力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
第一百七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控市场风险。
第一百七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报告,并定期报送市场运营监控分析报告。
市场运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市场成员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情况;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份额占比等市场结构化指标;网络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等市场异常事件;市场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评估情况;市场规则修订建议等。
市场成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异常情况,可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稳定电力、电量总体平衡的作用,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履约监管,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合同电量。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一致,约定双边协商合同交易价格或浮动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干预。
第一百七十三条加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交易价格、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事项监管,加强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市场主体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和执行交易结果。严禁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主体征信档案,市场主体发生违规行为且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的,应记入其征信档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发电企业与其关联售电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排斥和歧视非关联售电公司,拒绝交易、捂量惜售、价格压制等行为均视为交易歧视,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一百七十六条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市场成员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和参与市场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对执行交易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管。市场成员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湖南能源监管办可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监管通报等监管措施;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恶意串通、操纵市场、异常申报;
(三)无故未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四)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五)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六)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按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七)未承担保密义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其他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报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后,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并事后向市场成员公布原因: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二)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
(五)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
(六)国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
(七)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面临严重供应不足、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时,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并免除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市场力原因造成某交易全部或较大部分无法达成时,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可由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保底售电公司或指定的市场主体将未成交的合同电量通过组织上调服务、省外购入等方式保证电力用户的正常供电,其用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的用电价格执行,并根据上调服务、省外购入差价或偏差考核费用的盈亏情况等向电力用户分享或分摊差额电费。
第一百八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事前制定电力市场应急预案,用于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和暂停期间的电力系统运行和电费结算。市场应急预案应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的原因、起止时间、对象、措施和结果等有关情况备查,并及时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力批发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调解处理,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实施细则,经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则由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结合市场实际运营情况,不定期修订。《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湘监能市场〔2020〕89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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