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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叫做理想模型,就是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无法用非常客观的公平性来衡量。
首先就是碳市场与碳税两种碳定价方式本身性质的冲突带来的公平性问题。碳市场的机制是优胜劣汰,跑在前面的企业非但不亏钱,反而可能挣钱。而碳税是无差别收钱,只是收的多少而已。假如上述列子是最先进企业,在欧盟免费配额用不完,那么可以赚钱,它的碳成本是负的。而到中国后,碳关税又没有反向补贴机制,所以成本一定是正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永远不可能让两个企业通过碳关税实现公平竞争。
其次是碳排放计算方式的不同,无法实现公平竞争,欧盟碳市场与中国碳市场的MRV机制虽然大体上相同,但总归会有些差异,这会导致同一企业在欧盟和中国算出来的碳排放不一样,既然算法都不一样,那么欧洲的一吨碳排放和中国的一吨碳排放也就无所谓对等。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欧盟碳市场并不计算电力间接排放,而最新的碳关税政策是要求进口产品计算电力碳排放的,这就导致同样的产品国外产品排放一定大于欧盟,这就是最大的不对等。虽然从原理来说,欧盟的电力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将电力的碳成本已经转移到控排企业身上,看起来与计算了电力碳排放的进口产品碳成本对比算是打平。但电力的碳成本通过发电企业、电力市场等机构流转后,是否能完全与进口企业一度电碳成本对等是要画个问号的。
另一个需要讨论的是,碳关税的公平竞争是否还包含对高碳产品的价格惩罚,尤其是在考虑了电力排放以后。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需要考虑相同产品的碳成本对等,后者是考虑相同产品碳排放的碳成本对等。前者是真正保证的产品竞争完全不受碳成本的影响,而后者让产品竞争演变成碳强度的竞争。
举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还是技术完全相同的两个工厂,在欧洲产生一个产品排放10吨,考虑电力传导后的碳成本是50块。在中国,因为电力排放因子远高于欧盟,导致同样的技术生产一个产品排放了20吨,假设该产品在中国没有碳成本,那么该产品只需交50块碳关税就实现了与欧洲产品的公平竞争。但按照当前的碳关税制度,该产品实际需要交的钱是100块。这样显然已经超出贸易上公平竞争的范畴了,而是对通过对高碳产品的价格惩罚从而形成对本国产品的贸易保护。
还有就是资金分配的公平。按照当前逻辑,出口产品一定要支付与欧盟产品对等的碳成本才能进入欧盟,至于支付给谁不重要。你可以支付给出口国——通过提高出口国碳价,也可以支付给欧盟——通过碳关税。看起来貌似公平,但是钱到了各自兜里后的去向可能会影响公平性,这点就不展开讲了,所以估计今后大概率欧盟会修订这一条。
中国如何应对?
在欧洲搞的PEF等产品层面的碳壁垒方面,欧盟盯着中国电网排放因子的问题穷追猛打,打得中国毫无还手之力。中国的电力排放因子以煤电为主,全国平均排放因子是欧盟的两倍有多,对法国这样核电为主的国家甚至是4倍,这样一算下来,我国几乎所有的产品在碳足迹方面都缺乏竞争力。所以现在在碳关税方面,欧盟又打算如法炮制。即使我们知道他们居心叵测,我国的电力结构短期内肯定无法改变。对此,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呢?
首先是相关出口企业尽快建立碳管理机制。碳关税立法的概率已经非常大了,所以无论怎么反对都必须面对,所以建立碳管理机制,摸清自身家底,尽量减少碳排放是一定正确的事。
其次是我国对电网排放因子要建立常态化更新机制。在PEF方面,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官方的电网排放因子数据,导致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吃了大苦头。
而组织层面的电网排放因子我国一直是对外公开的,所以比LCA要好很多,但最好还是要每年定期更新,因为最新的一定是最低的,有利于降低碳强度。
另外我觉得不要把希望寄托在绿电、绿证抵消碳排放上面。强制碳市场不是自愿减排市场,像碳抵消之类的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欧盟连CER都抛弃了,怎么可能允许你使用绿电绿证?
最后是建议尽快把碳价拉起来,实际交易价格多少我们暂且不管,挂牌价是能拉多高就拉多高,按照当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行情,我觉得还是比较好拉的,砸个一百万的话,不知道会不会把价格拉到1000?那样欧盟就收不到我们碳关税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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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如商总会会长薛济萍,准备了一份《关于应对欧盟“碳关税”的建议》。去年10月,全球首个“碳关税”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开始试运行,目前已试运行近五个月。据欧洲议会官网消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于2026年正式实施。欧盟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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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日从中新天津生态城获悉,近日,经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批准登记,全国首笔应对欧盟“碳关税”的数据产品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线下交易。据悉,2023年10月1日起,全球首个“碳关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启动试运行。依据CBAM规定,欧盟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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